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工程合同适用的法律(国际工程常用合同条件有哪些)

国际工程合同适用的法律

在国际工程中,合同双方来自不同的国度,各自有不同的法律背景。而对国际工程合同不存在统一适用的法律。这会导致对同一合同有不同的法律背景和解释,导致合同实施过程中的混乱和争执解决的困难。对此必须在工程合同中定义适用于合同关系的法律,双方必须对适用于合同关系的法律达成一致。如在FIDIC施工合同第二部分即专用条款中必须指明,使用哪国或州的法律解释合同。则该法律即为本合同的法律基础。

对国际工程合同适用的法律选择通常有如下几种情况:

(1)合同双方都希望以自己本国法律作为合同的法律基础。因为使用本国法律,自己已熟悉这个法律,对合同行为的法律后果很清楚,合同的风险较小。如果发生合同争执,也不需花过多的时间和精力进行法律方面的检查,在合同实施过程中自己处于有利地位。

(2)如果采用本国法律的要求被否决,最好使用第三国工业发达国家(如瑞士瑞典等国)的法律作为合同的法律基础。因为这些国家法律比较健全、严密,而且作为“第三者”,有公正性。这样,合同双方地位比较平等,争执的解决比较公正。

(3)但常常在招标文件中,发包人(业主或总承包商)凭借他们的主导地位规定,仅他们国家的法律适用于合同关系,而且这在合同谈判中往往难以修改,发包人不作让步。这已成为一个国际工程惯例,发包人通过这一条保证自己在合同实施中法律上的有利地位。如果遇到重大争执,对承包商的地位极为不利。所以,承包商从合同一开始就必须清楚这点,并了解该国法律的一般原则和特点,以适应这种法律背景。

(4)如果合同中没有明确规定合同关系所适用的法律,按国际惯例,一般采用合同签字地或项目所在地(即合同执行地)的法律作为合同的法律基础。

(5)对工程总承包合同,通常工程所在地国家的法律适用于合同关系。而工程分包合同选用的法律基础可以和总承包合同一致。但也有总承包商在分包工程招标文件中规定,以总承包商所属国的法律作为分包合同的法律基础。

例如,在伊朗实施的某国际工程项目,业主为伊朗政府的一个部门,总承包商为德国的一个公司。总承包合同规定,以伊朗法律适用于合同关系。按伊朗法律的特点,合同的法律基础的执行次序为:总承包合同;伊朗民法;伊斯兰宗教法。而该总承包合同所属工程范围内的一个分包商是日本的一个公司,该分包合同却以德国的法律作为法律基础。则该分包合同法律基础的组成为:分包合同;总承包合同的一般采购条件;德国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条例;德国民法。

当然,在国际工程中,合同和合同实施不得违反工程所在国的各种法律,如合同法、民法、外汇管制法、劳工法、环境保护法税法海关法、进出口管制法、出入境管理办法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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