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会经费继续减半征收,2024年1月1日起执行!(工会经费继续减半征收,2024年1月1日起执行什么标准)

为落实市委市政府惠企政策,发挥工会组织引领职工与企业共克时艰的作用,市总工会下发了《厦门市总工会关于继续执行税务部门代征工会经费上缴部分减半征收政策的通知》(厦工〔2023〕68号),政策执行相关问答如下:

工会经费继续减半征收,2024年1月1日起执行!(工会经费继续减半征收,2024年1月1日起执行什么标准)

PART.01 问:工会经费减半后的缴费比例是多少?

答: 工会经费税务部门代征缴费企业上缴部分按全部职工工资总额2%的20%,即工资总额的0.4%征收。

实行自管经费的省级产业(系统)工会、省总工会直属企业工会和中国金融工会福建省工作委员会所属基层缴费单位缴费比例按省总有关规定执行。

PART.02 问:阶段性减半征收政策执行时间是什么时候?

答: 2024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

PART.03 问:工会筹备金可以享受减半政策吗?

答: 开业投产满一年仍未成立工会的缴费单位:按月向地方总工会缴纳工资总额2%的工会筹备金和0.5%的补偿金,全额委托税务机关代征。工会筹备金和补偿金没有相关减免政策,需按全额申报缴纳

工会经费继续减半征收,2024年1月1日起执行!(工会经费继续减半征收,2024年1月1日起执行什么标准)

政策依据

1、《厦门市总工会关于继续执行税务部门代征工会经费上缴部分减半征收政策的通知》(厦工〔2023〕68号)

2、《关于印发〈厦门市工会经费代征管理办法〉的通知》(厦工〔2020〕4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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