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行社如何健全印章与合同的管理使用制度?(旅行社印章图片)
如果一个并非旅行社做出的行为被认定为表见代理,就有可能给旅行社造成严重损失。通过一则案例,作者分析了何为表见代理,并提出防控该风险之合规要点。
——编者
案由
2018年5月19日,A公司与刘某签订了《北京市国内旅游合同》,合同约定以15人成团为准,团款合计3万元,合同落款处盖有B旅行社的旅游合同专用章,并注有刘某的名字和电话。签订合同当日,A公司交给刘某一张3万元转账支票,刘某向A公司出具了盖有B旅行社上地营业部的收据。后A公司因召集人数不够,告知B旅行社取消行程计划。
A公司要求B旅行社返还全部旅游费用,B旅行社以上地营业部已于2017年11月23日合法注销,刘某已于注销时离职,签约时并非本公司员工,且未实际收到旅游费用为由予以回绝。双方协商不成,A公司将B旅行社告上法庭。
本案争议焦点为刘某的行为是否能够代表B旅行社,B旅行社与A公司是否形成了旅游合同关系?法院最终判定:B旅行社与A公司存在旅游合同关系,B旅行社应返还A公司已付团款。
法院认为,加盖B旅行社旅游合同专用章的合同、加盖B旅行社上地营业部公章的收据,足以使A公司相信刘某能够作为B旅行社的签约代表与其签订旅游合同。故认定刘某的行为构成表见代理,其作为B旅行社代表与A公司签订的《北京市国内旅游合同》系有效合同。虽然B旅行社的上地营业部已于2017年注销,但是,注销前,B旅行社就应当对加盖B旅行社旅游合同专用章的空白合同、加盖B旅行社上地营业部公章的收据做出销毁或其他方式的相应处理,B旅行社未采取任何措施,放任本案情况的发生。因此,B旅行社应当对其疏于管理导致表见代理产生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评析
一、本案中,B旅行社应为离职员工刘某的代理行为负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九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
按照一般理解,刘某已经离职,即与B旅行社没有任何关系,其行为不能代表旅行社,行为后果亦应当由其个人承担。但是,对于刘某离职这一信息,A公司无从知晓,且基于刘某持有的盖有B旅行社业务专用章的合同,A公司没有理由无端怀疑。
法律为了保护像A公司一样不知情的善意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并维护交易的安全,依诚实信用原则使怠于履行其注意义务的被代理人(B旅行社)直接承受行为人(刘某)没有代理权仍为代理行为而签订的合同的责任,即为表见代理制度。
二、旅行社经营中常见的表见代理情形
对于旅行社行业来说,旅行社业务多以“业务团队”“业务员个人”操作的形式进行。在旅行社组团、地接、委托、代订等经营过程中,均可能不同程度地存在表见代理现象。结合行业特点和司法实践,常见的被认定为表见代理的情形大致有:一是旅行社在职工作人员利用旅行社在公章(合同章)、合同书方面的管理漏洞,擅自使用、出借单位公章(合同章)、盖有公章(合同章)的空白合同书签订的合同(如签订书面合同情况下的私单);二是承包挂靠经营期满或原工作人员离职后,仍利用其私存的盖有原挂靠社、旅行社公章(合同章)的空白合同、收据等,以原挂靠社、旅行社名义签订合同;三是与旅行社无关的其他人员,从非正规渠道取得旅行社盖有公章(合同章、财务章)的合同、发票、收据等,利用这些旅行社的名义对外签订合同、收取团款,进行旅行社经营甚至犯罪活动。
以上表见代理所产生的法律后果,被表见代理的旅行社均可能承担民事责任。当然,在承担有关责任之后,可以向表见代理人另行追偿。
启示
由上述内容可见,表见代理合同的产生或多或少都与旅行社对印章及合同的管理不当有关。而印章、合同作为认定表见代理行为的外在表现形式,又起着尤为重要的作用。因此,旅行社要结合自身实际,建立健全印章与合同的管理使用制度,最大限度地降低经营风险,防止此类事件的发生。旅行社应做好以下五点:
一是设置专人管理印章、合同,严格登记审批手续,明确各类印章、合同的使用范围、责任主体、审批流程以及签字记录;
二是明确对外签订旅游、委托、接待等合同,要使用公章或合同专用章;
三是旅行社内设部门、服务网点不得加盖部门业务章,以旅行社名义对外签订合同;
四是旅行社重点岗位或者重点员工离职时,除了与离职员工或承包挂靠人签订书面承诺保证外,要有针对性地向离职员工或承包挂靠人经常合作的客户,发布离职、注销、解除承包挂靠关系通知;
五是旅行社与员工、门市部、承包挂靠人解除劳动、合作关系后,应立即收回各项代表旅行社法人授权给门市部的经营凭证、印鉴及空白合同,并采取公告、公示等方式广而告之,提示善意第三人予以注意。 (作者单位:北京市易和律师事务所)
原题:《注销营业部,先做好五项“必要”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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