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藏】企业自办内部职工食堂的财税处理思考(企业自办食堂会计核算办法)

企业自办内部职工食堂财税处理的思考

这类职工食堂只为本企业员工提供餐饮服务,功能重在为职工服务,属于单位内部行为,不属于《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的服务范围,没有办理税务登记,也不需要缴纳增值税。

相关涉税问题及其账务处理建议如下:

一、从企业角度对职工食堂的会计核算流程

(1)财务部凭企业审批条拨付给食堂经费时:

借:其他应收款-食堂

贷:货币资金

(2)月末,财务部依据职工食堂开具的结算收据:

借:管理费用-职工福利费

贷:其他应收款-食堂

(3)购入食堂专用的固定资产或器具如冰箱、灶具类,属于职工福利支出,即使取得了增值税专用发票也不得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

借:固定资产

贷:货币资金

计提折旧时:

借:管理费用-职工福利费

贷:累计折旧

(4)月末企业为食堂工作人员计提工资

借:管理费用-职工福利费

贷:应付职工薪酬

二、从职工食堂角度对辅助账的账务处理流程

(1)收到企业拨款时:

借:货币资金

贷:其他应付款–公司

(2)采购食材时:

借:原材料

贷:货币资金

(3)月末盘点,算出消耗,结算食堂成本:

借:食堂支出

贷:原材料

(4)收取员工自付的餐费

借:货币资金

贷:食堂支出

(5)月末根据当月食堂支出汇总数,开具内部结算收据,上报企业财务部:

借:其他应付款-公司

贷:食堂支出

提示:内部食堂收取员工就餐费用,不作食堂收入处理,而应直接冲减食堂成本费用。因为企业内部非独立核算单位相互提供的服务,不构成增值税纳税义务,向职工收取的费用也无须纳税。

三、企业职工食堂在经常发生零星采购,尤其是蔬菜、肉类、米面油等食材,农贸市场和小店铺有时难以取得发票,企业只能以白条入账,常常被税务机关以不是合规票据为由不允许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就这一类情况做了明确:

(1)首先看看扣除原则: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税前扣除凭证,是指企业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证明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实际发生,并据以税前扣除的各类凭证。

那就意味着,只要是符合真实性、相关性和合理性三大原则的支出,均应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符合这三个原则的并不仅仅是发票。

(2)看看针对小额零星采购的特殊规定:

第九条 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以下简称"应税项目")的,对方为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增值税纳税人,其支出以发票(包括按照规定由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对方为依法无需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或者从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个人,其支出以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或者收款凭证及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收款凭证应载明收款单位名称、个人姓名及身份证号、支出项目、收款金额等相关信息。

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判断标准是个人从事应税项目经营业务的销售额不超过增值税相关政策规定的起征点。按月纳税的,每月销售额5000~20000元或按次纳税的,每次销售额300~500元,未达到起征点的,免征增值税。

结合上述规定针对职工食堂零星采购的开支,不外乎对方(收款方)实际有两种情况:

(1)超市经营者或专业农业合作社

这一类对象或为个体工商户类型或为公司类型,有营业执照,进行了税务登记,属增值税纳税人。因此企业应向其索取发票后,才可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2)在农贸市场经营的农业生产者或商贩(自然人)

这一类为末办理纳税登记的从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个人,按增值税暂行条码及实施细则的规定:按月纳税的,每月销售额5000~20000元或按次纳税的,每次销售额300~500元,未达到起征点的,免征增值税。在此限额内发生的非固定经营个人的食材支出可以凭对方的收款凭证入账,但是收款凭证应载明收款人姓名、身份证号码、品名、数量、单价、金额等相关信息。

四、注意相关内部证据的留存备查:

(1)合理性原则

按照股东会、董事会、或相关管理机构制订职工福利制度,明确职工食堂费用支出的用途、标准及额度。应符合企业生产经营活动常规运行,与其经营规模、销售收入、员工人数匹配。有的企业将过节送给有关部门和人员的实物也以职工食堂名义核算列支,造成职工食堂费用畸高,这样做明显不合理。

(2)真实性原则。

职工食堂应认真记录收到的拨款收入、购买食材的支出、收取的职工用餐费情况,作好辅助账并保存好用餐单,以备企业财务和税务的检查。企业列支入账的福利费在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时,应按税法规定的扣除比例工资总额的14%限额进行调整,对招待客户等的用餐支出,与员工用餐必须区别登记,此部分应计入企业业务招待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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