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出台意见规范学校食堂收支行为 严禁设立“小金库”(学校食堂收支管理制度)
来源:人民网-山东频道
人民网济南4月8日电 (郑浦丽)近日,山东省教育厅和省财政厅联合印发《关于加强中小学校食堂财务管理的意见》,意见规范了学校食堂的收支行为,严肃纪律,明令严禁学校挪用食堂资金或设立“小金库”,对私设“小金库”, 挤占、挪用学生生活费的违规违纪行为将严肃查处,并追究当事人责任。
根据意见,学校食堂要以服务师生为宗旨,各市要高度重视中小学校食堂财务管理工作,结合当地实际,制定中小学校食堂财务管理办法,规范学校食堂收支行为和会计核算工作。学校食堂财务管理实行法人负责制,校长是第一责任人;食堂财务纳入学校财务统一管理,单独开展会计核算,保证食堂收支平衡,严格控制成本开支范围,合理确定供餐价格,切实维护师生合法权益。
各学校要明确食堂收入范围,主要包括:伙食收入(学生伙食费收入、教职工伙食费收入、代办伙食费收入等)、上级补助收入、学校补贴收入、利息收入、其他收入等。食堂银行存款所产生的利息收入,记入“利息收入”;包装物出售、饭莱下脚料处理等所产生的收入,记入“其他收入”,食堂的收入应进行明细核算,教职工伙食费收入须单独反映。
学校食堂预收的伙食费不得直接计入食堂收入,应在每月末对师生实际就餐次数和金额进行结算,并按月以结算金额确认食堂收入。不得将学校的其他非食堂经营服务收入转入食堂收入;不得转移食堂收入;严禁挪用食堂资金或设立“小金库”
学校食堂成本以食堂的日常经营服务活动所必需的各项直接支出为核算依据,不包括财政投入的房屋建筑物折旧和其他固定资产折旧。其中,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食堂房屋的维修费应由财政性经费予以保障。学校食堂成本支出项目包括原材料成本、人工成本、设备折旧及低值易耗品成本。
同时,学校应单独开设食堂账户,收取的伙食费要及时存入食堂账户;暂不能开设食堂账户的,上交学校经费账户或者由教育行政管理部门、财政部门代管,严禁将收取的伙食费存入个人账户。积极推行网上缴费,原则上伙食费不得以现金方式收取。单独设置食堂会计账簿,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对食堂收入和成本进行明细核算;按照内部控制要求设置食堂会计、出纳、物资保管员等岗位,食堂会计人员可由学校会计人员兼任。加强食堂财会人员的业务培训,提高业务能力和工作水平,规范会计核算工作。
食堂伙食费标准应遵循成本补偿和非营利原则,实行价格公示制度。在食堂就餐教职工的伙食费,应与学生同菜同价。学校食堂应按月开展收支核算,月末进行结转;如结余较大,应及时调整伙食费标准,确保历年累计结余控制在年度收入的3%以内。
食堂结余应专项用于平抑原材料价格、改善伙食质量、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提供伙食费补助和食堂设施、设备更新及维修等,不得直接或变相用于发放学校教职工福利,不得用于学校招待费支出或非食堂经营服务方面的支出。
此外,统一采购必须取得正规发票,不得以自制票据和随货同行单等白条入账。加强学校食堂库存物资管理,严格执行出入库制度,明确专人负责,建立工作合账,按月对库存物资进行盘点,做到账账、账实相符。
学校食堂应坚持财务公示制度,每月对食堂采购物品品种、数量、价格及收入、支出结余等情况进行公示。同时,学校应设立由食堂管理人员、教职工代表、学生和家长代表组成的膳食管理委员会,监督食堂运营及财务管理情况。各级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应每年对中小学校食堂财务管理工作进行专项检查。对伙食质次价高、食堂账目不清、收支及物资管理不规范的要限期整改;对私设“小金库”, 挤占、挪用学生生活费的违规违纪行为要严肃查处,并追究当事人责任。
具备条件的中小学、幼儿园食堂原则上采用自营方式供餐,不再引入社会力量承包或委托经营,已经承包或委托经营的不再签订新的合同;确需引入社会力量承包或委托经营的,须报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本意见自2021年5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4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