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中央财政支持地方高校改革发展资金管理办法(浙江省地方高校财政经费)
浙江省中央财政支持地方高校改革发展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我省中央财政支持地方高校改革发展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 教育部关于印发〈支持地方高校改革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科教〔2016〕72号)的精神,结合我省财政改革和高等教育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浙江省中央财政支持地方高校改革发展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中央财政通过专项转移支付安排,用于我省公办普通本科高等学校(以下简称高校)改革发展的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管理遵循“因素分配、滚动规划、自主安排、突出重点、注重绩效”的原则。
(一)因素分配。创新分配方式,专项资金采用因素法进行分配,主要根据资金扶持方向,合理选用量化指标、设置权重系数和计算公式,体现公平公正。
(二)滚动规划。坚持规划引导,省财政厅、省教育厅核定各高校年度专项资金预算控制数,各高校结合自身发展状况和战略规划,科学、合理编制项目三年滚动规划,实施动态调整。
(三)自主安排。完善管理机制,充分发挥高校的建设主体作用,将资金使用的权力下放给高校,鼓励高校统筹资源,自主建设,增强高校依法自主办学的能力和水平。
(四)突出重点。聚焦重点领域,突出内涵建设,专项资金使用中应集中财力,避免资金分散和碎片化。
(五)注重绩效。强化绩效管理,建立项目绩效目标管理机制和绩效评价体系,对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情况实施全过程绩效管理,绩效评价结果将作为专项资金分配的重要参考依据,体现激励约束。
第四条 专项资金由省财政厅和省教育厅共同管理。省财政厅会同省教育厅制定全省三年滚动规划和年度预算编制,调整完善分配因素权重和支持方向,分配和下达专项资金,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省教育厅负责为预算编制和资金分配提供基础数据,会同省财政厅做好项目监督检查和绩效管理工作。
第五条 专项资金不得用于基本建设、对外投资、偿还债务、支付利息、捐赠赞助等支出,不得用于建设项目之外的人员经费支出以及与建设项目无关的日常公用经费开支,不得提取工作经费或管理经费。专项资金主要用于重点高校深化改革和内涵式发展,加强教学实验平台、科研平台、实践基地、公共服务体系和人才队伍建设,提高教学水平和创新能力,统筹推进特色高水平大学和优势学科建设。
省财政厅、省教育厅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要求、相关规划及年度重点工作任务等,适时完善支持内容。
第六条 专项资金的绩效目标为:建成一批成效显著的教学实验平台、科研平台、实践基地和实训中心,改善高校基本办学条件,为教育教学和科研活动的开展提供强有力的支撑作用,学科建设水平明显提升,汇聚人才、资金和政策资源的能力明显增强,科研创新能力大幅提升,平台建设取得实效,促进高校持续健康发展。
第七条 专项资金分配因素主要有:
(一)基础因素(30%),主要包括在校生人数、区域经济和财力状况等情况;
(二)绩效因素(45%),主要包括学科水平、本科高校分类评价考核结果和上一年度项目绩效评价结果、生均拨款水平和增减变化情况等;
(三)管理因素(25%),主要包括滚动规划和年度工作报告质量、组织管理水平、财务管理状况等。
上述因素的相关数据主要通过教育事业统计、部门预决算报表和学校申报材料获得。
省财政厅、省教育厅根据我省高校教育改革发展的情况,适时完善相关因素和权重。
第八条 专项资金采用动态管理。各高校每年结合学校实际和年度工作重点,编制或调整本校专项资金三年滚动规划和年度项目预算,报省财政厅、省教育厅。
三年滚动规划应该包括工作目标、重点任务及项目、年度实施计划、组织管理、保障措施等。项目内容包括实施主体、目标任务、绩效目标、资金规模及结构、实施期限等。项目预算应符合《省级项目支出预算标准(试行)》的要求。
各高校应合理控制三年滚动规划中央财政支出部分的资金额度,原则上按当年度专项资金预算控制额度的3倍以内进行掌握。
第九条 三年滚动规划编制应以项目库管理为基础,项目库实行滚动管理。高校应加强项目申报、遴选、论证、排序、储备等基础性工作,做实做细学校项目库,实施项目全周期滚动管理,并按照轻重缓急进行排序。
高校应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组织开展校内项目遴选工作。全面推进项目支出预算评审论证,经内部专家评审论证推荐、校内公示无异议等一系列程序后确定年度建设项目,提高项目资金安排的透明度和科学性。
第十条 高校应加强资源配置统筹能力,整合各类资源,集中财力安排项目,优先安排与教学科研紧密相关、凝聚办学特色和学科优势的项目,突出重点,争创一流。
高校建设项目确定,要处理好需要与可能的关系,结合项目实施进度和分年度建设计划,科学合理安排资金计划,加快预算执行进度。适当控制支持项目数量规模,原则上每所学校每年项目数量控制在5个以内,单个项目中央财政资金支持额度安排不得低于100万元。
第十一条 省财政厅、省教育厅接到中央专项资金(含提前下达预计数)后,应及时完成资金分配方案并下达专项资金。专项资金提前下达预计数部分,应于收到预计数文件起30日内向各高校下达专项资金控制数并编入下一年度部门预算,专项资金年中追加部分应于收到资金文件起30日下达高校。具体项目预算从项目库中依序安排。
第十二条 专项资金坚持放管结合,增强高校按规定安排使用专项资金自主权的同时,明确高校主体管理责任,完善管理机制,规范管理行为,科学设定绩效目标,按规定开展绩效评价,提高专项资金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水平。
高校是专项资金使用管理的责任主体,应当严格遵守国家财政财务制度和财经纪律,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完善内部控制机制,细化预算编制,加快预算执行,注重预算绩效,确保资金使用安全、规范、有效,并自觉接受审计、监察、财政及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 年度终了时,高校应当对照设定的绩效目标,开展绩效自评,并于次年2月底前向省财政厅、省教育厅报送专项资金年度工作报告。年度工作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上年度专项资金使用情况,主要包括上年度专项资金安排原则和具体情况、年度绩效目标完成情况、高校配套投入情况、资金管理和使用进度情况、存在问题等。
(二)当年工作计划,主要包括当年高校改革发展的重点任务、资金安排初步计划、绩效目标等。
第十四条 省财政厅、省教育厅组织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情况作为下一年度资金分配的重要参考。
第十五条 各级财政、教育部门和有关高校及其工作人员在专项资金分配、使用中,存在违反规定分配资金、使用资金的,一经查实,将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追究相关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7年10月20日起施行。《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中央财政支持地方高校发展专项资金实施办法〉的通知》(浙财教〔2010〕97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