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建合同管理细则(范本)(基建合同管理暂行办法)
XX大学基建合同管理细则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学校基建合同管理行为,维护学校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XX大学经济合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凡是由基建处组织实施的工程项目类合同(含国家范本合同、大中型修缮/零小项目合同、工程服务类项目合同),均纳入本细则管理范围。
第二章 合同的拟稿、会签审核及签订
第三条 合同原则上根据合同示范文本进行拟稿。
如有政府制定的示范文本的应优先使用,并及时更新版本,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示范文本)》 (GF-2017- 0201)、《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 (示范文本)》(GF-2015- 0212)、《建设工程监理合同 (示范文本)》(GF-2012- 0202)等等,其细目内容参照《大中型修缮/零小项目合同(示范文本)》相关内容及项目实际情况进行填写。
学校审定的《大中型修缮/零小项目合同(示范文本)》、《工程服务类项目合同(示范文本)》(见附件)规范其它大中型修缮、零小项目及工程服务类合同。
第四条 合同谈判与拟稿
基建项目合同由基建处综合科会同项目甲方代表依照相关材料原件(如工程预算、立项报告、招投标文件、评(议)标结果,中标通知书等)负责与施工单位进行谈判并拟稿,同时仔细计算签订人数(原则上不予增加份数)。
拟稿过程原则上不改变范本的内容,只作空缺部分的填写,合同未尽事宜及招标文件有约定的内容,在合同补充条款中体现。特殊情况需要改变范本内容的应及时向项目分管领导汇报,且最终经基建处处长同意并签署意见。
第五条 合同会签审核
初拟的合同文本填写《XX大学大学基建合同会签单》进行流转。
凡合同审阅者均需明确签署有无修改意见,拟稿人根据相关修改意见认真修改合同,经分管处长、处长核定、提出修改意见并签字确认后按《XX大学经济合同管理办法》规定的权限进行分级审核。
会签时须在各自的职能岗位上认真负责地对合同有关条款进行审核,并对以下方面负责:
1.合同文本依照相应的示范文本拟稿(如有范本);
2.合同内容是否齐全,与相关材料一致,合法合规;
3.会签人员对其修改的部分负责。
4.其他需审核的内容。
第六条 合同的签订
范本合同经会签通过后,综合科将根据会签意见修改后交乙方先签字、盖章(含骑缝章),然后送校长办公室盖XX大学经济合同专用章。
非范本合同按《XX大学经济合同管理办法》履行送法律顾问审核确认、分级审批、用印、备案登记等手续。
第七条 会签拟稿、审核及签订过程中当事人须恪尽职守,不得擅自对合同条款进行更变、增加、删减。个人擅自对合同条款更变等造成对甲乙任何一方损失的,个人承担社会、经济、法律责任。
第八条 对于合同变更须重新签订书面补充协议的,程序同正式合同。
第三章 合同履行、监督及管理
第九条 合同甲乙双方必须严格执行合同条款,基建处代表学校(甲方)负责履行合同。
第十条 建设工程合同一律使用XX大学经济合同专用章,未使用的合同视为无效合同,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由有关责任人承担。
第十一条 所有基建合同副本(或复印件)由综合科送交分管领导、甲方代表、施工单位、监理(如有)并签收。
上述各签收单位或个人各自负责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监督,定期或不定期向分管领导报告合同履行情况。
第十二条 合同正式签订后,经办人必须将合同原件送校办、政府采购招标办、计划财务处、审计处并办理备案、签收等手续。
第十三条 项目执行过程中,甲方代表对合同的履行情况负责及做好纪录。项目验收后甲方代表将合同相关材料 移交综合科备案。
第十四条 综合科建立合同台账,注明合同的相关信息。基建处定期对所签订的有效合同的履行情况进行检查,凡已履行完结的合同在登记表上注明“履结”及日期,到期未结的合同向处领导及时报告,督促对方尽快履结。
第十五条 合同的纠纷处理、问责、归档等其它管理事宜按《XX大学经济合同管理办法》、《XX大学基建管理办法(2022年修订》等相关文件执行。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六条 合同争议的解决按合同约定履行,因未按本细则处理合同事宜而给学校或单位造成损失的,学校将追究其行政及经济责任。
第十七条 本细则通过执行并负责解释,基建处负责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