汝州市基层司法所经费管理使用办法(试行)(司法所经费使用范围)

汝州市基层司法所经费管理使用办法(试行)(司法所经费使用范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市基层司法所办公经费及各项业务专项经费的使用和管理,保证基层司法行政工作顺利开展。结合我市基层司法行政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各乡(镇)、街道办事处司法所(以下简称司法所)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经费,是指司法所每月的办公经费、人民调解员补贴经费、社区矫正经费

第四条 本办法在制定理念上严格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严格执行现行财政政策。明确规定司法所业务经费使用必须遵章执行,实行专款专用。

第五条 本办法在经费使用标准上体现原则性和灵活性。设置标准幅度,并且对等级标准作了说明和界定,在规定幅度内使用经费额度。

第六条 本办法在监督检查上具有严肃性和规范性。明确经费使用审核要求和规范化程序,确保操作的严肃性,对经费使用执行申报制度,杜绝弄虚作假、违反纪律等行为,实行责任追究。

第七条 司法所经费实行定额报销,超支不补,各司法所要本着勤俭节约的原则,根据工作重点和实际需要合理使用司法所经费,避免重复购置,杜绝浪费,减少消耗,切实提高经费使用效率。严禁截留、挤占、挪用;严禁巧立名目、弄虚作假;严禁胡支乱花,违反者,将按照财经管理规定严肃查处。

第二章 开支范围和标准

第八条 司法所办公经费包括司法所开展和指导人民调解安置帮教、法律援助、社区矫正、普法宣传等工作支出,以及司法所办公用品购置、车辆燃油费、宽带费、电话费等项开支

第九条 司法所办公经费根据所属辖区大小、工作难易程度分为两类:一类所七个(小屯、纸坊、寄料、庙下、杨楼、蟒川、临汝镇),经费基数为每所每月1200元二类所十三个(温泉、米庙、陵头、风穴、煤山、洗耳、钟楼、汝南、王寨、骑岭、夏店、焦村、大峪),经费基数为每所每月1000元。

第十条 司法所人民调解员补贴经费采取“一案一补”的方式,根据案件以及纠纷的难易程度、工作量大小,经局基层科审核合格后,以案件卷宗数为准,按照每件100元至500元的标准给予确定。

第十一条 民间纠纷案件划分为:简易、一般、疑难、重特大纠纷四类。民间纠纷案件补贴标准:简易案件100元;一般案件300元;疑难案件400元;重特大案件500元

第十二条 社区矫正经费具体开支范围和标准由社区矫正中心另行规定。

第三章 报销结算

第十三条 司法所办公经费使用实行先支出后报销、超支不补的原则。需开支的各项经费支出,原则上由司法所用公务卡支出,之后按照正规的程序予以报销。当月支出小于当月的办公经费基数的,余下的办公经费自动计入下月办公经费之中。

第十四条 报销票据必须是盖有税务部门印章的正规发票,发票内容真实合法有效,真正用于工作支出,并符合财务管理规定,严禁越权开支。

第十五条 报销人员必须是各基层司法所确定的内勤人员,由内勤人员于每月的1日至5日之间持所需报销的票据交由基层科审定汇总后报财务室,6日至15日为报销日。基层科每月1-5日对司法所办公经费及人民调解员案件补贴情况进行汇总,并报局长及党组成员、纪检室、财务室、基层科留存备查,主管局长及财务科长审校后,予以报销。

第十六条 人民调解员补贴经费基层科汇总后,由财务室以转账方式转入司法所内勤账户,由内勤人员统一发放。

第十七条 社区矫正经费由社区矫正中心具体制定。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 司法所办公经费保障标准将根据经济的发展、工作任务的增加和保障能力的变化,适时进行调整。

第十九条 对开展工作不力或不作为、不开展工作的司法所被通报批评的将减少拨付或停止拨付办公经费,并对该司法所采取约谈、诫勉谈话、组织调整等相应的组织措施。

第二十条 减少或停止拨付办公经费的情况:司法所日常工作(司法所开展和指导人民调解、安置帮教、法律援助、社区矫正、普法宣传等工作及人员在岗情况等)被通报批评一次扣除办公经费的10%,以此类推,超过三次停止拨付本月的办公经费。

第二十一条 人民调解案件如有弄虚作假办假案者,发现一起扣除当月人民调解案件补贴经费的50%,以此类推,扣完为止。

第二十二条 基层科、社区矫正科、财务科、纪检室会同有关部门对各基层司法所的各项费用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主要内容包括:

(一)办公经费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是否符合规定;

(二)办公经费及社区矫正经费的报销和支付是否符合规定;

(三)是否存在虚报费用的行为;

(四)是否建立完善的所内账目;

(五)是否存在其他违反本办法的行为。

第二十三条 对于检查中发现的违反本办法的行为,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由基层科、社区矫正科、财务科、监察室会同有关部门责令改正,追回资金,并予以通报;相关责任人员,由所在单位按规定予以党纪、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发布时间 :2017-08-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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