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用工及劳动合同管理办法(劳动用工及劳动合同管理办法最新)

劳动用工及劳动合同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劳动用工及合同管理,维护公司和员工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劳动法及其配套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所有员工。

第三条 员工享有取得劳动报酬、休息休假、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等劳动权利,同时应当履行完成劳动任务、遵守规章制度和职业道德等劳动义务。

第四条 公司负有支付员工劳动报酬、保护员工合法劳动权益等义务,同时享有劳动用工、人事管理权、工资分配权、和依法制定规章制度权等权利。

第二章 劳动用工管理

第五条 新员工入职程序

(一)填写《应聘人员登记表》 ;

(二)面试;

(三)协商签订用工合同;

(四)入厂三级安全教育后上岗;

第六条 新应聘公司职位时须持有居民身份证等合法证件,按要求如实正确填写《应聘人员登记表》,不得有任何虚假内容;提供的居民身份证、学历证等各种证件必须是本人的真实证件,一旦发现存在借用或伪造行为立即解除合同。

第七条 招收新员工年龄要求:年满18周岁以上,原则上男不超过50周岁,女不超过45周岁。在双方协商一致的情况下,签订劳动合同。超过上述年龄要求、且公司确有需要的,在双方协商一致的情况下,签订劳务合同,两类合同人员同工同酬,但签订劳务合同的不享有公司缴纳社会保险待遇。

第三章 劳动合同管理

第八条 劳动合同的订立

(一)公司自录用之日起一个月内签订劳动(劳务)合同,并建立员工名册备查;

(二) 劳动合同的文本使用济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统一印发的劳动合同文本,经双方签字或盖章,市主管部门签证后生效。劳动合同一式两份,劳动关系当事双方各执一份;

(三)劳动合同期限规定:初次录用原则上签订一年期限固定期劳动合同,连续二次订立原则上签订三年期限固定期劳动合同,连续三次订立时,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四)新入职员工试用期规定:合同期限满3个月不满1年的,试用期1个月;合同期限满1年不满3年的,试用期2个月;合同期限满3年以上的,试用期3个月;

(五)试用期工资待遇:同岗位工资的80%。

第九条 劳动合同的解除

(一)公司与劳动者协商一致的,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公司应给与经济补偿。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可直接解除劳动合同:

1、试用期中,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的;

3、个人原因,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害的;

4、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

5、《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其他情形;

上述情形下解除劳动合同时,公司不予经济补偿。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本人可解除劳动合同,或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后可直接解除劳动合同:

1、员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公司另行安排的适当工作的;

2、员工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协商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不能达成协议的;

上述情形下解除劳动合同时,公司应给与经济补偿。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公司的;

2、公司未按劳动合同约定劳动保护或劳动条件的:

3、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4、未依规定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5、公司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6、《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其他情形;

上述情形下解除劳动合同时,公司应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第十条 经济补偿标准为:

在本单位工作每满一年,补偿一个月工资,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支付半个月工资。

第十一条 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公司不得依据本规定第九条第(三)款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一)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被确认完全丧失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二)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三)女员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

(四)在本公司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二条 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一)劳动合同期满的;

(二)员工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三)员工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四)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五)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公司决定提前解散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其中除公司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员工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的;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公司决定提前解散的;公司应依法支付经济补偿金。

第十三条 公司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15日内为员工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第四章 其他事项

第十四条 工会代表职工一方与公司订立集体合同,并报送劳动行政主管部门。

第十五条 公司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员工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约定的服务期限至少五年。

员工违反服务期规定的,应向公司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等于公司提供的培训费用。

第十六条 无论何种情形下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通知送达等均应有明确的证实材料或证人、证言。

第十七条 员工违反保密协议、竟业限制规定的,应向公司支付违约金或者解除劳动合同。

第十八条 公司按国家规定为员工办理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等各项社会保险。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依法由公司和个人分别承担。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管理办法与现行劳动法律、法规、规章有抵触的,以现行劳动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条 本管理办法由综合管理部归口管理。

第二十一条 本管理办法自下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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