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业单位的合同制聘用人员如何管理和使用
聘用合同制,是指事业单位根据需要,与劳动者签订的劳动合同。合同制聘用人员,简单来说,就是指编外管理人员,是指事业单位中无资格使用编制的临时工。
1、聘用合同与劳动合同的区别:聘用合同适用的范围小,仅限于事业单位;聘用合同一般为制式合同,由当地劳动人事部门制订或者监制;聘用合同人员实行回避制,不得与聘用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有直系亲属关系;聘用合同制有优先制度,即面向社会招聘时,本单位现有的聘用人员有优先权;聘用合同人员参照事业单位人员管理,有退休年龄要求,不能超过同岗位正式职工人员退休年龄,合同期限一般设有一定年限要求,有短期、中期、长期,最长期限不得超过本人核定的退休年龄。
相比聘用合同,劳动合同适用范围更广,也没有固定期限要求,没有回避制度和退休年龄要求,是在《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下,依法调整合同双方的权责关系。
2、合同制聘用人员,是指与事业单位签订聘用制合同的临时人员,习惯上称为合同工、临时工,或者叫编外管理人员。是事业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在编制管理之外,经劳动人事部门许可,招收的临时工作人员。其工资待遇、经费由地方财政负担,或者由用人单位自行负担。其管理方式,是参照《事业单位管理暂行条例》和单位规章制度管理。
合同制聘用人员不是劳务派遣工,两者主体不同。合同制聘用人员的合同主体是用人单位,而劳务派遣工的合同主体是劳务派遣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