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征求《汕头市政府投资项目代建管理办法(征求意见三稿)》意见的公告

我市由市政府投资并实行代理建设制度管理的项目,执行的规范性文件《关于印发汕头市政府投资项目代建管理办法的通知》(汕府〔2015〕60号)实施有效期已于2020年6月30日止。随着国家、省、市对政府投资项目有关新规定、新要求,结合当前我市代建管理工作实际及5年来代建工作过程中存在的一些不适应基建程序、流程方面的事宜,我局牵头对汕府〔2015〕60号进行修改完善。

 

 

 

根据《汕头市人民政府拟定法规草案和制定规章规定》《汕头经济特区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要求,我局于2020年7月24日向社会公众征求关于《汕头市政府投资项目代建管理办法(征求意见二稿)》的意见,截至8月10日,没有收到相关反馈意见。

 

 

 

根据财政部颁发的《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02号)精神,我局再次对《汕头市政府投资项目代建管理办法(征求意见二稿)》修改完善,形成《汕头市政府投资项目代建管理办法(征求意见三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欢迎社会各界单位和人士积极提出意见建议。有关意见建议,请于8月11日(星期三)径送我局市政府投资项目代建管理中心(地址:汕头市中山路213号1204室;邮编:515041;邮箱:stsdjzx@126.com)。

 

 

 

特此公告。

 

 

 

附件:汕头市政府投资项目代建管理办法(征求意见三稿)

 

 

 

 

 

汕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1年7月27日

 

 

 

附件

 

 

 

汕头市政府投资项目代建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三稿)

 

第一条 为深化投资体制改革,规范政府投资项目代建行为,提高项目建设管理水平和投资效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财政部《基本建设项目建设成本管理规定》(财建〔2016〕504号)、《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财政部令102号)、《广东省政府投资省属非经营性项目代建管理办法(试行)》(粤府〔2016〕36号)、《汕头经济特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条例》(汕市常〔2018〕4号)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政府投资项目(以下简称“项目”)经批准实行代建制管理的,适用本办法。

 

市政府投资项目,是指使用一般公共预算资金、政府性基金、财政专户管理的资金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财政性资金,采取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投资补助、贴息等方式投资的固定资产建设项目。

 

 

 

第三条 代建制,是指项目管养、使用或资产管理单位(以下简称“项目单位”)通过直接委托、招标等方式,选择专业化的项目实施单位(以下简称“代建单位”)按照合同约定履行项目(以下简称“代建项目”)全过程中的建设管理职责,控制项目投资、安全、质量和工期,竣工验收后交付使用的制度。

 

代建制根据承担建设管理职责的单位不同分为委托代建和社会代建两种方式。委托代建是指项目单位直接委托政府设立的非经营性专业代建机构,并由该机构实施代建制管理,承担建设管理职责;社会代建是指项目单位直接委托政府设立的非经营性专业代建机构后,该机构通过直接委托、公开招标或其它法律法规允许的方式选定依法成立的其他代建单位实施代建制管理,承担建设管理职责。社会代建的具体实施办法另行制定。

 

代建制根据委托阶段的不同分为全过程代建和建设阶段代建两种方式。全过程代建是指在项目建议书批复后委托代建单位实施代建制管理;建设阶段代建是指在项目预算审核批复后委托代建单位实施代建制管理。

 

 

 

第四条 项目实施代建制管理的,应当在项目立项前上报市人民政府同意,并在立项阶段明确项目单位、是否实施代建制管理、实施何种代建方式。

 

未经市人民政府同意或未在立项阶段明确代建相关内容的,不予实施代建制管理。

 

 

 

第五条 使用下列市级财政资金,且投资占比超50%、估算总投资人民币1亿元以上(含1亿元)的非经营性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建议项目单位根据本办法第四条的规定实行代建制管理,国家、省另有规定的除外:

 

(一)财政预算安排的基本建设资金;

 

(二)财政预算安排的其他支出中用于基本建设项目的资金;

 

(三)纳入财政支出管理专项基金中用于基本建设项目的资金;

 

(四)上级财政下拨的基本建设资金和基本建设补助资金;

 

(五)政府性融资安排的基本建设资金;

 

(六)其他用于基本建设项目的财政性资金。

 

 

 

第六条 市发展和改革、财政、审计、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生态环境、城市管理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代建项目进行管理和监督,并协助推进项目落地建设。

 

 

 

第七条 代建项目实行合同管理。代建单位确定后,项目单位和代建单位应当在平等、自愿、充分协商的基础上签订代建合同。代建单位自代建合同生效之日起,接收代建项目、履行相关职责。

 

 

 

第八条 项目单位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明确项目代建方式、资金来源、建设规模、建设标准、建设内容、建设工期、项目管养或使用单位等内容并向代建单位提供项目建设的有关资料,或编制包含上述内容的代建方案;

 

(二)指派1至2名专职工作人员全脱产参与项目建设,协调处理工程建设过程中的有关事项,直至项目竣工验收移交为止。

 

(三)提供和落实项目建设条件,包括但不限于环境资源、项目背景、选址意向、项目需求等;

 

(四)落实项目建设资金;

 

(五)负责办理涉及项目单位产权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用地规划许可、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和固定资产确权等手续;

 

(六)提出项目使用需求意见,明确项目使用的绩效目标;项目属于专业化建筑或存在专业化需求的,委托专业机构进行设计工作;

 

(七)项目涉及征地拆迁的,负责办理征地拆迁手续;

 

(八)实施全过程代建的,参与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初步设计和项目施工图设计,在初步设计阶段对设计方案提出具体的使用功能配置要求并最终确认;实施建设阶段代建的,组织编制项目建议书、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初步设计及概算,参与项目施工图设计;

 

(九)涉及项目概算调整的,负责按照《汕头经济特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条例》(汕市常〔2018〕4号)的规定报批;

 

(十)编制项目年度投资计划和年度基建支出预算;按照工程进度、投资计划和年度基建支出预算提出项目拨款申请;根据代建合同,按时足额向代建单位支付代建项目相关费用;

 

(十一)协助代建单位办理除本条第五项规定之外的有关报建报批手续,参与项目建设、阶段验收和竣工验收;

 

(十二)负责办理项目产权登记和资产接收手续。

 

 

 

第九条 代建单位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作为建设实施和管理的主体,承担建设管理职责,严格控制项目投资、质量和工期,协助项目单位提供相关资料,履行相应职责;

 

(二)实施全过程代建的,负责办理除第八条第五项规定以外建设工程前期报建报批手续,参与项目各项前期工作,并组织项目建设。

 

实施建设阶段代建的,根据代建协议组织项目建设。

 

(三)依法开展项目的招投标工作,负责项目实施过程中有关合同的洽谈与签订工作;

 

(四)协助项目单位向有关部门提出项目年度投资计划和年度基建支出预算申请;

 

(五)组织项目阶段验收和竣工验收,负责项目竣工验收备案,编制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协助项目单位办理资产交付手续。

 

 

 

第十条 代建项目或项目单位存在下列情形,代建单位有权拒绝接收项目、暂缓签订代建合同或暂缓履行代建合同,直至相关情形消除,项目单位应自行承担由此造成的法律后果:

 

(一)实施全过程代建的,项目单位未履行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职责的;

 

(二)实施建设阶段代建的,项目单位未履行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职责或尚未完成项目预算审核批复前相关行政审批手续的;

 

(三)代建过程中,因资金拨付、行政审批、征地拆迁进度等原因影响工程施工进度的。

 

 

 

第十一条 代建单位应当遵守基本建设程序和有关投资项目管理规定,执行基本建设技术标准及规程,控制和节约工程投资,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按期完成工程建设任务。

 

代建项目应当遵循海绵城市建设理念,鼓励创优质工程、应用BIM、绿色建筑、装配式建筑、绿色施工等建筑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新设备;鼓励使用工程总承包、全过程工程咨询等管理模式。

 

 

 

第十二条 代建单位应当与第三方单位约定,以财政部门对项目的审核结果作为有关价款结算的依据。

 

 

 

第十三条 代建管理费指代建单位从签订代建合同起至办理竣工财务决算之日止发生的管理性质的支出。项目实行代建制管理的应当按《基本建设项目建设成本管理规定》安排代建管理费用,用于开展代建工作相关支出。具体使用范围参照建设单位管理费开支的有关规定执行。代建管理费用分年度据实列支。

 

代建单位为自收自支单位或社会机构的,代建管理费按照财政部《基本建设项目建设成本管理规定》的标准进行计提和使用;

 

代建单位为财政补助二类或财政补助一类单位的,其代建管理费不高于财政部《基本建设项目建设成本管理规定》的代建管理费规定标准,其中,用于对应项目代建管理费的,参照建设单位管理费的使用规定执行,用于补充代建单位经费及弥补人员工资不足的,由该代建单位在其代建项目可提取代建管理费总额度内报市财政部门审批。

 

 

 

第十四条 项目实行全过程代建,代建管理费用按照财政部《基本建设项目建设成本管理规定》的规定执行。代建管理费用原则上不因概算或预算调整而变更。

 

项目实行建设阶段代建的,代建管理费用按全过程代建管理费用的70%计算;项目单位前期工作发生的建设管理费用按原渠道安排。

 

 

 

第十五条 项目实行代建制管理的,除项目单位前期工作发生的必要费用可列支外,任何单位不得再列支建设单位管理费。

 

 

 

第十六条 代建单位可以根据项目实际需要组织劳务外包人员参与项目管理,所需费用在代建管理费用中统筹安排。劳务外包人员的数量、标准、待遇等,由代建单位上报其主管部门批准后按规定程序实行。

 

 

 

第十七条 代建单位应当执行现行基建财务管理制度和会计制度,对所承担的项目建设成本进行会计核算,全面反映工程的资金资源消耗情况;代建单位应当设立代建项目资金专户,专款专用。

 

 

 

第十八条 代建单位应当依法开展项目建设档案的收集、整理、归档工作。

 

 

 

第十九条 工程实体验收合格后,代建单位将工程项目移交给项目管养或使用单位,项目管养或使用单位应及时接收。经实体验收合格的工程,可进行试运营(试通车)。

 

工程需分期(段)、分部、子单位工程先移交使用的,可在分期(段)、分部、子单位工程实体验收合格后移交给项目管养或使用单位,项目管养或使用单位应分别予以接收,经实体验收合格的工程,可进行试运营(试通车)。

 

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办理工程联合验收手续并办理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审批手续后,代建单位应当在六个月内办理资产移交手续。

 

完成代建合同约定的所有工作内容,代建工作结束。除非合同另有约定,代建单位原则上不再承担代建项目资产移交后的相关工作。

 

 

 

第二十条 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代建制特点,改进项目报批程序和审批工作流程,做好项目建设涉及的行政审批工作。

 

 

 

第二十一条 代建单位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不依法履行项目管理职责,造成投资失控、存在安全隐患等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项目各参建单位不依法履行职责,造成投资失控、严重超工期、存在安全隐患等严重后果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给予处罚。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2 年 月 日起施行,《汕头市政府投资项目代建管理办法》(汕府〔2015〕60号)同时予以废止。有效期至202 年 月 日止。有效期届满,经评估认为需要继续施行的,根据评估情况重新修订。

 

 

 

第二十三条 国家、省对项目代建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各区(县)政府投资项目实施代建制的,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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