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营——物资集中采购管理办法(物资集中采购方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整体化优势,强化集团公司物资集中管理,完善集团所属各单位物资集中采购运行机制,保障物资供应质量和时效,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集团公司《物资管理办法》(文号XXX)相关制度,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集中采购是指运用规模采购的方式,发挥规模采购效益,健全“一张网、一套码、两集中、零库存” 物资供应智慧化新体系,最终实现集团效益最大化。

第三条 集中采购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择优选择原则,坚持物资全生命周期管理,追求性价比最优,最大限度降低采购成本。

第四条 本办法所描述的集中采购管理指一级集采,各单位二级集采可参照本办法管理。

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集团公司及所属全资、控股和具有实际控制力的公司(以下简称“各单位”)。

第二章 组织与职责

第六条 物资管理领导小组针对集中采购管理的职责是:

(一)审定集团公司物资集中采购的各项规章制度。

(二)负责物资集中采购管理工作,决定集中采购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三)审定集团公司《集中采购物资目录》。

(四)负责物资集中采购工作的指导、协调和监督检查。

第七条 领导小组下设的物管办职责

(一)负责起草集团公司物资集中采购的相关管理制度。

(二)负责集团公司集中采购工作的组织和管理,参与物资招标采购工作。

(三)负责发布《一级集中采购物资准入供应商名录》。

(四)负责集中采购物资准入供应商的管理工作。

(五)负责集团公司集采物资的统计分析工作。

(六)负责引进推广现代物流技术,积极推进陕煤物资商城应用,建设工业品交易平台。

第八条 物资集团职责

(一)贯彻落实集团公司集中采购的相关管理制度。

(二)负责一级集中采购物资的年度招商招价工作。

(三)参与集中采购供应商的评审及动态考评工作。

(四)建立健全本单位集中采购类物资计划台账、价格台帐、合同台帐、到货台帐、出入库台帐、发票登记台帐、结算台账等,并及时向集团公司汇总、上报相关统计报表。

(五)负责集中采购业务全流程在陕煤物资商城线上运行。

第九条 各单位职责

(一)贯彻执行集团公司物资集中采购管理的相关管理制度。

(二)负责到货物资的验收、收货及台帐登记工作,并按集团公司规定,及时办理结算手续。

(三)负责收集整理、反馈一级集采物资的质量、价格及售后服务等信息。

(四)负责发布《二级集中采购物资准入供应商名录》。(五)负责集中采购供应商的推荐、评审及动态考评。

(六)积极推进陕煤物资商城在本单位的上线应用。

第三章 采购主体和采购权限

第十条 集中采购分为一级集中采购和二级集中采购,一级集采以集团公司《集中采购物资目录》为准,目录内的物资属于一级集采,目录外的物资属于二级集采。

第十一条 集中采购物资采购主体为物资集团和集体公司各单位。物资集团设立分(子)公司的区域,各单位所需所有物资,全部由物资集团负责采购;物资集团未设立分(子)公司的区域,一级集采由物资集团负责,二级集采由各单位负责采购。

第十二条 《集中采购物资目录》由集团公司定期修订发布。

第十三条 集团公司发布的集中采购准入供应商名录中所有供应商,各单位不得私自与其签订采购合同。

第十四条 集中采购物资准入供应商供货业务品类控制和价格控制在陕煤物资商城进行。

第四章 采购方式

第十五条 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集团公司《招投标管理办法》(文号XXX)等有关规定。

第十六条 物资集中采购方式分为长期协议采购、竞争性谈判采购和比价采购。

(一)长期协议采购,指经过年度招商招价并签订长期采购协议的,协议清单中已明确相应型号规格的基准价格,日常采购执行协议项下的订单采购。

(二)竞争性谈判,指经过年度招商但未签订长期采购协议的,或者长期采购协议清单未纳入型号规格的物资采购,邀请该类物资所有准入供应商通过竞争性谈判的方式确定成交供应商的采购方式。

(三)比价采购,受市场价格波动大物资、零星钢材等物资采购,向准入供应商发包询价,定时开包比价,低价成交的采购方式。

第十七条 签订长期采购协议外的集中采购物资,必须签订单笔合同。

第五章 招商招价

第十八条 招商招价指集团公司以公开招标的方式组织年度招商招价,国产设备以公开招标的方式选定准入供应商;大宗材料、小型机电产品、进口物资以先招商后招价的方式选定准入供应商;国产配件对在用主机设备厂家采取商务谈判方式选定准入供应商,对已明确最高限价的物资类别签订长期采购协议。

第十九条 招商招价工作原则上两年组织一次。

第二十条 招商招价前,各单位要提供相关的年度物资消耗量,提供可靠的消耗数据支持。

第二十一条 招商招价方案由物资集团编报集团公司审批后执行。

第二十二条 招商招价的招标代理,原则上必须委托陕西秦源招标有限责任公司,不得自行组织招标。

第二十三条 招商招价产生的新进供应商,原则上必须全部考察,再次准入的供应商,按不低于10%比例(抽查根据企业名称、法人变更、业务量等因素考虑)考察。

第二十四条 招商招价结果和供应商考察情况一同报集团公司审批。

第二十五条 集团公司对集中采购物资招标结果审批后,发布《一级集中采购物资准入供应商名录》。

第二十六条 集中采购物资长期采购协议有效期原则上不超过2年,第一年综合评审淘汰的供应商,立即终止协议,清理相关业务。

第二十七条 集中采购物资长期采购协议两年期内,各单位对集采目录及准入供应商的变更、新增、终止合作等情况,须书面请示集团公司,经集团公司批复后方可实施执行。

第二十八条 集团公司内部单位新增产品,如须纳入准入供应商名录,以集团公司官网发布为准。

第六章 价格管理

第二十九条 集团公司对物资集团的集采物资采购价格进行监督管理。

第三十条 物资集团要建立集中采购物资价格指数,每月与国家公布的PPI指数以及市场价格进行分析比对,衡量采购价格的合理性。

第三十一条 实行价格联动机制的物资,每月调整一次价格,调整依据集团公司《集中采购物资价格联动办法》(文号XXX)执行。

第三十二条 价格联动物资原材料价格采集渠道,必须是行业公认信息发布相对及时准确的第三方专业网站。

第三十三条 每月调整执行的物资采购价格,必须报备集团公司。

第七章 监督与考核

第三十四条 各单位必须严格执行集团公司《物资管理办法》以及集中采购相关规定。

第三十五条 严禁在集中采购过程中以权谋私、弄虚作假、徇私舞弊。

第三十六条 严禁通过套码、改名、拆分计划等方式刻意规避集中采购相关规定。

第三十七条 物资管理领导小组定期对各单位集中采购工作进行监督检查、考核。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各采购主体单位要根据本办法制定《二级集中采购管理办法》,并报集团公司备案。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集团公司《集中采购管理办法》陕煤化司发[2015]872号同时废止。

第四十条 本办法由集团公司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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