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逐条解读——第649条【供用电合同的内容】

大家好,我是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的王岩律师。今天我们来继续逐条解读《民法典》。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四十九条 【供用电合同的内容】供用电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供电的方式、质量、时间,用电容量、地址、性质,计量方式,电价、电费的结算方式,供用电设施的维护责任等条款。

【法条主旨】

本条是关于供用电合同内容的规定。

【法条解读】

供用电合同,是指供电人与用电人就电力的供应与使用以及电费的支付订立的协议。当事人订立供用电合同,应当约定哪些内容是一个十分重要的问题。因为订立合同就是要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涉及各方当事人享有哪些权利,应当履行哪些义务这些对当事人切身利益相关的问题。只有对合同内容协商一致,合同才能成立。为指导当事人订立供用电合同,国家有关部门还制定了供用电合同示范文本,为当事人订立合同应当约定哪些内容,作了详细的规范。至于供用电合同应当包括的具体内容,除本法第470条规定合同内容一般应当包括的条款外,本条根据供用电合同的特点,规定供用电合同还应当包括的内容是:

第一,供电的方式、质量和时间。供电方式,是指供电人以何种方式向用电人供电,包括主供电源、备用电源、保安电源的供电方式以及委托转供电等内容。供电企业对申请用电的用户提供的供电方式,应从供用电的安全、经济、合理和便于管理出发,依据国家的有关规定、电网的规划、用电需求以及当地供电条件等因素,进行技术经济比较,与用户协商确定。供电质量,是指供电频率、电压和供电可靠性三项指标。频率(周波)质量,是以频率允许偏差来衡量;电压质量,是以电压的闪变、偏离额定值的幅度和电压正弦波畸变程度衡量;供电可靠性,是以供电企业对用户停电的时间及次数来衡量。供电时间,是指供电人供电的起止时间。双方应在合同中具体规定供电时间。

第二,用电容量、地址和性质。用电容量,是指供电人认定的用电人受电设备的总容量,以千瓦(千伏安)表示。用电地址,是指用电人使用电力的地址。用电性质包括用电人行业分类和用电分类。

第三,计量方式和电价、电费的结算方式。计量方式,是指供电人如何计算用电人使用的电量。供电企业应在用户每一个受电点内按不同电价类别,分别安装用电计量装置。用电计量装置是一种记录用户使用电力电量多少的专用度量衡器,它的记录作为向用电人计算电费的依据。用电计量方式采用高压侧计量或低压侧计量。电价即电网销售电价,是指供电企业向用电人供应电力的价格。电价实行国家统一定价,由电网经营企业提出方案,报国家有关物价部门核准。电费是电力资源实现商品交换的货币形式。供电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核准的电价和用电计量装置的记录,向用电人计收电费;用户应当按照国家核准的电价和用电计量装置的记录,按时缴纳电费。为防止电费的拖欠,双方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电价、电费的结算方式。双方可采取下列结算方式:(1)收取电费保证金;(2)采取预付电费制;(3)有账务往来的,可商定价款互抵协议;(4)提倡采用商业承兑汇票或银行承兑汇票的结算方式;(5)由供、用、银行三方商签每月电费有期划拨协议;(6)其他有效方式。

第四,供用电设施的维护责任。在供用电合同中,双方应当协商确认供电设施运行管理责任的分界点,分界点电源侧供电设施属于供电人,由供电人负责运行维护管理,分界点负荷侧供电设施属于用电人,由用电人负责运行维护管理。供电人、用电人分管的供电设施,除另有约定外,未经对方同意,不得操作或变更。

供用电合同是双方法律行为,除前四项合同应当具备的条款外,当事人还可以在协商一致的情况下在合同中约定其他认为需要的事项,如合同的有效期限、违约责任等条款。本法对于合同内容的要求是提倡性和指导性的,而不是强制性的。如果供用电合同没有完全具备法律规定的内容,不影响合同的效力。根据本法第510条的规定,供用电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合同的某些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如果仍不能确定,当事人应当按照本法第511条对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有关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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