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安全生产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浙江省安全生产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最新)
浙江省安全生产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安全生产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工作的通知》(浙政办函〔2014〕66号)和《财政部 安全监管总局关于修订印发<安全生产预防及应急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建〔2016〕842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安全生产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浙江省安全生产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由中央和省财政预算安排,用于加强和促进我省安全生产工作的专项转移支付资金。专项资金结合我省安全生产发展规划,实行滚动预算,原则上以三年为周期,进行绩效评价。
第三条 专项资金实行专款专用,专项管理。专项资金分配遵循“公开透明、公平公正、绩效导向、因素分配、科学规范”的原则。
第四条 专项资金由财政部门和安监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共同管理。省安监局做好专项资金分配前期工作,汇总、审核各县(市)报送分配因素,提出资金初步分配方案,并对专项资金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绩效评价。省财政厅负责专项资金的预算管理和资金下达,组织指导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
各市县财政、安监部门根据专项资金扶持范围,具体负责专项资金的使用安排、跟踪问效、项目储备、信息公开、监督检查等工作。
第二章 扶持范围和支持方式
第五条 专项资金扶持范围包括:
(一)全省化工安全仪表系统应用、智慧式用电安全风险防控和隐患治理系统推广应用、省级应急救援专业骨干队伍建设和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制年度考核奖励。
(二)全国性的安全生产预防工作、全国安全生产“一张图”建设等国家规定的支持范围。
第六条 专项资金主要实行因素法分配,包括应用化工安全仪表系统、应用智慧式用电安全风险防控和隐患治理系统、省级应急救援专业骨干队伍建设以及省政府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制年度考核结果奖励因素、绩效因素以及中央专项资金确定的其它分配因素。
第七条 省财政厅、省安监局根据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结合我省安全生产工作实际和中央专项资金相关要求,结合省财政转移支付类别系数明确专项资金年度分配因素和权重比例。
第三章 资金分配、下达和使用
第八条 专项资金分配主要以市、县(市)为单位,具体因素如下:
(一)应用化工安全仪表系统因素
1.基础参数。
(1)化工产业发展现状参数,包括危险化学品重点县、本地区危险化学品企业数等2个子参数。
(2)危险性程度参数,包括本地区涉及危险化工工艺企业数、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数等2个子参数。
(3)项目储备参数,包括本地区项目储备库项目个数和项目投资额等2个子参数。
(4)绩效评价参数,本地区上年度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绩效评价结果。
(5)财力调节参数,综合考虑各地经济发展、财力状况等因素,参照省级转移支付类别档次及调节系数。
2.否决系数。
包含四个方面:上年度专项资金使用情况、项目储备参数、化工产业发展情况和区域安全风险评估情况。若该市县上年度未使用专项资金、应用化工安全仪表系统项目总数为零、未编制化工行业安全发展规划或未开展区域安全风险评估的,则本年度不予补助。
3.计算公式。
市县分配系数=化工产业发展现状参数×权重 危险性程度参数×权重 项目储备参数×权重 绩效评价参数×权重 财力调节参数×权重。
市县应用化工安全仪表系统补助资金=(该市县分配系数×否决系数)÷∑(各市县分配系数×否决系数)×年度专项资金规模×年度应用化工安全仪表系统因素权重。
(二)省级应急救援专业骨干队伍建设因素
1.基础参数。
(1)队伍综合实力参数,包括队伍规模和队伍装备2个子参数。
(2)对外应急救援参数,以出警次数来描述,分为跨市出警和本地出警两种情况。
(3)应急救援演练培训参数,包括预案演练、技能竞赛、人员培训3个子参数。
(4)应急救援社会服务参数,包括对外应急救援培训和开展预防性安全检查2个子参数。
(5)资金绩效参数,上年度资金使用绩效情况。
2.否决系数。
省级应急救援专业骨干队伍管理不善,应急救援能力达不到相应标准的,或不听从指挥调度延误应急救援的,取消其获取本年度项目资金的资格。
3.计算公式。
市县具备相应资格和能力的省级应急救援专业骨干队伍建设年度补助=[(队伍综合实力权重×该市县队伍综合实力占全省比重 对外应急救援权重×该市县队伍对外应急救援占全省比重 应急救援演练培训权重×该市县队伍应急救援演练培训占全省比重 应急救援社会服务权重×该市县队伍应急救援社会服务占全省比重 资金绩效权重×该市县队伍建设资金绩效占全省比重)/100]×否决系数×年度专项资金规模×备具相应资格和能力的省级应急救援专业骨干队伍建设因素权重。
(三)省政府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制年度考核奖励因素,根据《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年度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办法和考核结果,对省政府考核等次良好以上的设区市给予奖励。考核等次为优秀的,奖励10万元;考核等次为良好的,奖励8万元。
(四)应用智慧式用电安全风险防控和隐患治理系统因素
1.基础参数。
(1)安装参数:以上年度各市、县新增实际安装智慧式用电设备台套数为基数。
(2)财力调节参数,综合考虑各地经济发展、财力状况等因素,参照省级转移支付类别档次及调节系数。
2.计算公式。
分配系数=安装参数×权重 财力调节参数×权重;
每台补助金额=全省补助金额总数/∑(市县实际安装台数×分配系数);
计算分配资金=实际安装数×分配系数×每台补助金额。
(五)中央专项资金分配因素,包括项目投资额、地区调节系数、隐患系数、治理系数、难度调节系数、进度调节系数、否决系数等。
(六)绩效因素,包括年度安全生产重点工作完成情况、年度专项资金绩效评价结果等因素。
第九条 各地安监、财政部门应在每年9月30日前将年度安全生产专项相关基础数据资料及绩效目标,以书面形式报省安监局和省财政厅。省安监局对市县上报材料进行审核,并及时提出资金初步分配方案报省财政厅。
第十条 为加强专项资金的预算管理,加快执行进度和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省财政厅在每年10月31日前将下一年度专项资金按不低于当年资金规模的70%提前下达市县,并按规定逐年提高提前下达比例。各级财政部门应根据要求,将提前下达的资金编入下一年度本级财政预算。
第十一条 省财政安排的专项资金由省财政厅、省安监局在当年省人民代表大会批准预算后60日内下达市县。中央财政安排的专项资金由省财政厅、省安监局在收到中央专项资金文件后30日内下达市县。
第十二条 各市县财政、安监部门收到省级下达的专项资金后60日内将资金下达到具体项目,同时将资金使用分配文件抄送省财政厅、省安监局。
第十三条 专项资金由各地统筹安排使用,具体使用方向包括:
(一)全省化工安全仪表系统应用,主要用于各市县化工安全仪表系统的改造升级。
(二)全省智慧式用电安全风险防控和隐患治理系统推广应用,主要用于各市县购买智慧式用电安全技术服务。
(三)省级应急救援专业骨干队伍建设,主要用于省级应急救援专业骨干队伍的对外重大应急救援、重大应急救援演练、重大专业技能培训和应急装备维护更新等。
(四)全省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制年度考核奖励,主要用于各市安全生产工作经费补助,不得用于发放奖金、津贴和福利补助。
(五)全国性的安全生产预防工作、全国安全生产“一张图”建设等方面,主要用于全省地下矿山采空区隐患治理项目、尾矿库“头顶库”隐患治理项目、油气输送管道隐患整治项目及国家规定的其他项目。
第十四条 各市县安监部门要会同财政部门建立项目储备库,符合条件的项目应提前一年纳入储备库,在安排使用专项资金时,原则上要在项目储备库中择优选取。
各地需纳入项目储备库或报省级主管部门备案的项目,要在当地安监、财政部门网站上向社会公示7天,公示无异议后方可纳入项目储备库或上报。
第十五条 公开专项资金全过程管理信息。按照政务公开和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改革的要求,各级财政、安监部门按职责分工,做好专项资金管理制度和分配结果的信息公开。
第四章 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
第十六条 省安监局和省财政厅应加强对专项资金使用过程的绩效监控,并开展年度绩效评价,年度绩效评价结果与次年度专项资金分配挂钩。专项资金实施三年届满后,应对三年情况开展绩效评价,评价结果作为专项资金后续存废及政策调整的重要依据。省安监局和省财政厅将不定期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 各市县安监、财政部门要按规定对专项资金实行绩效评价,于每年12月31日前向省安监局和省财政厅报送年度绩效评价报告。
第十八条 对安全生产专项资金拨付不及时、使用绩效不明显的市县,由省财政厅和省安监局责成其及时纠正;对违反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规定的,酌情收回专项资金。
第十九条 加强专项资金的使用监督。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必须接受同级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和检查。各级财政、安监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专项资金审核、下达工作中,存在违规分配或使用资金,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预算法》《公务员法》《行政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追究相关人员法律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各市县财政、安监部门根据本办法,结合地方实际情况,制定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
本办法自2017年9月8日起施行。原《浙江省安全生产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浙财建〔2015〕41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