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国土地矿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浙江省国土地矿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最新)

 浙江省国土地矿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提高省国土地矿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矿产资源保障和矿山生态环境保护水平,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清理整合和规范财政专项资金管理的意见》、《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工作的通知》和《浙江省省级部门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国土地矿专项资金(以下简称“地矿专项资金”)由省财政预算统筹安排,专项用于市、县(市)国土资源部门公益性地质工作地质灾害防治、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和国土资源基础建设等地质矿产工作。

  第三条 地矿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应遵循“集中资源、突出重点、规范合理、公开透明、讲求绩效”的原则,资金分配和使用情况向社会公开,接受有关部门和社会的监督。

  第四条 地矿专项资金由财政部门和国土资源部门共同管理。省财政厅会同省国土资源厅负责地矿专项资金的预算管理、资金分配、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省国土资源厅会同省财政厅负责提出地矿专项资金支持重点,制定实施细则,明确资金分配的具体因素,提出分配方案;建立健全地矿专项资金项目监督检查制度,对项目安排和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市、县(市)国土资源、财政部门根据省国土资源厅、省财政厅确定的支持重点,建立项目库,负责地矿专项资金安排项目的选择、申报等工作,按规定时间总结报送上一年度本辖区地矿专项资金项目开展、资金使用绩效等情况,建立健全地矿专项资金使用、管理、监督检查、问责制度。

  第五条 市、县(市)国土资源、财政部门负责项目库管理,将符合省级支持重点且已完成公开招标的项目,在市、县(市)国土资源、财政部门网站上向社会公示7天,公示无异议后,纳入项目库管理。

  第二章支持重点和分配方式

  第六条 地矿专项资金专项用于市、县(市)国土资源部门公益性地质工作、地质灾害防治、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和国土资源部门基础建设经费等。其中:

  公益性地质工作主要包括矿产调查评价、水工环地质调查、地质遗迹保护、地质资料信息服务集群化和其他公益性地质工作等。

  地质灾害防治主要包括地质灾害防治重点县(市、区)(详见附件1)的重大地质灾害治理等。

  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主要包括列入《浙江省矿产资源总体规划》、《浙江省废弃矿井治理规划(2011-2020年)》和省级“四边三化”矿山生态环境治理行动方案的废弃矿山(矿井)自然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等工作。

  国土资源部门基础建设经费,专项用于地矿工作项目管理、设备购置和国土资源所建设等基础建设,不得用于人员福利开支。

  第七条 地矿专项资金原则上按因素法进行分配,省财政和国土资源部门一般不再直接审批和分配具体项目,由市、县(市)财政、国土资源部门按规定统筹安排使用,并纳入当年财政预算盘子。

  第八条 分配因素主要包括市、县(市)地矿项目投入规模、省政府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划定的转移支付系数、上一年度市、县(市)预算执行进度系数、绩效评价结果系数和其他因素等。其中:

  市、县(市)地矿项目投入规模,应符合省级地矿专项资金支持条件,并已纳入市、县(市)项目库管理的项目年度投入规模。

  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省政府有关文件划定的转移支付系数,一类市、县(市)为1,二类市、县(市)为0.8。

  上一年度市、县(市)执行进度系数是指省国土资源厅和省财政厅核定的上一年度投入规模的预算执行率相对应的系数(详见附件2)。

  绩效评价结果分优秀、良好、合格和不合格四档,相对应的绩效评价结果系数分别为1.1、1.0、0.8和0。绩效评价结果以各市、县(市)对上一年度地矿专项资金安排项目绩效自评和省国土资源厅、省财政厅组织抽查后确定的绩效评价结果为依据。

  其他因素主要指国土资源部门基础建设经费和省国土资源厅、省财政厅根据实际情况协商确定的其他因素等。

  补助金额

  =

  (地矿专项资金分配总额-其他因素分配总额)

  ×

  年度投入规模×转移支付系数×预算执行进度系数×绩效评价结果系数

  

  其他因素分配金额

  ∑(年度投入规模×转移支付系数×预算执行进度系数×绩效评价结果系数)

  第三章 申报、审核和拨付

  第九条 各市、县(市)国土资源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根据地矿专项资金支持重点的有关要求,在本地区范围内公开组织项目申报,及时进行项目审核将符合条件的项目按规定纳入项目库。项目库实行动态管理。

  每年7月31日前,各市、县(市)国土资源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将项目总投资、下年度项目资金使用计划、上一年度地矿专项资金项目绩效自评结果和上年度报备项目预算执行进度等情况(详见附件3),一并上报省国土资源厅和省财政厅。

  每年9月30日前,省国土资源厅会同省财政厅完成对市、县(市)报送的相关材料的审核,必要时可采取委托中介机构审查、组织专家评审、开展现场核查等方式进行审核,根据审核结果提出资金分配方案,在省国土资源厅网站向社会公示7天。公示无异议后,省财政厅会同省国土资源厅确定市、县(市)地矿专项资金补助额度。

  第十条 每年10月31日前,省财政厅会同省国土资源厅按其资金补助额度的70%提前预告相关市、县(市),作为下一年度转移支付资金,并视情逐步提高预告资金的比重。省人代会后,按规定程序将地矿专项资金预算下达给相关市、县(市)。

   地矿专项资金支出时按实际支出方向和具体用途列报相应的支出功能科目。市、县(市)财政部门会同国土资源部门按照有关规定使用管理。

  市、县(市)财政、国土资源部门严格按照本办法和实施细则及考核办法等规定要求统筹安排地矿专项资金,并将地矿专项资金安排项目有关信息在同级财政、国土资源部门网站上向社会公示后,于次年5月31日前报省财政厅和省国土资源厅。

  市、县(市)国土资源部门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的有关规定,按月向同级财政部门提出拨付资金申请,经财政部门审核后,及时将资金拨付到项目承担单位,并督促项目承担单位按规定使用、管理及进行财务处理。

  第四章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

  第十一条 省国土资源厅会同省财政厅对地矿专项资金安排的项目执行情况进行跟踪检查,必要时委托中介机构进行专项检查。

  市、县(市)财政、国土资源部门督促指导项目承担单位按规定要求使用地矿专项资金。对发现的问题要及时纠正,并向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报告。

  项目承担单位应按规定用途使用资金,不得用于本办法规定支出范围以外的其他支出,并按现行有关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做好财务处理,确保预算执行进度,提高专项资金使用效益。自觉接受、主动配合财政、国土资源、审计和监察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项目承担单位及审核专家等有关单位和人员在项目论证、评估、评审、招标、管理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玩忽职守和泄露机密的,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

  第十二条 市、县(市)财政、国土资源部门要建立健全地矿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制度,每年对地矿专项资金安排的项目进行绩效自评,并按规定时间将绩效评价结果报送省财政厅和省国土资源厅。

  省国土资源厅会同省财政厅对市、县(市)上报的绩效评价结果进行复核,或委托中介机构对市、县(市)上报的绩效自评结果进行抽查,发现有弄虚作假的,取消该市、县(市)当年地矿专项资金申请资格,并通报批评。

  绩效评价结果作为下一年度安排地矿专项资金预算的重要依据。将分配给市、县(市)的地矿专项资金与绩效评价结果直接挂钩,对绩效评价自评结果与抽查结果不一致的市、县(市),将按实际抽查结果重新计算下年度地矿专项资金分配额度。其中:地矿专项资金分配额度为负数的,将由省财政厅收回以前年度多分配的专项资金。

  第十三条 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将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视情采取通报批评、停止拨款、调整项目预算、终止项目、收回已拨专项资金、取消专项资金申报资格等措施。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一)地方应承担资金不到位的;

  (二)虚列项目及虚列支出的;

  (三)伪造、隐惹技术资料和成果资料的;

  (四)截留、挪用、挤占专项经费的;随意转拨专项资金的;

  (五)违反财务会计制度和本办法规定的;

  (六)未按规定要求上报相关材料的;

  (七)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制度规定的。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会同省国土资源厅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5年4月20日起施行。《浙江省地质矿产项目和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浙财建字〔2012〕115号)中涉及补助市县专项资金的相关规定同时废止,其余内容暂行保留。

  附件:1.浙江省地质灾害防治重点县(市)名单

   2.预算执行进度考核系数

   3.上年度报省厅备案项目实施和下年度报备项目计划情况汇总表(略)

附件1

  浙江省地质灾害防治重点县(市、区)名单

   根据《关于印发浙江省地质灾害防治十二五规划的通知》(浙发规划﹝2012﹞86号)和省政府确定的,我省地质灾害防治重点县(市、区)名单如下:

  桐庐县淳安县建德市富阳区临安市余姚市宁海县瓯海区乐清市瑞安市永嘉县洞头县文成县平阳县泰顺县苍南县长兴县安吉县上虞区诸暨市嵊州市新昌县婺城区兰溪市东阳市义乌市永康市浦江县武义县磐安县柯城区衢江区龙游县江山市常山县开化县定海区普陀区岱山县嵊泗县黄岩区临海市天台县仙居县三门县莲都区龙泉市青田县云和县庆元县缙云县遂昌县松阳县景宁畲族自治县等共计54个县(市、区)

附件2

  预算执行进度考核系数

  执行进度在全省十个设区市平均数上下5个百分点(不含5)以内的系数为1,高于平均数5个百分点(含5)且低于20个百分点(不含20)的系数为1.05,高于平均数20个百分点(含)且低于40个百分点(不含40)的系数为1.1,高于平均数40个百分点(含40)的系数为1.15,低于平均数5个百分点(含5)且高于20个百分点(不含20)的系数为0.95,低于平均数20个百分点(含20)且高于40个百分点(不含40)的系数为0.9,低于平均数40个百分点(含40)的系数为0.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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