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部大开发重点项目前期工作专项中央预算内投资管理办法(财政部对西部大开发的资金支持属于什么类型)
西部大开发重点项目前期工作专项中央预算内投资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西部大开发重点项目前期工作专项中央预算 内投资(以下简称本专项投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确保 资金安全合规使用,根据《政府投资条例》(国务院令第 712 号)、《国务院关于推进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 革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49 号)、《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 和贴息项目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 2016 年第 45 号)、 《中央预算内投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发改投资〔2015〕525 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规范中央预算内投资资金安排方式 及项目管理的通知》(发改投资规〔2020〕518 号)、《国家重大 建设项目库运行管理暂行办法》(发改办投资〔2020〕410 号) 等,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西部地区,是指重庆市、四川省、贵州 省、云南省、西藏自治区、陕西省、甘肃省、青海省、宁夏回族 自治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内蒙古自治区、广西壮族自治区和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赤峰市、通辽 市、兴安盟、锡林郭勒盟由东北振兴重大项目和跨省区合作项目 前期工作专项补助资金支持,按照有关要求不再安排本专项投 资。
第三条 本专项投资安排和使用坚持公开公正、突出重点、 统筹兼顾、有效监管的原则。 第四条 本专项采取投资补助方式对符合条件的项目予以支 持,通过切块方式向西部地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 产建设兵团下达。
第二章 支持范围和补助标准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西部大开发重点项目,是指对西部地区 以及西部地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 有全局性重要影响的基础设施、产业发展、社会民生、生态环境 等领域的重大项目。主要包括: (一)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西部大开发重大政策文件提出要 开展前期工作的重大项目; (二)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纲要以及西部大开发重 点规划提出要开展前期工作的重大项目; (三)西部地区推进国家战略相关重大项目以及跨省(自治 区、直辖市)合作重大项目; (四)党中央、国务院领导交办开展前期工作的重大项目。
第六条 本办法所称的项目前期工作是指西部大开发重点项 目的规划研究、必要性研究、可行性研究等。主要包括: (一)项目规划研究和工程实施方案研究; (二)项目建议书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及可行性研究报告 编制; (三)项目申请报告编制。
第七条 本专项补助标准原则上不超过项目前期工作总费用 的 60%,同一年度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含新疆生产建设 兵团,下同)补助标准应当一致。对于党中央、国务院领导交办 的重大项目,西部地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在本省(自 治区、直辖市)年度切块额度内按最高 100%补助。对于受本专项 投资补助开展前期工作的项目,前期工作完成后,可按有关规定 申请其他中央预算内投资支持项目建设。已经获得其他中央预算 内投资支持的项目,原则上不得申请本专项投资。
第三章 资金申请和下达
第八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研究提出年度投资计划工作的总体 要求,组织西部地区省级发展改革部门申报年度投资,审核下达 投资计划。西部地区省级发展改革部门是年度投资计划汇总申 报、分解下达、组织实施和跟踪监管的部门,应当依托重大建设 项目库做好项目储备工作,编制项目三年滚动投资计划,并持续 动态更新储备项目信息,提高项目储备质量。
第九条 西部地区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应当依托重大建设项目 库,对申请本专项投资的项目开展审核。审核重点包括: (一)申报项目是否符合本专项支持范围; (二)申报项目是否已获得其他中央预算内投资或其他部门 支持开展前期工作;(三)申报投资是否符合补助标准; (四)项目是否明确了除拟安排中央预算内投资之外的其他 资金; (五)项目单位和监管单位“两个责任”填报是否规范等。
第十条 西部地区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应当按照国家发展改革 委组织编制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的通知要求,根据重大建设项目 库有关项目储备情况,合理提出拟申请本专项投资的项目,报送 年度投资计划申请报告。同时,按照《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全面 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中发〔2018〕34 号)和《关于加强 中央预算内投资绩效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发改投资〔2019〕 220 号)要求,组织做好中央预算内投资绩效申报工作,填报年度 投资计划绩效目标,随年度投资计划申请报告一并申报。
第十一条 西部地区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在申请中央预算内投 资时,应当将拟采取的资金安排方式明确为投资补助。
第十二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综合考虑当年投资规模、项目申 报、上年投资计划执行、项目监督检查和审计等情况,按照切块 资金额度计算办法,确定西部地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中央 预算内投资切块规模和与之匹配的绩效目标,下达年度投资计 划。
第十三条 西部地区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在收到投资计划下达 文件后,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将切块资金分解落实到具体项目。分 解下达投资计划时,应当按项目将资金安排方式明确为投资补 助,并同步下达绩效目标。
第十四条 年度投资计划下达后,严禁擅自调整。确实无法 按原计划实施的,应当按照投资计划调整的有关规定及时调整。
第四章 使用管理
第十五条 本专项投资实行总额控制,分年度据实列支。当 年未完成的前期工作,其本专项补助资金可结转下年继续使用。
第十六条 对批准建设的项目,其来自本专项的资金应当列 入批准的工程概算内,按照相关规定计入建设成本。在按有关规 定申请其他中央预算内投资支持项目建设时,应当将本专项安排 资金作为已下达中央投资如实申报并注明资金来源。
第十七条 西部地区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可以采取投资补助方 式对已下达本专项中央预算内投资的项目予以支持。
第十八条 对没有被批准或未建设的项目,以及用于规划研 究等不纳入工程概算、不计入建设成本的项目,项目单位提出本 专项投资核销申请,西部地区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审核批准后作核 销处理。
第十九条 项目前期工作完成或因故终止后结余的资金,西 部地区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应当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收回,按照本办 法规定程序安排用于其他西部大开发重点项目前期工作。
第二十条 有关部门、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基本建设财务会计 制度对本专项投资进行管理和核算。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一条 项目单位是年度投资计划申报、执行以及项目 建设和管理的责任主体。项目日常监管直接责任单位及监管责任 人应当对项目申报、建设管理、信息报送等履行日常监管直接责 任。项目单位应当自觉接受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如实提供项 目相关文件资料和情况,保证本专项投资合理使用和项目顺利实 施。
第二十二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西部地区省级发展改革部门 依据职责分工对本专项投资使用情况加强监管。西部地区省级发 展改革部门应当定期对项目前期工作进展情况和本专项投资使用 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组织市县发展改革部门督促有关方面在每月 10 日前,如实将项目建设进展等情况,通过重大建设项目库报送 国家发展改革委,发现问题应当及时督促整改,每年末将本年度 监督检查及问题整改情况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
第二十三条 市县发展改革部门应当采取督促自查、现场督 导等多种方式开展项目检查,定期对项目开展调度,并督促项目 单位及时更新、准确完整填报重大建设项目库数据。
第二十四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在日常监测过程中督促相关方 面做好重大建设项目库数据调度和数据填报工作,扎实提高数据 质量,及时掌握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执行和项目实施进展情况, 持续开展日常监测,视情况开展评估督导,对发现的问题严格按 照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并将监测结果作为后续安 排本专项投资的参考依据。
第二十五条 西部地区省级发展改革部门每年对本专项资金 使用情况进行总结,并在第二年 3 月底前将总结报告报送国家发 展改革委。总结报告包括本专项补助资金使用总体情况、安排的 具体项目及补助资金数额、重点项目前期工作进展情况,以及其 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第二十六条 对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项目,责令其限期整 改,核减、收回或停止拨付中央预算内投资,并视情节轻重提请 或移交有关机关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行政或法律责任。 (一)提供虚假情况,骗取中央预算内投资的; (二)违反规定程序或原则要求下达投资计划或安排项目 的; (三)无正当理由未及时开展前期工作的; (四)擅自变更前期工作内容的; (五)拖欠、截留、挪用、挤占、骗取、贪污中央预算内投 资的; (六)拒不接受依法进行的审计或监督检查的; (七)未按要求通过在线平台及时、准确、完整报告相关项 目信息的; (八)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 2025 年 12月 31 日。《西部大开发重点项目前期工作专项补助资金管理暂行 办法》(发改西部〔2012〕1961 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