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民委重点实验室管理办法(国家民委重点实验室管理办法最新)
国家民委重点实验室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落实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深化科技体制改革,推动民族高等教育事业发展,规范和加强国家民委重点实验室(以下简称实验室)的建设和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实验室是民族院校(包括委省共建民族地区高校,下同)组织高水平科学研究、聚集和培养优秀创新人才、开展学术合作交流的重要平台。
第三条 实验室的主要任务是:面向科学前沿,聚焦国家战略需求和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需求,开展创新性研究,提升民族院校创新能力,推动学科建设发展,以高水平科学研究支撑高质量民族高等教育。
第四条 实验室实行“开放、流动、联合、竞争”的运行机制;坚持科教融合,创新引领,定期评估,动态调整。
第五条 实验室是由民族院校建设的具有相对独立性的科研实体,实行人、财、物相应独立的管理机制。
第二章管理职责
第六条 国家民委是实验室的宏观管理部门。负责制定有关方针和政策;负责实验室的立项、调整和撤销;指导实验室建设和管理;组织实验室验收和评估。
第七条 民族院校是实验室的依托单位和具体管理单位。负责组织实验室申报、论证,制定运行管理的实施细则,在经费投入、队伍建设、学科建设、人才培养等方面给予支持,提供人力资源、科研场地和仪器设备等条件保障;负责聘任实验室主任和学术委员会主任,组建实验室学术委员会;组织实验室年度考核,配合做好验收和定期评估;按照学术委员会意见,提出实验室名称、发展目标、组织结构等重大事项的调整,报国家民委认定。
第三章立项与建设
第八条 实验室立项申请的基本条件。
(一)研究方向和目标明确。具备承担国家、地方和民族地区重大科研任务的能力;紧紧围绕解决本领域内学科发展前沿的重大理论和现实问题,结合实际,确定研究方向和目标;具有较明显的优势和特色,在本领域有重要影响。
(二)研究队伍构成合理。在本领域内有知名的学术带头人;有学术水平高,年龄与知识结构合理的优秀研究团队;具有一支稳定、高水平的研究、实验技术和管理人员队伍。
(三)科研实验条件良好。具有相对集中、固定的研究场所和一定规模的研究实验条件,原则上实验室面积不低于2000平方米,仪器设备总值不低于2000万元。
(四)依托学科应为学校优势特色或交叉学科,有相对稳定的科学研究经费,有必要的技术支撑、后勤保障和国内外合作与交流的条件。
(五)具备前期建设与运行的基础。一般应是已良好运行2年以上的校级重点实验室或行业、地方重点研究机构。
第九条 符合实验室立项申请基本条件的,可根据有关要求,按规定的格式填写《国家民委重点实验室建设申请书》(以下简称《申请书》),申报单位负责审核《申请书》内容的真实性,国家民委组织对《申请书》进行评审,择优立项。
第十条 得到立项批复的依托单位组织编制《国家民委重点实验室建设计划任务书》(以下简称《计划任务书》),并组织专家组对实验室建设计划进行可行性论证。论证后的《计划任务书》和论证报告报国家民委备案。
第十一条 实验室建设应严格按照《计划任务书》组织实施。鼓励部门、地方、企业参与共建。建设期一般不超过3年,逾期未通过验收的实验室,取消立项建设资格。
第十二条 建设任务完成后,依托单位向国家民委报送《国家民委重点实验室建设验收报告》(以下简称《验收报告》)。
国家民委组织或委托第三方开展验收工作。验收专家组依据《计划任务书》及《验收报告》,进行综合评议,形成验收意见。通过验收的实验室,经国家民委认定后正式开放运行。
第十三条 实验室建设内容的调整,由实验室主任提出书面报告,经实验室学术委员会论证并提出论证报告,由依托单位报国家民委认定。
第四章运行与管理
第十四条 依托单位应成立实验室建设和运行管理委员会,人员应包括主管校领导,以及科技、人事、学科、财务、资产等部门负责人。该委员会负责落实条件保障、日常监督管理、年度考核工作,并保障实验室基本运行经费。
第十五条 实验室实行依托单位领导下的主任负责制。实验室主任负责实验室的全面工作,并设立专职副主任和专职秘书。
实验室主任应从依托单位聘任的全职教学科研人员中公开招聘和聘任,报国家民委备案。每届任期5年,一般连任不超过2届。
第十六条 学术委员会是实验室的学术指导机构,职责是审议实验室的发展目标、研究方向、重大学术活动、年度报告、开放课题。学术委员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1次,每次实到人数不少于总人数2/3。
学术委员会主任由依托单位从非本单位人员中聘任,报国家民委备案。委员由依托单位聘任。学术委员会由不少于9位国内外优秀专家组成,其中依托单位人员不超过1/3。委员每届任期5年,一般连任不超过2届。
第十七条 实验室人员由固定人员和流动人员组成。固定人员是指全职的实验室工作人员(可承担教学任务),包括研究人员、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一般规模不少于20人。流动人员包括访问学者、博士后研究人员等,通过聘用合同明确工作职责和任务、聘期及在岗工作时间等。
第十八条 实验室应围绕主要研究方向和重点任务,组织团队系统开展持续深入的科学研究,联合国内外优秀团队开展协同创新,承担国家、地方、民族地区和行业的重大科技任务;设立自主研究选题,加强跨学科研究;开展仪器设备的自主研发和更新改造,开展实验技术方法的创新研究。
第十九条 实验室应注重人才培养,吸引优秀本科生进入实验室参与科研活动,支持研究生参与课题研究和学术交流,注重研究成果向教学转化,积极与国内外科研机构和行业企业联合培养创新人才,开展学生跨校交流和联合培养。
第二十条 实验室应充分开放运行,建立访问学者制度,设立开放课题,吸引优秀人才开展合作研究;广泛开展学术交流,与国内外高水平研究机构和团队开展稳定的实质性合作;积极参与重大国际科技合作计划。
第二十一条 实验室的科研设施和仪器设备、数据库和样本库等科技资源,在满足科研教学需求的同时,应建立开放共享机制,面向社会开放运行。实验室应设立公众开放日,面向社会开展科学知识传播。实验室要重视科普工作,每年须不定期组织科技人员到民族地区宣传科普知识。
第二十二条 实验室应加强知识产权的规范管理。在实验室完成的专著、论文、软件、数据库等研究成果均应标注实验室名称;专利申请、成果转让、奖励申报等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加强数据、标本等科技资源的采集、整理、加工、保存,建设各类资源库。
第二十三条 实验室应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严格遵守国家有关保密规定。加强实验室信息化建设,建立内部管理信息系统和实验室网站,并保持安全运行。
第二十四条 实验室要营造宽松民主、团结协作、积极进取的工作环境,形成潜心研究、勇于创新和宽容失败的学术氛围。实验室要高度重视学术道德和学风建设,加强自我监督。
第五章考核、评估与调整
第二十五条 实验室必须编制年度报告,并在实验室网站公布。依托单位每年定期对实验室进行考核,考核结果报国家民委备案。国家民委根据实际情况对实验室进行抽查。
第二十六条 国家民委对实验室进行定期评估。定期评估周期为5年,每年评估1-2个领域。开放运行满3年的实验室应参加定期评估。
第二十七条 评估材料是实验室评估的依据,参评实验室的依托单位负责准备评估材料,包括实验室年度考核报告和5年工作总结。
第二十八条 国家民委教育科技司负责实验室定期评估的组织实施,制定评估规则,委托和指导第三方机构开展具体评估工作,确定和发布评估结果,受理并处理异议。
第二十九条 定期评估主要对实验室5年的整体运行状况进行综合评估,评估程序分为依托单位自评、现场考察、综合评议和公布结果等4个阶段。
第三十条 国家民委根据评估结果,对实验室进行动态调整。未通过评估的实验室不再列入实验室序列;评估结果为优秀的实验室优先推荐申报教育部重点实验室。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一条 实验室通过验收后,统一命名为“××国家民委重点实验室(依托单位)”,英文名称为Key Laboratory of××(依托单位英文名),State Ethnic Affairs Commission。
第三十二条 在实验室建设与管理中,凡是属于国家科学技术涉密范围的相关情形和内容,应按照《国家科学技术保密规定》等相关法规执行。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国家民委教育科技司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国家民委重点实验室管理办法(试行)》(民委发[2012]212号印发)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