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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信部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重点专项项目(课题)资金管理工作细则
第一条 为规范工业和信息化部产业发展促进中心(以下简称中心)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重点专项(以下简称重点专项)资金管理工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中央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21〕32号)、《国家重点研发计划资金管理办法》(财教〔2021〕178号)及国家有关财经法规和财务管理制度等,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受国家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管理部际联席会议委托、由中心负责管理的重点专项项目资金管理工作。
第三条 涉密项目的资金管理工作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和《科学技术保密规定》等相关规定以及中心保密管理的有关要求执行
第四条 重点专项的资金来源分为中央财政资金和其他来源资金,其他来源资金包括地方财政资金、单位自筹资金以及从其他渠道获得的资金。本细则适用于受国家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管理部际联席会议委托由中心负责管理的重点专项项目(课题)中央财政资金,其他来源资金按照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和相关资金提供方的具体使用管理要求,统筹安排和使用。
实施“揭榜挂帅”、“赛马”等新型组织机制的项目,可根据项目特点,采取包干制等资金管理方式。
第五条 重点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遵循权责明晰、放管结合、注重绩效、专款专用、独立核算的原则。
第六条 按照重点专项的组织管理体系,项目(课题)资金实行分级管理、分级负责。
第七条 中心作为项目管理专业机构,是重点专项资金管理和监督的责任主体。负责组织重点专项项目预算申报、评审、下达和项目综合绩效评价,组织开展对项目资金的监督。
第八条 重点专项项目承担单位(包括项目牵头单位、课题承担单位和参与单位)作为项目(课题)资金管理使用的责任主体,应强化法人责任,规范资金管理。负责项目(课题)预算的编报和执行;按规定程序履行相关预算调剂职责;严格执行各项财务规章制度,接受监督、检查和审计,并配合开展项目评估和综合绩效评价;负责项目(课题)资金的日常管理和监督;落实单位自筹资金及其他配套条件等。项目负责人是项目资金使用的直接责任人,对资金使用的合规性、合理性、真实性和相关性负责。
第九条 项目预申报阶段,申报单位依据专项年度项目申报指南拟安排中央财政资金总额,据实提出所需项目资金预算总额。
第十条 中心依据专项年度概算批复总额、项目预申报中央财政资金申请数、支持强度建议数,提出各项目的中央财政资金预算指导数,报科技部。
第十一条 项目正式申报阶段,申报单位依据项目中央财政资金预算指导数,按照政策相符性、目标相关性和经济合理性原则,科学、合理、真实地编制预算,对设备费、业务费、劳务费预算应据实编制,不得简单按比例编制。对仪器设备购置、参与单位资质及拟外拨资金进行重点说明,并申明现有的实施条件和从单位外部可能获得的共享服务。直接费用中除50万元以上的设备费外,其他费用只提供基本测算说明,不需要提供明细。
项目实行一轮申报的,按照正式申报环节要求组织编报预算。
第十二条 中心合并项目评审和预算评审,在项目评审时同步开展预算评审。青年科学家项目、“揭榜挂帅”项目和预算小于500万元的项目不进行预算评审,在项目任务书审核时一并审核。
第十三条 项目立项后,项目承担单位应以项目预算申报书为基础,严格按照预算评审结果编制项目(课题)预算,提交中心审核。审核通过后,中心向项目牵头单位下达重点专项项目预算,并与项目牵头单位签订项目任务书(含预算)。
第十四条 实行经费包干制的项目,无需编制项目预算。
第十五条 重点专项年度预算批复后,中心制定重点专项资金预算执行方案,并按照有关规定向项目牵头单位拨付资金。首笔项目资金,在项目任务书签订后30日内,向项目牵头单位拨付。首笔资金拨付比例结合重点专项年度预算情况,充分尊重项目负责人意见。
第十六条 项目资金按照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分别拨付。原则上,直接费用根据项目执行情况和实施周期来安排,间接费用按照实施周期分年度平均拨付。
第十七条 项目牵头单位应当根据项目负责人意见,及时向课题承担单位拨付资金。课题承担单位应当按照研究进度和资金使用情况,及时向课题参与单位拨付资金。课题参与单位不得再向外转拨资金。
逐级拨付资金时,项目牵头单位或课题承担单位不得无故拖延资金拨付,对于出现上述情况的单位,中心可采取约谈、暂停项目后续拨款等措施。
第十八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经法规和财务制度,切实履行科研项目资金管理法人主体责任,正确行使项目资金管理使用自主权,建立健全项目(课题)资金内部管理制度和报销规定,明确内部管理权限和审批程序,完善内控机制建设,强化资金使用绩效评价,提高财务信息化水平,确保资金使用安全规范有效。
第十九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全面落实科研财务助理制度,每个课题应当配有相对固定的科研财务助理。科研财务助理所需人力成本费用(含社会保险补助、住房公积金),可由项目承担单位根据情况通过科研项目经费等渠道统筹解决。
科研财务助理应当熟悉重点专项项目和资金管理政策,以及项目承担单位科研管理制度及流程,为科研人员在项目预算编制和调剂、经费报销、项目综合绩效评价等方面提供专业化服务。
第二十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将项目(课题)资金纳入单位财务统一管理,对中央财政资金和其他来源资金分别单独核算,确保专款专用。按照承诺保证其他来源资金应及时足额到位,并用于本项目支出。
第二十一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建立信息公开制度,在单位内部公开项目立项、主要研究人员、资金使用(重点是间接费用、外拨资金、结余资金使用等)、大型仪器设备购置以及项目研究成果等情况,接受内部监督。
第二十二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支出管理制度。对应当实行“公务卡”结算的支出,按照中央财政科研项目使用公务卡结算的有关规定执行。对于设备、大宗材料、测试化验加工、劳务、专家咨询等费用,原则上应当通过银行转账方式结算。
第二十三条 中央高校、科研院所、企业要优化和完善内部管理规定,简化科研仪器设备采购流程,对急需的设备和耗材采用特事特办、随到随办的采购机制,可不进行招投标程序。
第二十四条 在项目实施过程中,项目承担单位因科研活动实际需要,邀请国内外专家、学者和有关人员参加由其主办的会议等,对确需负担的城市间交通费、国际旅费,可在会议费等费用中报销。对国内差旅费中的伙食补助费、市内交通费和难以取得发票的住宿费可实行包干制。对野外考察、心理测试等科研活动中无法取得发票或者财政性票据的,在确保真实性的前提下,可按实际发生额予以报销。
第二十五条 重点专项项目资金管理使用不得存在以下行为:
(四)未按规定执行和调剂预算、违反规定转拨重点专项项目资金;
(六)通过虚假合同、虚假票据、虚构事项、虚报人员等弄虚作假,转移、套取、报销重点专项项目资金;
(八)设置账外账、随意调账变动支出、随意修改记账凭证、提供虚假财务会计资料等;
(九)使用项目资金列支应当由个人负担的有关费用和支付各种罚款、捐款、赞助、投资,偿还债务等;
第二十六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当按照下达的预算执行。项目(课题)在研期间,年度剩余资金结转下一年继续使用。
中央财政资金预算确有必要调剂时,应当按照以下调剂范围和权限,履行相关程序:
(一)项目预算总额调剂,项目预算总额不变、课题间预算调剂,变更课题承担单位、课题参与单位,由项目牵头单位或课题承担单位逐级向中心提出申请,中心审核评估后,按有关规定批准。
(二)课题预算总额不变、课题参与单位之间预算调剂的,由项目牵头单位审批,报中心备案;课题预算总额不变,设备费预算调剂的,由课题负责人或参与单位的研究任务负责人提出申请,所在单位统筹考虑现有设备配置情况和科研项目实际需求,及时办理审批手续。
(三)除设备费外的其他直接费用调剂,由课题负责人或参与单位的研究任务负责人根据科研活动实际需要自主安排。项目承担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完善内部管理制度。
(四)课题间接费用预算总额不得调增,经课题承担单位与课题负责人协商一致后,可调减用于直接费用;课题间接费用总额不变、课题参与单位之间调剂的,由课题承担单位与参与单位协商确定。
对于项目其他来源资金总额不变、不同单位之间调剂的,由项目牵头单位自行审批实施,报中心备案。
第二十七条 实行包干制的项目,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制定内部管理规定,加强对资金使用的管理、指导和监督,确保资金安全和规范有效使用。项目负责人在承诺遵守科研伦理道德和作风学风诚信要求、资金全部用于与本项目研究工作相关支出的基础上,自主决定经费使用。项目执行期满后,项目负责人应当编制项目资金决算,经项目承担单位审核后报中心。
第二十八条 项目实施过程中,行政事业单位使用中央财政资金形成的固定资产属于国有资产,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规定执行。企业使用中央财政资金形成的固定资产,按照《企业财务通则》等相关规章制度执行。
项目承担单位使用中央财政资金形成的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的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使用中央财政资金形成的大型科学仪器设备、科学数据、自然科技资源等,按照规定开放共享。
第二十九条 对于科技部相关司局批准终止的项目,项目牵头单位或课题承担单位应当及时清理账目与资产,编制财务报告及资产清单,报送中心。中心组织专家组对终止项目资金使用情况等进行认定。项目牵头单位组织课题承担单位将结余资金(含处理已购物资、材料及仪器设备的变价收入)退回中心。
第三十条 项目执行期满后,项目牵头单位应当及时组织课题承担单位清理账目与资产,如实编制课题资金决算。
第三十一条 课题实施期满后,课题承担单位应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开展课题结题财务审计。结题财务审计报告是项目综合绩效评价的重要依据。
创新能力和潜力突出、创新绩效显著、科研诚信状况良好的项目承担单位按程序认定后,可不再开展结题财务审计,其出具的项目资金决算报表,作为项目综合绩效评价的依据。项目承担单位对决算报表内容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负责,中心适时组织抽查。
第三十二条 项目牵头单位组织课题承担单位完成项目综合绩效评价材料准备工作后,中心按照有关规定组织项目综合绩效评价,核定各课题的中央财政资金结余,形成项目综合绩效评价结论。其中,资金使用出现严重违法违规问题的,给予取消项目评优资格、收回项目或课题资金、项目综合绩效评价不通过等处理。
第三十三条 课题承担单位应当在项目综合绩效评价完成后一个月内及时办理财务结账手续。
课题完成任务目标并通过项目综合绩效评价的,结余资金留归承担单位使用,统筹用于科研活动直接支出。承担单位应优先考虑原项目团队科研需求,加强结余资金管理,健全结余资金盘活机制,加快资金使用进度。
课题未完成任务目标,或项目未通过综合绩效评价的,结余资金由中心收回,统筹用于重点专项后续支出。
第三十四条 中心采取警示、指导和培训等方式组织开展对项目资金管理使用的监督,加强对项目承担单位的事前风险预警和防控。对项目中央财政资金额度较大、首次承担项目任务、任务执行进度严重滞后、存在经营风险、有违规使用资金记录的项目承担单位加强监督。实施周期三年以下的项目,以项目承担单位自我管理为主,一般不开展过程监督。
第三十五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当按照本细则和国家相关财经法规及财务管理规定,完善监督制约机制,动态监管资金使用并实时预警提醒,加强支撑服务条件建设,提高对科研人员的服务水平,建立常态化的自查自纠机制,确保项目资金安全。
项目牵头单位应当加强对课题承担单位的指导和监督,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和中心的监督检查工作。
第三十六条 项目承担单位、项目(课题)负责人等出现第二十五条有关情形的,中心依照有关规定视情况轻重采取责令整改、约谈、通报批评、暂停项目拨款、终止项目执行、收回项目结余资金、追回已拨资金、阶段性或永久限制项目承担者项目申报资格等措施,向相关部门报告并将结果向社会公开。
第三十七条 存在违规违纪或违法且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的责任主体,纳入信用记录管理,对严重失信行为实行追责和惩戒,加强与其他社会信用体系衔接,实施联合惩戒。
第三十八条 当国家重点研发计划资金管理规定发生变化和调整时,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九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中心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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