科研项目合同管理办法

科研项目合同管理办法

为规范科研项目合同管理,加强科技创新管理,提高项目管理效率,保障项目研究成果的质量和可持续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我部制定了《科研项目合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一、适用范围

《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科研项目论证、规划、设计、施工、验收等项目管理活动的单位及人员。

二、合同期限

科研项目的合同期限一般应当明确,但不得超越项目范围、目标和可行性研究等合同约定的期限。

三、项目资金来源

科研项目的资金来源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应当经过批准。科研项目的资金来源包括国家资金、地方资金、企业资金、个人投资等。

四、项目合作方式

科研项目的合作方式包括项目合作、联合研究、委托开发等。项目合作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以共同完成项目为目标,通过联合设计、联合采购、联合施工等方式实现的项目合作。联合研究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以共同研究某个课题为目标,通过联合论证、联合设计等方式实现的项目合作。委托开发是指一个单位委托另一个单位开发某项科技成果,并签订委托开发合同。

五、项目成果归属

科研项目的成果属于原始创新性成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归属科研项目发起单位或者项目合作单位。

六、合同变更

科研项目合同一经签订,不得随意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经过科研项目负责人批准,并按照变更合同的内容重新签订科研项目合同。

七、合同履行

科研项目合同的履行应当遵循诚实守信、公平竞争的原则,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方式、地点和条件等进行。

八、合同结算

科研项目合同结算应当遵循公平、公正、透明的原则,按照合同约定的付款方式和结算方式等进行。

九、其他规定

《办法》中规定其他科研项目合同管理的内容,包括科研项目合同的签订、变更、履行、结算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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