丹东市总工会财务管理办法(丹东市总工会财务管理办法最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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丹东市总工会财务管理办法(丹东市总工会财务管理办法最新)

丹东市总工会财务管理办法

丹东市总工会财务管理办法(丹东市总工会财务管理办法最新)

为进一步规范工会财务管理,促进工会工作顺利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国工会章程》《工会会计制度》《工会预算管理办法》《丹东市县以上工会经费管理使用暂行规定实施细则(试行)》等相关规定,结合工会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基本原则

(一)独立管理原则。独立开设银行帐户,单独核算,建立健全工会经费预算决算、监督审查机制。严格执行《工会预算管理办法》,各项收入、支出全部纳入预算管理。

(二)制度管理原则。严格执行国家财经政策和工会财务制度,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按规章制度进行收支管理和会计核算,加强固定资产管理。按规定的程序、职责、审批权限办理财务事项。

(三)事前控制原则。坚持先有预算后有支出。各部门依据年度预算安排,应事前核对预算再履行相关审批程序,追加预算需经党组研究决定。

二、预算管理

(一)按照制度化、程序化、规范化的要求,预算遵循统筹兼顾、勤俭节约、量力而行、讲求绩效和收支平衡的原则编制。

(二)工会预算收入和预算支出实行收付实现制,特定事项按照相关规定实行权责发生制。预算年度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预算收入和预算支出以人民币元为计算单位。

(三)机关各部门业务及活动预算经分管主席审批后,报送财务部结算中心,由结算中心汇总报财务部;采取下拨补助形式对直属企事业单位、县(市)区工会、市直机关工委、市直基层工会的拨款预算由财务部统一编列。

(四)财务部以部门预算为依据,参考上一年度预算执行情况,结合下一年度工作计划或年度工作实际情况,汇总和调整年度预算。上一年度未全部执行或未执行、下年需按原用途继续使用的项目资金,作为项目结转资金,纳入下一年度预算管理,用于结转项目的支出。

(五)预算在批准前,上一年结转的项目支出和必要的基本支出可以提前使用。送温暖支出、突发事件支出和本级工会已确定年度重点工作支出等需提前使用的,必须经党组集体研究决定。预算批准后,按照批准的预算执行。

(六)预算执行过程中,发生项目改变或追加项目,需经党组集体研究同意后,在预算内调整或动用预备费。

三、收入管理

县以上工会经费收入范围包括:拨缴经费收入、上级补助收入、政府补助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投资收益、其他收入。

各项收入应当按照实际发生额入账,各部门不得设置“小金库”,拨缴经费收入需设置台账。

四、经费审批管理

各部门经费支出必须严格遵守有关财经法规,按照规定的开支范围和标准执行,各类支出凭据要真实、合法。重大项目、大额资金需经市总党组集体研究决定。

(一)需经党组集体研究决定的支出事项

1.10万元及10万元以上的活动支出、业务支出、维权支出等预算内支出。

2.1万元及1万元以上的活动支出、业务支出、维权支出等无预算、超预算或执行过程中需调整预算方案的支出项目。

3.涉及集中采购项目的(5万元及5万元以上),市总招标与采购领导小组提出须经党组集体研究决定的项目资金。

4.其他应经党组集体研究决定的支出事项。

以上资金使用必须由使用部门拟定支出计划或方案,经主管领导审批并提交党组集体研究决定后,方可按程序报销。

(二)不需经党组集体研究决定的支出事项

1.上级工会及外单位对指定单位、指定项目的定额拨款,按要求转拨。

2.工资、绩效奖、水、电、煤气费、取暖费、邮电费、养老、医疗保险等日常经费支出、事业单位预算内拨款及财务部基本户与工作费户、经费集中户款项的划转。日常经费支出履行必要的审批手续,完善相关附件,经相关部门或指定人员核定即可报销。

3.10万元以下预算内的活动支出、业务支出、维权支出,由部门提出用款申请,报分管主席和分管财务的副主席审批后,履行报销程序。

4.日常财务核算中,补助下级支出中的回拨补助、专项补助等按照预算进行拨付。

(三)报销审批程序

1.审核项目支出预算,无预算、超预算支出履行追加预算手续。

2.报销人(经办人)负责收集整理发票及附件,并完整、准确背书业务内容。

3.部门领导审批。

4.涉及物资购买的业务,需有使用部门或指定人员的验收签字。

5.会计对发票、附件等审核,对付款手续不完备的业务事项不予报销。

6.财务部长(结算中心主任)、分管主席分别审核审批。

7.出纳根据审核、审批人签字的凭证进行报销。

8.省总拨入的各种专项经费及市总党组集体研究确定的专项经费,应按《辽宁省总工会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辽工发〔2016〕6l号)执行,由使用部门依据有关规定提出经费开支范围、标准及支出审批的具体办法,履行相应的审批程序后,财务部按预算或党组会决定拨款。

9.各部门需对支出事项的真实性及可靠性负责。

五、结算管理

严格执行《现金管理暂行条例》,结算起点1000元以上的支出原则上应采取转账方式进行结算。

六、集中采购管理企业

集中采购按照《丹东市总工会机关招标与采购管理办法(试行)》执行,单项或批量采购预算总价在5万元以上(含5万元)的固定资产采购及基建维修、会议(含奖品、牌匾等)、服务(指除工程建设和货物以外的采购对象,含物业、印刷、管理咨询、信息传输、维修维护等)的项目,原则上采取委托招标代理公司方式,通过招标采购的方式组织实施采购。招标采购方式分为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询价等。达到或超过200万元的采购,必须采用公开招标的方式。

集中采购程序:(1)编制采购计划和预算。(2)确定采购方式、要求和时间。(3)选定供应商。(4)签订采购合同。确定成交供应商后由采购人以书面形式签订采购合同。有必要的需在支付条款中要求按不低于合同总金额5%一10%的比例留存合同约定质保期的质保金。采购小组对合同事前审查、事后备案。(5)采购验收。采购标的物到位后,由采购人对集中采购项目进行验收,采购小组负责监督、检查。(6)货款支付。(7)文档保存。

七、经费支出管理

预算内的活动支出、维权支出、业务支出、资本性支出等开支,由经手人签字,部长(主任)签字确认,分管主席审批,结算中心财务稽核,附件齐全后履行报销手续。其中,数额较大的开支事项(同一事项单次及累计2万元以上),分管主席签批后,需报分管财务的副主席审批。凡属于预算内开支的项目应填写《预算内资金使用审批表》。

预算外的活动支出、维权支出、业务支出、行政支出、资本性支出、事业支出等1万元及1万元以上的须经党组集体研究批准后,分管主席签批,再报分管财务的副主席审批,报销时须附党组会议纪要。1万元以下的,由部门提出用款申请,报分管主席和分管财务的副主席审批后,履行报销程序。凡属于预算外开支的项目应填写《预算外资金使用审批表》。

(一)差旅费管理

l.实行公务出差审批制度。各部门工作人员出差,按照《丹东市市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规定》(丹委办发〔2014〕18号)《丹东市财政局转发省财政厅关于调整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丹财行〔2016〕241号)等文件规定,填写《丹东市总工会出差申报单》,履行相关审批程序。审批权限:部长(主任)及以下人员出差,由部长(主任)在申报单上签字确认,报分管主席审批;班子成员出差,报主席审批;省外出差经分管主席签署意见后,需主席审批。

2.严格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禁止无实质内容、无明确公务目的的出差。部门内工作人员出差,确需乘坐飞机的,应以书面方式说明理由报分管领导同意,并由主管办公室的主席批准签字。

机关工作人员外出参加会议、培训,举办单位统一安排食宿的,会议、培训期间发生的食宿费和市内交通费由会议、培训举办单位按照规定统一开支,往返会议、培训地点的差旅费按往返各1天计发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当天往返的按1天计发。举办单位不统一安排食宿的,会议、培训期间发生的差旅费经相关领导批准按照有关规定报销。

探亲假交通费报销应提供经人事部门及相关领导审批的休假手续,差旅费按《财政部关于职工探亲路费的规定》((81)财事字第113号)文件规定履行报销程序。

3.报销手续:差旅费报销人需提供《丹东市总工会出差申报单》、相关会议(培训)通知、公函、符合规定的支出原始凭证、发票(必要的附系统自动生成的《销售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清单》)、车辆派遣单、《出差旅费报销表》、休假手续等;考察费用作为差旅费报销时,还应附相关文件(或函件)、考察行程安排、考察报告主要页等。出差人签字,结算中心稽核,履行审批程序后,办理报销业务。

4.未经批准的出差及超范围、超标准开支的费用不予报销。

(二)交通费用管理

单车年费用不超过4.96万元(或遵循省总最新制定的标准)。

1.车辆维修。公务用车维修原则上由车辆驾驶人员提出申请,由维修厂商提出维修方案后,驾驶员、车辆管理员(办公室主任)共同到维修厂确认维修方案并审核维修费用预算。确需维修的择优到指定采购点进行维修(履行必要的集中采购程序),并填写《公务用车维修申请表》。

2.费用管理。办公室建立单车费用统计台账。驾驶员报销车辆费用经办公室主任签字,报请分管办公室主席审批后办理报销。不按规定程序审批及超标准发生的费用,不予报销。

3.车辆使用。到外市、县公出,用车部门应提前一至两天向办公室提出申请,并填写《丹东市总工会公车申请使用登记表》,由办公室统筹调度安排,车辆派遣单作为报销凭据管理。

报销手续:发票(必要的附系统自动生成的《销售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清单》)《丹东市总工会公车申请使用登记表》《公务用车维修申请表》、银行卡结算需提供银行卡交易凭证、集中采购手续(集中采购申请表、招投标文件或三家以上供货方盖章的询价函、采购合同等),集中采购手续附在年度首次报销的凭证后面。

(三)公务接待管理

按照《丹东市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办法》(丹委办发〔2014〕13号)有关规定执行。根据被接待对象的公函进行公务接待。承接部门凭公函事前到办公室开具《公务接待审批单》,由办公室统一按规定的标准和接待范围安排并实施,并报请分管办公室、分管财务的副主席审批后,在政府采购确定的定点饭店安排食宿。非公务活动不予接待。

报销手续:发票(必要的附系统自动生成的《销售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清单》)《公务接待审批单》、公函等。

(四)会议费管理

召开会议实行事前审批制度,执行《丹东市市直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丹委办发〔2014〕17号)。会议要严格执行会议费标准,在政府采购确定的定点饭店安排,严格控制召开会议次数,尽量压缩会议天数和参加人数。会议费预算以正式通知确定的天数、人数为依据。住宿用房以标准间为主,安排自助餐或工作餐。

报销手续:会议通知、会议日程、发票(必要的附系统自动生成的《销售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清单》)、参加会议人员签到表。超出规定范围的费用不予报销。

(五)培训费管理

培训费应列入年初预算,实行事前审批制度。执行《丹东市直机关培训费用管理办法》(丹财行〔2018〕159号)。培训费是指各单位开展培训直接发生的各项费用支出,包括师资费、住宿费、伙食费、培训场地费、培训资料费、交通费以及其他费用。参训人员参加培训往返以及异地教学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按照市直机关差旅费有关规定回单位报销。

师资费在综合定额标准外单独核算,标准按照《丹东市县以上工会经费管理使用暂行规定实施细则(试行)》执行。授课老师的城市间交通费按照《丹东市市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规定》执行,住宿费、伙食费按照本标准执行,原则上由培训单位承担。

报销手续:《丹东市总工会培训班审报表》、培训通知、实际参训人员签到表以及培训机构出具的发票(必要的附系统自动生成的《销售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清单》)、培训日程表、与培训单位签订的合同等,必要的需提供党组会议纪要,师资费应当提供讲课费签收单或者合同。

(六)办公设备及办公用品购置费管理

办公设备及办公用品的购置要符合《丹东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市直行政事业单位通用资产配置上限标准的通知》(丹财资〔2017〕329号)《辽宁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的通知》等文件要求,报请分管办公室主席审批后履行报销手续。各部门所需电脑、打印机、复印机、传真机、办公桌椅、文件柜、移动硬盘及其他物品,未达到集中采购标准的,均由办公室统一购置,使用部门领用;达到集中采购标准的,参照本办法第六条“集中采购管理”执行。

报销手续:发票(必要的附系统自动生成的《销售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清单》)、固定资产出(入)库单及验收手续、党组会议纪要、合同、集中采购手续(集中采购申请表、招投标文件或三家以上供货方盖章的询价函等),集中采购手续附在年度首次报销凭证后面。

(七)印刷费管理

印刷前相关部门经办公室主任批准到定点采购单位印刷。

报销手续:发票(必要的附系统自动生成《销售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清单》)、合同、集中采购手续(集中采购申请表、招投标文件或三家以上供货方盖章的询价函等)。

(八)维修(改造)、建设项目等费用管理

维修(改造)、建设项目需符合《机关团体建设楼堂馆所管理条例》。

日常维修(改造)开支按正常支出审批程序管理;支出金额不超过5万元的,附详细预算说明,报办公室分管领导审批;5万元及5万元以上维修(改造)项目需履行集中采购程序。

房屋建筑物构建、专项设备购置、大型修缮等预算需附有关专业部门论证的可行性工程项目论证报告、立项批复、开工许可等相关文件,按照工程进度及资金状况编制当年预算。列入地方基本建设或更新改造计划的工程项目,应附地方政府或相关部门文件。维修(改造)、建设项目,需视本级财力情况确定。

报销手续:5万元以下的维修(改造)支出需提供签批后的《维修(改造)、建设项目立项书》、详细预算说明、发票(必要的附系统自动生成的《销售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清单》)、合同、验收或监理报告(说明)、工程结算(定案)。

5万元及5万元以上的维修(改造)、建设项目支出,需提供《维修(改造)、建设项目立项书》、党组会议纪要、《工程进度拨款申请表》、工程预算、集中采购的纸质化资料(集中采购申请表、招投标文件或三家以上供货方盖章的询价函等)、发票(必要的附系统自动生成的《销售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清单》)、合同、验收或监理报告、竣工结算单。按合同进度支付工程款时,施工方需提供《工程进度拨款申请表》;工程完工后要进行竣工决算审计。

(九)活动费用管理

各部门开展职工活动或业务活动,需制定具体方案(含资金预算及分配)、活动通知。开展活动以精神奖励为主、物质奖励为辅。奖励范围与标准执行《丹东市县以上工会经费管理使用暂行规定实施细则(试行)》。

报销手续:方案、通知、发票(必要的需提供系统自动生成的《销售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清单》)、活动签到簿、奖品实名制签领单(奖金实名制打卡发放)、党组会议纪要、合同、集中采购手续(集中采购申请表、招投标文件或三家以上供货方盖章的询价函等)。

(十)对下补助(含直属企事业单位补助)、结算中心、帮扶资金专户拨款管理

1.对下补助

(1)各部门对县(市)区工会、基层工会、市直机关工委及直属企事业单位的项目补助,需由承办部门制发具体方案(含资金预算及分配),按预算或党组会议纪要执行。

(2)省总指定项目、指定单位、指定标准的对下补助拨付可不经党组议定。

报销手续:补助方案、申请单位的党组会议纪要及申请文件、主管部门制定的经批准的方案及资金使用办法(规定)、补助通知、党组会议纪要、上级指定补助项目的文件

2.对结算中心、帮扶中心拨款

市总机关及帮扶中心人员经费、日常公用经费按核定预算于每月5日前拨款;项目支出(含活动、业务、补助等)需由相关业务部室按审批程序提供资金预算方案,财务部履行审批手续后拨款。

帮扶资金按上级工会资金拨付通知和市总党组会议纪要通过的帮扶资金分配方案拨付。

(十一)购买物资类活动的管理

送清凉、送温暖、扶贫等活动,需由承办部门提供方案,5万元及5万元以上的物资采购需履行集中采购程序,发放物资时需有个人或单位的签收(领)单。

报销手续:党组会议纪要、发票(必要的附系统自动生成的《销售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清单》)、活动方案、分配名单、签收(领)单(单位提供的签收单需盖公章、备注联系人、联系电话、签领单需领取人签字)、合同、集中采购资料(集中采购申请表、招投标文件或三家以上供货方盖章的询价函等)。

(十二)与外单位合作活动的管理

与外单位联合开展的业务和活动,需按预算或经党组集体研究决定执行。开展业务或活动前,需与合作单位联合发文或签订合同(协议),明确活动方案、责任与义务。涉及物资采购的需有使用部门及相关人员的验收手续。

报销手续:活动方案、联合发文或签订合同(含方案、责任、义务)、正规收据或发票(必要的附系统自动生成的《销售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清单》)、党组会议纪要,涉及物资、设备采购的还需提供验收手续(签收单)、涉及集中采购的需提供集中采购手续(集中采购申请表、招投标文件或三家以上供货方盖章的询价函、采购合同等),涉及资产调拨对方单位的签收单需加盖财务章。

(十三)扶贫项目管理

扶贫方案经党组集体研究决定后,由共建单位联合发文或签订合同(协议),明确扶贫方案、责任与义务。承办单位需签订合理使用扶贫物资(资金)承诺书,物资(资金)使用完毕提供相关去向证明。扶贫涉及项目投入的,需与建设方签订合同,建设方需提供项目规划及竣工(完工)报告及扶贫接受方的验收证明。

报销手续:党组会议纪要、联合发文或合同(含方案、责任、义务)、正规收据或发票(必要的附系统自动生成的《销售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清单》),涉及物资采购的还需提供验收手续、涉及集中采购的需提供集中采购手续(集中采购申请表、招投标文件或三家以上供货方盖章的询价函、采购合同等),扶贫物资(资金)去向材料、项目合同、项目规划、项目竣工决算材料、扶贫接受方的验收证明。

(十四)购买服务活动管理

购买社会力量提供的服务项目执行《辽宁省总工会购买服务暂行办法》。

购买服务内容主要包括:一是精准普惠服务:职工法律服务、职工心理咨询服务、劳模服务、职工技术服务、职工文化服务等;二是专项工作推进服务:社会化工作服务、工资集体协商指导服务、信息服务、法律咨询服务、网络技术服务、基层服务力量、媒体宣传服务;三是其他适合由社会力量承担的服务事项:宣传及展览服务、评估验收、绩效评价、项目评审、财务审计、后勤管理等。

购买服务的程序:信息公开、组织申报、实施购买(项目评审)、项目公示、签订合同。符合集中采购条件的需执行集中采购程序及要求。

报销手续:签订合同的相关材料、正规收据或发票(必要的需附系统自动生成的《销售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清单》)、项目预算、党组会议纪要及集中采购手续(集中采购申请表、招投标文件或三家以上供货方盖章的询价函)、接受服务的人员信息名单及登记手续等。

(十五)工资、补助、奖金等人员经费支出管理

在职或聘用(含公益岗位、委托劳务、集体协商指导员、临时工等)人员工资、奖金、补助均需由人事部门或相关部室依据规定出具相关材料,履行审批手续后方可支付。委托劳务需履行集中采购程序。增人增资及各类考核奖励支出应附书面批复通知;非在编人员工资支出,需标注实际岗位、月工资标准、加班天数等事项,首月发放时应附用工协议或合同等。

报销手续:工资表(含临时工、公益岗位等)、委托劳务发票、奖金(补助)发放明细表及依据文件复印件、调资(增资)依据材料,必要的还需提供合同、集中采购手续(集中采购申请表、招投标文件或三家以上供货方盖章的询价函等)。

八、县以上工会经费开支标准

县以上工会经费开支范围及标准执行《丹东市县以上工会经费管理使用暂行规定实施细则(试行)》。

九、资产管理

主要包括流动资产管理和固定资产管理。

(一)流动资产管理

l.现金管理

现金收入应当于当日送存开户银行;支付现金,可以从本单位库存现金限额中支付或者从开户银行提取,不得从本单位的现金收入中直接支付(即坐支);应当建立健全现金账目,逐笔记载现金支付。账目应当日清月结,账款相符;原则上库存现金不超过1000元。

2.银行存款管理

严禁出租、出借和转让银行账户,严禁以个人名义公款私存,严格执行资金支付业务程序,严禁由一人办理资金支付的全过程业务,严禁用于定期存款或国债之外的任何投资和运作。

定期核对银行账户资金,按月编制银行存款调节表,及时清理调节未达账项,保证银行账户和资金信息真实可靠;严格执行预算管理,预算内资金支付按规定权限审批办理,未纳入预算的资金支出,必须按规定程序纳入预算或追加预算后方可付款;加强定期存单保管,备查定期存单到期日。

(二)固定资产管理

市总办公室负责机关固定资产的预算编制、采购、验收入库、登记保管、领用发出、维修保养等工作。结算中心负责资产的账务管理。

1.固定资产的增加

购入、接受捐赠、赞助、奖励等增加的固定资产,由办公室及时组织验收和交接。验收合格后,由办公室根据购入固定资产的发票或接受捐赠、赞助、奖励等有关资料,填制《设备(物品)购置审批单》、《固定资产增加(入账、入库)单》。

自制的固定资产以及对原固定资产进行更新、改造、大修5万元及5万元以上的项目,由负责更新、改造、大修部门或责任人申报,填制《固定资产增加(入账、入库)单》,办理入账、入库等手续,符合集中采购条件的需执行集中采购程序及要求。

经批准召开重大会议、举办大型活动等需要购置资产的,由会议或活动主办单位(部门)按照本办法规定程序报批。会议或活动结束后,购置的资产纳入单位固定资产进行统一管理。配置给下级工会的资产需下达资产调拨通知并出具资产调拨单。配置给其他单位的资产不纳入本级固定资产核算。

工会行政事业单位申请购置土地和房屋建筑物、建设(包括新建、重建、改扩建)房屋建筑物需要提供以下材料(全部材料加盖主管工会公章):购置、建设项目的申请报告;建设项目的可行性分析报告;拟同意购置、建设项目的会议决议或会议纪要复印件;购置项目的资产评估报告;新建项目立项批复复印件、国有建设用地批准书复印件和资金来源说明等文件;重建、改扩建项目原土地、房屋所有权属证明复印件、立项批复复印件,资金来源说明等文件;以正式文件形式上报。

2.固定资产的减少

调出、变卖、损失、报废、盘亏等减少固定资产的处置,由资产使用部门提出申请,办公室审核鉴定、提出意见并经分管领导同意,履行报废手续;对于批量报废5万元以上的固定资产,须上报市总党组集体研究议定;10万元以上的资产调出、变卖、损失、报废、盘亏,还需委托具有资质的事务所(公司)进行清产核资,并出具清产核资报告。资产处置残值收入需按规定入账,记入“其他收入”科目。

报废、报损资产所需材料(视具体情况而定):报废、报损申请文件;能够证明盘亏、毁损以及非正常损失、投资损失资产价值的有效凭证复印件,如购货发票或收据、工程决算副本、记账凭证、固定资产卡片、盘点表及产权证明等凭据的复印件、上级工会审计部门的审计意见书;报废、报损价值清单复印件;非正常损失责任事故的鉴定文件复印件及对责任者的处理文件复印件;因房屋拆除等原因需办理资产核销手续的,提交相关职能部门的房屋拆除批复文件、建设项目拆立项文件、双方签定的房屋拆迁补偿协议等材料的复印件;其他相关资料。

3.资产的日常管理

办公室负责完善固定资产登记、入库、领用、处置、清查盘点等日常管理制度。使用部门需指定专人负责办理本部门固定资产和其他物品的领用、保管、清点等工作。

建立《工会固定资产卡片》,计入《固定资产明细账(台账)》。资产管理员、财务人员和使用部门应每半年对账一次,使账实、账卡、账账相符。每年年终对本单位的固定资产进行一次全面清查盘点,查明固定资产的实有数与账面结存数是否相符,固定资产保管、使用、维修等情况是否正常。对清查盘点中发现的问题,应查明原因,说明情况,编制有关工会固定资产盘盈盘亏报批单,经核准确认后,履行相应手续,调整固定资产账目。

4.资产审批

市总工会负责审批的事项:市总工会本级涉及500万元以下金额的资产配置、使用、处置事项;直属事业单位及所辖各级工会涉及50万元(含)以上金额的资产配置、使用、处置事项。

资产出售、出让、转让、置换、捐赠以及货币等资产损失核销及其他未尽事宜执行《工会固定资产管理办法》(总工办发〔2002〕30号)《工会行政事业性资产管理办法》(总工办发〔2017〕5号)。

十、票据、印章、网银U盾、支票管理

l.票据管理

按规定使用电子收据,建立工会经费专用收据登记领用簿及台账。

2.印章管理

财务印章包括财务印章和法人名章。按现行财务制度规定,财务印章、法人名章分开管理,由财务负责人指定财务人员分别保管,并存放在各自的保险柜内。财务印章原则上不得带离工作场所,确需带离的,由财务负责人指定两人以上财务人员共同办理。印章保管人员因故不在岗位时,由财务负责人另指定保管人员,并办理交接手续。财务印章按规定用途使用,不得在各种空白凭证上预先加盖。印章保管人员一旦发现印章出现异常或违规使用情况,应立即向部门领导、分管主席报告。

3.网银U盾管理

网银U盾应由财务人员及分管领导至少两人以上分别落锁保管。U盾保管人应妥善保管银行U盾、密码,在任何情况下不得以任何方式将信息提供给任何人,不得将网上银行密码等储存在连接互联网的计算机及电子邮件中。掌握网上银行U盾、密码人员外出及离岗均需办理交接手续,移交给相关替岗人员。

4.支票管理

支票的签发。(1)出纳必须按照要求填上日期、大小写金额、收款人、用途等。不得签发空白支票、空头支票、远期支票;不准签发印鉴不全、印鉴不符的支票;不准签发与付款凭证实际内容、实际金额不符的支票;否则,由此造成的损失全部由签发人承担。(2)出纳凭审批单签发银行支票时,必须在小写金额栏恰当币位写上“¥”,同时要求领用人在支票使用簿上签字,登记银行支票号码、用途、领用日期,但不得签发空白现金支票。(3)建立严格的支票领用、注销手续。设立“支票领用登记簿”对支票逐本、逐号进行登记。

支票的使用。(1)支票签发后,经办人员要及时与对方办理结算手续,并将手续齐全的发票或收据交回。(2)经办人员领用支票后,必须在7日内报销清账,不得转借他人使用,因特殊原因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报账的,应主动向财务人员说明原因,限定报账时间。

支票的保管。(1)支票领用后,因填写错误或因故未用造成支票作废的,应及时将该支票交回,与原票头粘贴在一起并加盖“作废”章,在“支票领用登记簿”的该号码支票后注明“作废”字样予以注销。(2)支票的使用必须做到随签发、随盖章,不得事先盖章备用。(3)领取的支票必须妥善保管,不得随意乱放。

十一、合同管理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有关规定订立合同,应当遵循以下程序:(一)立项。对于1万元以上(有特殊要求的除外)或合作期限超过一个月或需预先支付定金的项目需签订合同,非预算项目需经党组会研究决定后方可立项。(二)谈判、协商。集中采购领导小组或承办部门有关人员与合同相对人进行谈判、协商。(三)合同文本与拟定。服务商、供应商、集中采购领导小组或承办部门有关人员根据谈判、协商结果拟定合同文本。(四)签字和盖章。合同由分管部门或分管领导签字,签字后加盖公章。(五)合同签订后或履行过程中需要签订补充协议或者变更、解除合同的,参照上述程序执行。

合同履行完毕后,承办部门应及时将合同文本及相关资料整理,交办公室归档,不得随意处置、销毁。办公室应根据合同的重要程度,设定合同文件资料的保管期限;一般合同的文件资料应当保管10年以上,重大合同的文件资料应当永久保存。法律、法规、规章对合同文件资料的保管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应当归档保存的合同文件资料主要包括:正式签订的合同文本原件;合同履行过程中签订的有关补充协议、变更协议;各种批准文件;合同前期谈判过程中的背景资料、往来函电、会谈纪要及与合同签订有关的传真、录音、录像等;其他与合同签订有关的文件资料。

十二、财务报销时间及要求

出差借款、事前办理预借支票及银行转账的事项,需于15个工作日内履行报销手续;因工作需要预借备用金的,分别于6月30日、12月20日之前履行还款及报销手续。

为保证资金安全,凡涉及到现金的借款及报销事项,原则上直接汇入个人工资卡(或个人申请的银行卡)中;特殊情况确需提取现金的,事前告知结算中心,按上述规定履行财务审批手续。

同一事项报销,将票据统一粘贴在原始凭证粘贴单上,按规范格式填写完整、准确,市总有关领导可在原始凭证粘贴单上签字,经办人及部门负责人需在每张票据(出差涉及的相关票据除外)上签字。

十三

文件中引述的各类制度性文件,若发文机关出台新的文件,以新出台的文件为准。

十四

本办法由丹东市总工会财务部负责解释,市总财务部根据本办法制定日常报销流程和规则。

十五

本办法自2020年6月1日起施行。县(市)区总工会、市直各单位工会、直属事业单位工会可参照本办法,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相应的财务管理办法,报市总财务部备案。

丹东市总工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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