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基层宣传文化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浙江省基层宣传文化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最新)
浙江省基层宣传文化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更好地承担起举旗帜、聚民心、育新人、兴文化、展形象的使命任务,进一步夯实基层宣传思想文化工作基础,规范财政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部专项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要素框架>的通知》(财办法〔2019〕54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工作的通知》(浙政办函〔2014〕66号)等精神,结合我省基层宣传思想文化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浙江省基层宣传文化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由省财政预算安排,用于支持农村文化礼堂、基层宣传文化活动和阵地建设,推进基层宣传思想文化工作开展。
第三条 专项资金围绕基层思想宣传文化工作,按照“统筹兼顾、突出重点、公平公正、讲求绩效”的原则,采用因素法分配。
第四条 专项资金的实施期限原则上为三年。到期后,省委宣传部应对专项资金总体使用情况进行周期综合评价;省财政厅可视情开展重点绩效评价,根据评价结果和监督检查情况,适时调整专项资金实施期限和分配政策。
第五条 专项资金由党委宣传、财政部门共同管理。
省委宣传部负责分配因素采集和测评,提出资金分配方案,明确分配因素权重及绩效目标,对资金使用情况组织监督检查,做好专项资金绩效管理,并指导地方做好相关工作;省财政厅负责专项资金预算安排、审核资金分配方案,视情开展重点绩效评价,指导地方预算管理。
市、县(市、区)(以下简称市县)党委宣传、财政部门根据专项资金使用方向和支持重点,负责项目储备和管理、资金分配和监管工作,按要求实施绩效管理,并按规定在“省级转移支付项目库系统信息采集软件”中完善相关信息。
第二章 支持范围和分配方法
第六条 专项资金支持范围具体包括:
(一)农村文化礼堂建设。主要用于推进农村文化礼堂建设。
(二)基层宣传文化活动。
1.党的创新理论宣传宣讲活动。主要用于理论宣传产品生产、宣讲品牌打造、宣讲名师培育和宣讲平台整合等工作的探索创新和开展实施,增强理论宣传宣讲的针对性、有效性和感召力、说服力。
2.群众性精神文明建设活动。主要用于新时代文明实践中心建设、各类文明习惯养成实践活动、志愿服务活动开展、诚信意识培育践行和乡风文明建设等,落实《新时代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开展各类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引导人们讲文明话、办文明事、做文明人,不断提高公民文明素质和社会文明程度。
3.影视出版公共文化服务。主要用于农村电影放映、农家书屋建设、全民阅读活动开展、“扫黄打非”基层站点建设等,提升基层影视出版等公共文化服务水平,推进均衡发展。
4.其他需要支持的项目活动。主要用于落实《新时代爱国主义教育实施纲要》、开展爱国主义教育基地建设、基层宣传思想文化工作创新探索、对加快发展地区宣传思想文化工作的帮扶支持,以及其他列入省委、省政府确定的重点工作和省委宣传部、省财政厅确定的需要支持的重点项目和特殊事项。
第七条 专项资金采用因素法分配,分为农村文化礼堂建设和基层宣传文化活动两大类,包括:工作因素、地方财力状况因素、绩效管理及其他因素。
(一)农村文化礼堂建设。
1.工作因素。根据农村文化礼堂建设覆盖率、年度建设任务完成率,获评农村文化礼堂建设示范县(市、区)、农村文化礼堂建设示范乡镇(街道)、五星级农村文化礼堂等情况开展测评,按照测评结果计算得分。
2.地方财力状况因素。根据各地财力状况,向加快发展地区倾斜,按转移支付二类六档财政补助系数确定。
3.绩效管理及其他因素。根据各地专项资金绩效管理情况,绩效目标表和转移支付项目库报备等工作开展情况确定。
(二)基层宣传文化活动。
1.工作因素。根据党的创新理论宣传宣讲活动、群众性精神文明建设活动、影视出版公共文化服务及其他需要支持的基层宣传文化活动和阵地建设等工作的开展情况、工作成效进行测评,按照测评结果计算得分。
2.地方财力状况因素。根据各地财力状况,向加快发展地区倾斜,按转移支付二类六档财政补助系数确定。
3.绩效管理及其他因素。根据各地专项资金绩效管理情况,绩效目标表和转移支付项目库报备情况,以及特殊性、突发性、临时性的重大工作任务等其他因素确定。
专项资金按因素分项计算。计算方法:市县分配资金=市县因素综合得分÷全省市县因素综合得分总计×专项资金总额。
第八条 各因素的权重由省委宣传部、省财政厅根据年度全省宣传文化工作的重点和实际情况确定。省委宣传部、省财政厅根据省委、省政府有关工作部署,结合我省宣传思想文化工作实际,可适时对分配因素进行调整。
第九条 市县党委宣传部门应于每年6月30日前,将专项资金分配因素采集所需的相关材料,以书面形式报省委宣传部。
第三章 资金分配、下达和使用管理
第十条 每年9月底前,省委宣传部根据部门预算编报和审核要求,确定下一年度专项资金分配方案报省财政厅。
省财政厅对专项资金分配方案进行审核后,会同省委宣传部在10月31日前,按不低于当年专项资金规模的70%提前下达下一年度专项资金;剩余资金待省人代会批准预算后60日内下达。总体绩效目标随同专项资金文件一并下达。
第十一条 市县党委宣传、财政部门在收到专项资金下达文件后,应及时将专项资金分解到具体项目和任务。市县党委宣传部门应于专项资金下达60日内,将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的专项资金年度分配方案(详见附件1)和区域绩效目标表(详见附件2)报省委宣传部备案(一式2份,含电子版)。
第十二条 专项资金中的农村文化礼堂建设类资金应专项用于农村文化礼堂建设等相关经费;基层宣传文化活动类资金可在本办法规定的支持范围内统筹安排和使用。
第十三条 市县财政部门应当会同同级党委宣传部门按照预算管理和国库管理的有关规定,加强对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规范预算执行。资金支付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执行。资金使用过程中涉及政府采购的,按照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和有关制度规定执行。对年度未支出的专项资金,按照结转结余资金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专项资金按照规定用途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截留、挤占和挪用。
第四章 监督检查和绩效管理
第十五条 省委宣传部建立健全专项资金预算绩效管理制度,完善绩效目标管理,每年组织实施专项资金绩效自评。省财政厅可视情开展重点抽评,评价结果作为以后年度专项资金预算安排的重要依据和调整因素。
市县党委宣传、财政部门要根据项目管理和实施情况组织实施绩效目标申报、绩效监控和绩效评价等工作,对发现的问题及时做好整改落实,确保绩效目标按期完成,切实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各市党委宣传、财政部门汇总所辖县(市、区)的专项资金年度绩效自评情况,于下一年度3月底前上报省委宣传部、省财政厅。
第十六条 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接受审计、纪检监察、财政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各级党委宣传、财政部门和有关单位、个人在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中,存在截留、挤占、挪用或者报送虚假信息骗取资金,以及其他违法违纪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处理,并对发生上述行为的市县收回或相应扣减下年度专项资金。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市县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报省委宣传部和省财政厅备案。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浙江省财政厅 中共浙江省委宣传部关于印发浙江省基层宣传文化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浙财教〔2015〕51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