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环境保护标准制修订项目计划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标准制修订项目计划管理办法)
国家环境保护标准制修订项目计划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国家环境保护标准制修订项目计划工作,保证工作质量,提高工作效率,根据《国家环境保护标准制修订工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和国家财政资金管理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国家环境保护标准制修订项目计划(以下简称“标准计划”)管理工作,包括确定年度标准制修订项目、确定项目承担单位、确定项目总经费和年度项目经费、编制计划草案、下达年度计划等。
国家环境保护标准制修订工作经费纳入中央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标准计划工作程序和内容应符合相关规定,并与部门预算工作协调、衔接。
第三条 标准计划由部科技标准司负责组织编制,有关业务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参与计划编制工作。
第四条 标准计划工作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必要性与可行性相结合;
(二)区分轻重缓急,保证重点工作需要;
(三)保证预算和计划项目的执行;
(四)保证标准体系的协调和完整;
(五)量力而行,有保有压。
第五条 列入计划的项目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环保部门依法管理社会事务和从事环境保护执法工作需要;
(二)具备制修订标准相关的科研基础和管理工作实践经验;
(三)实施标准有明确的法律依据。
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和环境保护部制定的中长期环保标准规划是计划工作的主要依据;国务院领导指示、部领导批示、部务会议、部常务会议和部长专题会议决定制定标准的,应作为编制年度计划的依据。
计划工作应与国家和环境保护部重点工作的需要相适应。
第六条 标准的内容应具有前瞻性,标准发布后,原则上至少四年之内不在年度标准计划中安排修订项目;确实有必要进行局部修改的,可通过公告发布修改的内容。
第七条 计划项目和项目承担单位采用公开征集、自愿申报、专家评审、行政审批的方式选择和确定。
第八条 科技标准司以各种适当的方式收集各有关方面关于设立标准制修订项目的建议。提出建议项目的单位应填写《国家环境保护标准制修订项目建议表》(格式见附件1)。若建议项目的实施涉及有关业务主管部门和单位的职责,提出单位应主动与有关部门和单位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后,再提出项目建议。
科技标准司组织有关专家和业务主管部门代表,根据第四条、第五条和第六条的规定,对项目建议进行筛选和评审,并根据评审情况、在征求有关业务主管部门意见后,确定计划项目初步方案。
第九条 科技标准司以适当方式公布计划项目初步方案,并征集项目承担单位。符合承担国家环境保护标准制修订工作单位基本要求(见附件2)的单位均可自愿申报。根据工作需要,科技标准司可组织对部分重点项目进行申报。申报单位应填写《国家环境保护标准制修订项目申报表》(见附件3),并提交给科技标准司。
需要与其他单位协作承担项目工作并支付协作经费的,必须在申报前与相关单位协商确定协作事宜,并在填报申报表时明确协作单位(参加单位)的名称、分工和协作费用比例等事项。协作费用的总额不得超过项目总经费的40%。
第十条 科技标准司收集项目申报材料,并组织有关专家和业务主管部门代表,对项目申报材料进行评审,评审内容包括:
(一)申报单位的独立法人资格;
(二)开展标准工作的能力(人员、装备条件、管理水平等);
(三)从事环保标准工作经历与业绩;
(四)完成标准项目工作的思路;
(五)申报经费总额和分配方案的合理性;
(六)其他影响标准项目工作的因素。
科技标准司根据评审情况提出预算建议方案,报部长专题会议审查。
第十一条 根据部长专题会议的决定,科技标准司编制年度国家环境保护标准预算项目的“一上”方案,并报部规划财务司审查。
第十二条 部门预算“一下”方案下达后,科技标准司根据预算额度对计划草案进行调整,编制年度国家环境保护标准预算项目的“二上”方案,包括项目名单、承担单位、总经费和年度经费额度、完成年限等,并报部规划财务司审查。
第十三条 部门预算“二下”方案下达后,科技标准司根据方案办理下达年度国家环境保护标准制修订计划事宜,将项目工作任务和要求以部办公厅函形式正式通知各项目承担单位。各项目承担单位应按要求填报项目文件,新立项项目需填报《环境保护项目任务合同书》和《国家环境保护标准计划任务书》,增补经费项目填报《环境保护项目任务合同书》。
第十四条 科技标准司将一份项目文件返回项目承担单位。项目承担单位收到项目工作经费后,应按照项目文件的内容开展相关工作。
项目承担单位在工作中应严格遵守国家对财政资金使用、管理的有关规定,采取措施保证项目经费专用于标准制修订工作,不得改变用途,不得转移、截留、挪用项目经费,禁止用项目经费设立“小金库”。
协作单位的经费原则上不得进行二次转拨。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科技标准司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一:国家环境保护标准制修订项目建议表
附二:
承担国家环境保护标准制修订工作单位的基本要求
一、具有与制修订标准项目相关的技术能力,熟悉国家环境保护政策、法律、法规和标准体系;
二、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独立银行账户和健全的财务制度;
三、承担过国家环保标准制修订工作的单位及拟担任标准主编的人员,已按计划要求圆满完成了工作任务,没有出现在未办理项目变更、调整事宜的情况下,擅自拖延或中止项目,无故不按时完成工作任务的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