赤峰市直属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市级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

赤峰市直属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厉行节约制止奢侈浪费行为,加强市直属机关会议费管理,控制和精简会议,节约会议费开支,依据国家和自治区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各单位应建立健全会议审批制度,控制会议数量、会期、规模,注重会议质量,提高会议效率。鼓励和提倡采用电视电话、网络视频等方式召开会议。

第三条市直属机关召开的会议实行分类管理、分级审批的办法。

第四条会议分类

一类会议包括市级党代会、人代会、政协会、劳模表彰会和国家、自治区委托我市承办的有副部级以上领导参加的会议等;

二类会议包括市委、市政府批准的,以市委、市政府名义召开的,要求旗县区党、政一把手参加的全市性综合会议和市委全 委会议、人大常委会会议、政协常委会议、纪检委常委会议和国家、自治区委托我市召开的有副厅级以上领导参加的会议,群众团体、民主党派、工商联等召开的全市性代表大会等;

三类会议包括除上述两类会议以外召开的全市性工作会议。

第五条会议及经费审批

一类会议。经批准后,会议经费预算、接待、总务等工作由召开单位负责。费用结算工作由市财政部门负责,由国库直接支付。

二类会议。会议主办单位应于每年的11月底前将下一年度计划召开的二类会议的报批文件(含:会议的名称、主要内容、大体时间、召开期限、地点、代表及工作人员数、所需经费等)按程序报市委、市政府批准后,送市财政部门安排经费预算。各单位原则上每年只能召开一次二类会议,需要增加召开的,应由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批准。

三类会议。原则上以电视电话、网络视频等方式召开。会议经费由主办单位从自身经费中调剂解决。财政部门在年度预算中将当年一、二类会议经费预算额度通知会议举办单位,无经费来源的会议不得召开。

第六条会议期限

二类会议会期不超过3天,三类会议会期一般不超过1天。

第七条会议人数

一类会议应尽量压缩参会人数,工作人员控制在代表人数的25%以内。

二类会议与会人员一般不得超过100人,工作人员控制在代表人数的20%以内。

三类会议与会人员一般不得超过50人,工作人员控制在代表人数的15%以内。

第八条会议地点

各单位召开会议应当使用单位内部的宾馆、招待所、会议室和车辆,内部宾馆、招待所不具备承办条件的,应到定点饭店召 开。不得租用高级宾馆、饭店召开会议,不得到党中央、国务院禁止召开会议的风景名胜区等地方召开会议。定点饭店名单及收费标准另行公布。

第九条会议费开支渠道

会议费用由组织召开会议单位承担,不得以任何方式转嫁或摊派会议费用。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绝参加要求与会人员食宿费用自理的各种会议。

第十条会议费开支范围

会议费开支包括会议房租费(含会议室租金)、伙食补助费、交通费、办公用品费、文件印刷费、医药费等。会议主办单位不得组织会议代表游览及与会议无关的参观,也不得宴请与会人员、发放纪念品及与会议无关的物品。

第十一条会议费开支标准

会议费开支实行综合定额控制,各项费用之间可以调剂使用,在综合定额控制内由市财政部门据实支付。会议费综合定额标准如下:

单位:元人天

会议类别

房租费

伙食补助费

其他费用

合计

备  注

一类会议

200

140

60

400

含会议室租金

二类会议

170

120

40

330

含会议室租金

三类会议

140

100

20

260

含会议室租金

对参加一类会议,确实生活有困难的农村牧区代表、委员,报销的往返交通费,发放的误工补助费,另行核定,不包含在综合定额范围内。确需到现场召开的现场会、拉练会所需交通费,另行核定,不包含在综合定额范围内。会议伙食应尽量安排自助餐等简易就餐方式,不得安排高档烟酒、饮料。会议召开地代表原则上不安排住宿;工作人员除必须住会的以外,不安排住宿。其他费用包括交通、文件印刷、夜餐、办公用品、备用药品等。

第十二条会议费支付方式

会议主办单位应在会议结束后及时到财政部门申请会议费的国库直接支付,单位财务部门应认真把关,按规定审核会议费开支,不得突破预算额度。超标准或扩大范围的开支不得列入国库直接支付范围。经由财政部门按相关规定核定后,由国库直接支付到会议接待单位。

第十三条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2011年3月1日起施行。《赤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赤峰市直属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赤政办发[1996]38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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