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滨州市市直机关基层党组织党建活动经费管理办法》解读(央和国家机关基层党组织党建活动经费管理办法)
日前,市财政局、市直机关工委联合印发了《滨州市市直机关基层党组织党建活动经费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为更好地贯彻和执行该《办法》,市财政局、市直机关工委对《办法》进行了解读。
一、关于《办法》出台的背景
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央做出推进“两学一做”学习教育常态化制度化的重大决策部署,要求把党支部建设作为最重要的基本建设,充分发挥党支部教育管理党员的主体作用,树立了党的一切工作到支部的鲜明导向。机关党的建设是党的建设新的伟大工程的重要组成部分。市直机关各部门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全面加强基层党组织建设,推动全面从严治党不断向纵深拓展。为进一步夯实基层党组织建设,切实保障基层党组织党建活动正常有序规范开展,加强党建活动经费管理,扎实推进“两学一做”学习教育常态化制度化,参照《财政部 中央直属机关工委 中央国家机关工委关于印发
二、关于《办法》的主要内容
《办法》共7章27条,对滨州市市直机关基层党组织使用财政资金开展党建活动进行了规范。《办法》提出,各单位基层党组织开展党建活动,要按年度编制计划,实行备案审批管理。各单位党建活动计划经单位党组(党委)会议批准后,报市直机关工委备案。《办法》规定了党建活动经费的支出项目,包括租车费、城市间交通费、伙食费、住宿费、场地费、讲课费、资料费等,并明确了相关标准和列支渠道。《办法》要求,开展党建活动必须严格遵守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注重与中心工作结合,注重质量效果,防止形式主义,要充分发挥党员的主体作用,因地制宜充分利用本地条件。
三、关于《办法》的适用范围
《办法》适用党的关系隶属于市直机关工委的市直各部门、各人民团体,包括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以及人民团体(基层党组织)。考虑到市直机关党的基层组织设置上有党的基层委员会、党总支、党支部,《办法》所称各单位机关党委为各单位本级机关党委。
对于事业单位,《关于在推进事业单位改革中加强和改进党的建设工作的意见》规定,“将党建工作经费列入事业单位年度经费预算,保障党组织工作和活动正常开展”。考虑到事业单位涉及面广,情况比较复杂,资金来源渠道较多,《办法》规定事业单位参照执行。
四、关于机关基层党组织如何统筹使用财政资金和党费开展党建活动
《中国共产党党和国家机关基层组织工作条例》规定,“机关基层党组织的活动经费,列入行政经费预算,保障工作需要”。《关于中国共产党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规定》明确,“党费必须用于党的活动,主要作为党员教育经费的补充”。因此,财政资金和党费都是机关基层党组织开展党建活动的经费来源。机关基层党组织开展党建活动,应按要求编制计划,列明经费列支渠道,报单位机关党委审核。其中,财政资金原则上在部门预算公用经费中列支,控制在单位财务部门核定的公用经费额度内;党费由基层党组织根据党费使用有关规定列支。
五、关于《办法》加强党建活动经费管理的主要措施
一是加强计划管理。《办法》要求,建立党建活动计划编制和审批制度,加强源头控制。党建活动计划要报本单位党组(党委)会议批准,并报市直机关工委备案。
二是严格规定党建活动经费开支范围、标准和活动组织方式。明确党建活动经费是基层党组织开展党建活动发生的直接支出,不能发放任何形式的个人补助,包括交通补助和伙食补助。开展党建活动,要充分发挥党员的主体作用,必须自行组织,充分利用本地条件,尽量安排集体出行。到常驻地以外开展党建活动,原则上每两年不超过一次,一般不得乘坐飞机。
三是对活动内容、地点、用餐等做出限制性规定,即“八个严禁”。包括严禁借党建活动名义安排公款旅游;严禁到党中央、国务院明令禁止的风景名胜区开展党建活动;严禁借党建活动名义组织会餐或安排宴请;严禁组织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严禁购置电脑、复印机、打印机、传真机等固定资产以及开支与党建活动无关的其他费用;严禁套取资金设立“小金库”;严禁发放任何形式的个人补助;严禁转嫁党建活动费用。
六、关于《办法》如何具体实施
《办法》的制定出台是市财政局、市直机关工委贯彻落实中央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加强党建工作和预算管理的一项重要举措,两部门将积极做好《办法》的解释宣传和组织实施工作。市直机关工委将加强对各单位机关党委的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指导各单位合理编制党建活动计划,做好党建活动计划备案管理。各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结合本单位业务特点和工作实际,制定本单位基层党组织党建活动经费管理的具体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