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背景下如何发挥合同监管职能作用(《民法典》背景下如何发挥合同监管职能作用)
合同的表现形式
《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书面形式是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
也就是说,除了纸质的书面合同,民事主体之间通过信件、电子数据甚至口头形式都可以达成合意,形成合同,都属于《民法典》的调整范围,也是合同监管部门的监管对象。
合同的种类,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典型合同有十九类,除了新增的保证合同、保理合同、物业服务合同、中介合同和合伙合同,还包括原《合同法》规定的买卖合同、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赠与合同、借款合同、租赁合同、融资租赁合同、承揽合同、建设工程合同、运输合同、技术合同、保管合同、仓储合同、委托合同、行纪合同等,涉及市场交易和人民生活的方方面面。
合同监管管什么
合同监管,顾名思义管理的是合同行为。那么,什么是合同?
根据《民法典》第四百六十四条规定,合同是民事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协议。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有关该身份关系的法律规定;没有规定的,可以根据其性质参照适用本规定。
如何实施合同监管
如前所述,合同的表现形式日新月异,合同种类也日益繁多。合同的本意在于指导市场主体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依照公平自愿的原则进行自由交易,如果所有与合同有关的行为都要纳入行政监管范围内,一方面对监管部门来说压力过重,不太现实;另一方面也限制了市场经济的正常流通和运转,与法律本意和社会发展相违背。所以,什么样的合同行为应纳入行政监管范围呢?
《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四条规定:“对当事人利用合同实施危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行为的,市场监督管理和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负责监督处理。”这一条款一方面是赋予合同监管部门监管权限,另一方面也是在公法与私法之间寻求平衡。通过权力边界的清晰化,使政府的权力范围得以界定。市场主体之间签订合同、进行交易的行为不会受到行政机关的随意介入而影响流通效率。
何为“利用合同实施危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行为”,《民法典》并未作出更加详细的规定和解释。对于这一问题,2010年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发布的《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就已经作出了比较详细的规定,如第六条规定了哪些行为属于合同欺诈,第七条规定了何为利用合同实施危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了经营者不得利用格式合同免除自身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排除消费者权利的行为等。该办法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合同监管职能提供了更具操作性的指引,具有很大的指导意义。
除了《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中所列举的合同违法行为种类,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合同的监管其实在很多领域都有体现,结合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列出的总局职责,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管职责至少有包括市场综合管理、反垄断、市场秩序、质量安全、食品安全、药品监督、知识产权管理等在内的十七项之多,《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药品管理法》《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广告法》《禁止传销条例》等多部法律法规也从侧面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监管合同违法行为提供了法律依据,是合同监管部门应当深入学习的基础理论。
既然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合同的监管有广泛而有力的法律依据作为支撑,那么程序权力就是保障监管效能的有力助手。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合同违法行为提起的监督检查,既可以主动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执行,也可以通过投诉、举报、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违法线索进而进行核查处理。尤其是依职权主动调查的监督方式,能够最大限度在损害结果发生之前,引导告诫商户自查、自纠、自律,对食品安全、产品质量、资质证照、广告宣传、操作不规范等多种涉及消费者权益以及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经营问题及时查处,避免合同纠纷,定分止争,填补举报等被动形式的漏洞和不足。
另外随着电商领域的飞速发展,网上购物、直播带货等新的交易形态不断涌现,线上活动也成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监管的新领域。新领域除了与实体经济相同的市场通病外,存在着很多新问题、新挑战,刷单炒信、虚假宣传等违法行为是随着技术的革新逐渐显现出的弊端。合同监管部门应充分利用各种渠道,及时发现和处理合同违法行为,除传统的投诉、举报、移送、自查等途径外,还应加强对新业态、新形式的市场经济行为的管控,不断优化监管渠道,利用线上平台、线上程序,加强良性引导,维护市场经济的健康运转,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对于涉嫌犯罪主体,严格依照法定程序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绝不能以罚代刑,纵容不良行为破坏市场环境。
对于案件量大的消费维权领域,完全可以引入第三方争议解决机构来协助调解。除传统的消费维权方式,还可以考虑依靠集专业能力和制度创新于一体的新兴调解组织。这些组织不仅能够协助合同监管部门消化案件量,而且凭着专业的商业知识、法律素养和调解能力,能够更加全面化解经济纠纷,实现行政监管和市场经济健康高效运转的双赢局面。
总之,《民法典》正式施行,带来的是机遇也是挑战。《民法典》完善了与社会生活更加匹配的制度,并对制度落实更加合理给予指导。与其说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面对的是《民法典》对相关法律的整合修缮,不如说是面对日益蓬勃发展的市场经济大背景,要做好合同监管工作,除了需要不断学习相关理论知识,增强业务能力,还应在合法合规的前提下,不断创新工作方法,勇于探索新的协作模式,利用新科技、新思维,让合同监管工作更加优质高效,让市场主体的活力充分迸发。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一级合伙人 王刚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朱梦琪
来源: 中国工商报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