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区党政领导干部保密工作责任制实施办法发布时间
自治区党政领导干部保密工作责任制实施办法
为进一步加强自治区保密工作,确保国家和自治区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自治区人民政府制定了自治区党政领导干部保密工作责任制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自治区保密工作,确保国家和自治区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自治区人民政府制定了自治区党政领导干部保密工作责任制实施办法。
第二条 自治区党政领导干部必须履行保密工作职责,保守国家和自治区的秘密,维护社会稳定和国家安全。
第三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保密工作部门应当加强对自治区党政领导干部保密工作的指导和监督,确保自治区党政领导干部履行保密工作职责。
第二章 职责和义务
第四条 自治区党政领导干部应当履行以下保密工作职责:
(一)遵守国家和自治区的保密法律法规,熟悉保密知识和技能,掌握保密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二)加强对国家和自治区秘密的管理和保护,制定并执行保密工作计划,落实保密防范措施。
(三)及时掌握和报告重要机密信息,避免泄露国家和自治区的秘密。
(四)加强对配偶、子女和亲属的保密教育,确保他们不泄露国家和自治区的秘密。
(五)配合保密工作部门开展保密工作,积极提供有关保密信息和支持。
第五条 自治区党政领导干部应当履行以下保密义务:
(一)保守国家和自治区的秘密,不得向任何组织、个人泄露国家和自治区的秘密。
(二)不得利用职务便利谋取私利,不得非法占有、窃取、骗取国家和自治区的秘密。
(三)不得在任职期间发生泄露国家和自治区秘密的行为。
(四)加强对配偶、子女和亲属的保密教育,确保他们不泄露国家和自治区的秘密。
(五)配合保密工作部门开展保密工作,积极提供有关保密信息和支持。
第六条 自治区党政领导干部应当自觉接受自治区人民政府保密工作部门的监督和检查,确保履行保密工作职责和保密义务。
第三章 考核和奖惩
第七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保密工作部门应当定期对自治区党政领导干部的保密工作情况进行考核,考核结果应当作为自治区党政领导干部任职和奖惩的依据。
第八条 自治区党政领导干部的保密工作考核应当包括保密工作责任履行情况、保密知识和技能掌握情况、保密工作成效情况和保密工作存在的问题等方面的考核。
第九条 自治区党政领导干部的保密工作考核结果应当定期进行公布,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十条 自治区党政领导干部的保密工作考核结果优秀的,给予表彰和奖励;考核结果优秀的,可以晋升职务或者给予其他奖励。
第十一条 自治区党政领导干部的保密工作考核结果优秀的,可以采取相应的措施,防止其发生泄露国家和自治区秘密的行为。
第十二条 自治区党政领导干部的保密工作考核结果优秀的,应当受到自治区人民政府保密工作部门表彰和奖励。
第四章 其他规定
第十三条 自治区党政领导干部应当加强对配偶、子女和亲属的保密教育,确保他们不泄露国家和自治区的秘密。
第十四条 自治区党政领导干部应当遵守国家和自治区的保密法律法规,熟悉保密知识和技能,掌握保密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第十五条 自治区党政领导干部应当配合保密工作部门开展保密工作,积极提供有关保密信息和支持。
第十六条 自治区党政领导干部应当自觉接受自治区人民政府保密工作部门的监督和检查,确保履行保密工作职责和保密义务。
十七条 自治区党政领导干部应当加强对配偶、子女和亲属的保密教育,确保他们不泄露国家和自治区的秘密。
十八条 自治区党政领导干部应当遵守国家和自治区的保密法律法规,熟悉保密知识和技能,掌握保密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十九条 自治区党政领导干部应当配合保密工作部门开展保密工作,积极提供有关保密信息和支持。
二十条 自治区党政领导干部应当自觉接受自治区人民政府保密工作部门的监督和检查,确保履行保密工作职责和保密义务。
二十一条 自治区党政领导干部应当加强对配偶、子女和亲属的保密教育,确保他们不泄露国家和自治区的秘密。
二十二条 自治区党政领导干部应当遵守国家和自治区的保密法律法规,熟悉保密知识和技能,掌握保密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二十三条 自治区党政领导干部应当配合保密工作部门开展保密工作,积极提供有关保密信息和支持。
二十四条 自治区党政领导干部应当自觉接受自治区人民政府保密工作部门的监督和检查,确保履行保密工作职责和保密义务。
二十五条 自治区党政领导干部应当加强对配偶、子女和亲属的保密教育,确保他们不泄露国家和自治区的秘密。
二十六条 自治区党政领导干部应当遵守国家和自治区的保密法律法规,熟悉保密知识和技能,掌握保密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二十七条 自治区党政领导干部应当配合保密工作部门开展保密工作,积极提供有关保密信息和支持。
二十八条 自治区党政领导干部应当自觉接受自治区人民政府保密工作部门的监督和检查,确保履行保密工作职责和保密义务。
十九条 自治区党政领导干部应当加强对配偶、子女和亲属的保密教育,确保他们不泄露国家和自治区的秘密。
二十条 自治区党政领导干部应当遵守国家和自治区的保密法律法规,熟悉保密知识和技能,掌握保密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二十一 自治区党政领导干部应当配合保密工作部门开展保密工作,积极提供有关保密信息和支持。
二十二 自治区党政领导干部应当自觉接受自治区人民政府保密工作部门的监督和检查,确保履行保密工作职责和保密义务。
二十三 自治区党政领导干部应当加强对配偶、子女和亲属的保密教育,确保他们不泄露国家和自治区的秘密。
二十四 自治区党政领导干部应当遵守国家和自治区的保密法律法规,熟悉保密知识和技能,掌握保密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二十五 自治区党政领导干部应当配合保密工作部门开展保密工作,积极提供有关保密信息和支持。
二十六 自治区党政领导干部应当自觉接受自治区人民政府保密工作部门的监督和检查,确保履行保密工作职责和保密义务。
二十七 自治区党政领导干部应当加强对配偶、子女和亲属的保密教育,确保他们不泄露国家和自治区的秘密。
二十八 自治区党政领导干部应当遵守国家和自治区的保密法律法规,熟悉保密知识和技能,掌握保密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十九条 自治区党政领导干部应当配合保密工作部门开展保密工作,积极提供有关保密信息和支持。
二十条 自治区党政领导干部应当自觉接受自治区人民政府保密工作部门的监督和检查,确保履行保密工作职责和保密义务。
二十一 自治区党政领导干部应当加强对配偶、子女和亲属的保密教育,确保他们不泄露国家和自治区的秘密。
二十二 自治区党政领导干部应当遵守国家和自治区的保密法律法规,熟悉保密知识和技能,掌握保密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二十三 自治区党政领导干部应当配合保密工作部门开展保密工作,积极提供有关保密信息和支持。
二十四 自治区党政领导干部应当自觉接受自治区人民政府保密工作部门的监督和检查,确保履行保密工作职责和保密义务。
二十五 自治区党政领导干部应当加强对配偶、子女和亲属的保密教育,确保他们不泄露国家和自治区的秘密。
二十六 自治区党政领导干部应当遵守国家和自治区的保密法律法规,熟悉保密知识和技能,掌握保密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