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管理制度(劳动合同管理制度范本)_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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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度名称 | 劳动合同管理制度 | 编 号 | ||||
受控状态 | ||||||
第1章 总则 第1条 为了明确企业与员工的权利与义务,维护双方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及其他相关规定,结合企业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2条 本制度适用于企业劳动合同的管理工作。 第2章 劳动合同管理的风险点 第3条 劳动合同签订风险。 1.劳动合同签订环节,容易出现未及时订立劳动合同的风险,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1个月不满1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向劳动者每月支付2倍的工资。 2.劳动合同签订前,人力资源部应明确劳动者已与前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应取得离职证明。 解析:若劳动者没有与前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就入职新单位,将会影响到新单位人力资源部缴纳五险一金,增加新单位人事管理风险,所以人力资源部在签署劳动合同前一定要确认劳动者已与前单位解除劳动关系。 第4条 劳动合同变更风险。 1.变更劳动合同前应签订书面的变更协议,避免因调岗、薪酬变化等产生争议。 2.若企业与劳动者无法就变更内容达成一致协议,企业应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1个月工资后解除劳动合同。 第5条 劳动合同续订风险。 1.续订劳动合同不应再约定试用期。 2.劳动者选择不续订,人力资源部应明确要求其出书面辞职报告,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续订书面劳动合同且也未办理离职手续,劳动者可选择以每月2倍工资起诉。 第6条 劳动合同解除风险。 1.协商解除协议中明确双方属于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并且应明确谁首先提出解除动议。 2.明确劳动合同终止的具体日期,即双方劳动关系解除日。 3.明确劳动者应完成的工作交接事项以及劳动者除交接工作之外不得再以用人单位名义从事任何活动。 4.对于涉及商业秘密、知识产权、竞业限制义务的劳动者,应在协商解除协议中明确规定其在劳动合同解除后需履行的相关义务。 第3章 劳动合同的订立 第7条 具备条款。 1.企业名称、地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2.员工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它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3.劳动合同期限。 4.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5.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6.劳动报酬、社会保险。 7.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8.法律、法规规定应纳入劳动合同的其它事项。 9.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企业对于在产品技术、市场、管理等方面掌握或涉及关键技术、知识产权、商业秘密或国家机密的工作岗位,企业可以与当事人协商竞业限制协议、保密协议等内容。 第8条 企业在聘用员工时,应要求拟录用员工提供与上一家企业终止、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 第9条 员工进入企业报到当天,需在人力资源部签订劳动合同,由于特殊原因未签,需在入职第一周签订劳动合同,员工入职后不同意签订劳动合同不予录用。 第10条 在签订劳动合同的过程中,员工可先了解熟悉企业的规章制度、劳动条件、劳动报酬等情况。 第11条 劳动合同应一式两份,企业和员工各持一份,劳动合同一经签订,企业和员工双方必须履行劳动合同规定各项义务,根据劳动合同维护双方合法权益。 解析:劳动合同通常一式两份,是为了便于双方清楚各自的权利义务,同时也便于合同涉及的双方都能保留一份具有法律效力的凭证,在出现劳动纠纷时帮助双方维护各自的合法权益。 第12条 企业劳动合同期限为1-5年,根据不同岗位和任职资格协商确定,劳动合同届满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续签。 第4章 劳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续签 第13条 企业与员工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本着协商一致原则,可采用书面形式变更/解除/终止劳动合同。 第14条 签订劳动合同所依据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当事人一方要求变更劳动合同内容,应将变更要求书面送交另一方,另一方应在3日内书面答复。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相关内容。 第15条 企业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资人等事项,不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 第16条 企业发生合并或分立等情况,原劳动合同继续有效,劳动合同由承继其权利和义务的企业继续履行。 第17条 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员工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 2.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 3.未依法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费。 4.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员工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它情形等。 第18条 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员工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 2.严重违反企业规章制度。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企业造成重大损害。 4.员工同时与其它企业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企业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企业提出,拒不改正。 5.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情况。 第19条 企业正式员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需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企业,员工在试用期内提前3日通知部门,解除劳动合同。 第20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自行终止。 1.劳动合同期满,确定不续签。 2.员工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3.企业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4.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企业决定提前解散的。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它情形。 第21条 劳动合同的续签。 1.劳动合同期满40天前,人力资源部将续签名单发给各部门负责人。如不同意续签,部门负责 人应于5日内递交不续签理由及考评记录。同意续签的,由人力资源部在合同期满35天前下发《合 同续签通知书》给员工,并由员工本人签收。 2.员工应在收到续签通知书5日内(遇节假日顺延)给予书面答复,否则视为本人不同意续签。 3.同意续签的员工,应在收到续签通知书5日内(遇节假日顺延)递交工作总结,经部门负责人考核,人力资源部审核,总经理批准,方可续签合同。 第5章 相关责任 第22条 由于员工违反劳动合同约定或企业相关制度规定给企业造成损失的,企业有权依据相关规定追究员工经济或法律责任。 第23条 员工培训服务期未满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的,按培训协议执行。签订竞业限制协议、保密协议未按协议执行的,企业有权依据相关规定追究员工经济或法律责任。 第24条 因合同未及时签订、续签、变更、解除、终止等导致的劳动纠纷,由企业劳动合同管理人员承担相应责任。 第25条 劳动争议处理不及时给企业带来损失的,由相关责任人承担。 第6章 附则 第26条 本制度由人力资源部负责编制、解释和修订。 第27条 本制度自××××年××月××日起生效。 | ||||||
编修部门/日期 | 审核部门/日期 | 执行部门/日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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