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伦贝尔市城镇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引导资金管理实施方案(呼伦贝尔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呼伦贝尔市城镇基础设施建设
项目引导资金管理实施方案
第一条 为加强城镇建设项目管理水平,提高城镇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引导资金(以下简称引导资金)的使用效益,根据国家、自治区、呼伦贝尔市建设项目和建设资金管理规定,结合呼伦贝尔市城镇建设实际,制定本方案。
第二条 本方案所称的引导资金是指由呼伦贝尔财政筹集的资金,每年不少于300万元,作为引导性补贴,重点用于能够带动农村牧区林区经济社会发展,公用基础设施建设力度大、质量高、效益明显的中心城镇。
第三条 引导资金的评定由呼伦贝尔市小城镇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建委)根据各旗市区申报材料,经调研审查后提出初步奖励意见,提交呼伦贝尔市小城镇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后报请市政府批准。
第四条 引导资金补贴对象为不设区的旗市所在地;国家和自治区级示范镇、重点镇;具有辐射带动能力、能够产生集聚效应的重点工矿区、旅游区、交通枢纽等小城镇及“窗口”小城镇。
第五条 引导资金分为三个档次。其中一等1个,补贴资金100万元;二等1—2个,补贴资金50万元;三等3—5个,补贴资金30万元。每个档次的补贴资金额度视年度资金筹集情况确定。
第六条 引导资金必须集中使用在事关群众切身利益的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上,项目不要求大,但要求当年开工,当年竣工交付使用,发挥效益。当年得到自治区奖励资金的城镇,市里不再重复补贴。获得引导资金的项目,项目所在地必须配套资金,引导资金与配套资金的比例不能低于1比3。目前,鉴于我市城镇建设与发展的实际现状,引导资金的使用将重点倾斜于镇区内人民群众吃水难、行路难的建设项目上。
(一)镇区道路桥梁建设项目。
(二)镇区给水工程建设项目。
(三)镇区排水及污水处理设施建设项目。
(四)镇区垃圾处理及环卫设施建设项目。
(五)市委、市政府确定的小城镇基础设施建设项目。
第七条 纳入引导资金的项目必须坚持重点突出、择优扶持、集中使用、加快建设的总原则。
(一)“以引代补”原则。引导资金不是固定性资金补助,必须根据各旗市区人民政府、镇两级资金配套和建设项目的具体进度和效果,确定补助金额。
(二)专款专用原则。引导资金属于呼伦贝尔市财政专项资金,必须按照批准的建设内容使用,确保资金专款专用,严禁截留、挤占、挪用和随意调整;凡截留、挤占、挪用和随意调整引导资金的行为,除收回补助资金外,要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处罚,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三)提高效益原则。引导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必须厉行节约,降低工程成本,防止损失浪费,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八条 引导资金要实行严格的项目管理,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的规定实行领导责任制、招投标制、合同制、监理制、项目法人制和竣工验收制;设计、施工单位必须具有相应的资质;呼伦贝尔市小城镇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呼伦贝尔市建委以及各旗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项目管理过程中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引导资金的使用、管理、监督等工作。
第九条 申请引导资金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编制完成新一轮镇域总体规划和建设规划。
(二)建设项目必须是批准立项的项目。
(三)申请引导资金的项目必须从各旗市区人民政府批准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库和纳入呼伦贝尔市中长期建设规划的小城镇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中选择。
(四)符合申报条件的项目,必须经各旗市区人民政府审查批准后上报呼伦贝尔市小城镇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十条 申报奖励资金项目每年集中受理一次。每年的1月中旬至3月底或根据全市城镇建设计划要求的时间,集中受理年度奖励资金申报项目。
第十一条 本方案自2010年1月1日起实施。
第十二条 本方案由呼伦贝尔市小城镇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