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规范党员档案管理工作的通知》(新党组通字〔2016〕157号)

尊敬的党员同志:

为规范党员档案管理,提高党员档案管理质量,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党员和教育管理人员职责分工办法》等党内法规和中央党史编译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党员档案管理工作的意见》要求,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规范党员档案管理

1. 党员档案管理应当严格按照规定进行,包括党员身份的确定、入党时间的确定、党龄的计算、党员档案的建立和管理等。

2. 党员档案应当由中国共产党组织或者党员本人进行管理,禁止他人代管。

3. 党员档案应当由党员本人或者其后代保存,禁止他人擅自取走。

4. 党员档案应当定期进行检查和更新,确保党员身份和党龄的准确性。

二、加强党员档案管理工作

1. 加强对党员档案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成立党员档案管理小组,制定详细的档案管理工作计划和标准。

2. 加强对党员档案管理工作的技术支持,充分利用现代信息技术,提高党员档案管理的效率和精度。

3. 加强对党员档案管理工作的检查和监督,及时发现和纠正党员档案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三、其他事项

1. 党员应当按时履行党员义务,自觉参加党的组织生活,履行党员职责,保持党员身份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2.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利用党员档案从事任何活动,不得泄露党员身份和档案信息。

新党组通字〔2016〕157号

各党支部:

现将《关于进一步规范党员档案管理工作的通知》(新党组通字〔2016〕157号)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党员档案管理工作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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