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共产党支部工作条例(中国共基层组织工作条例)

1.流动党员党支部,组织流动党员开展政治学习,过好组织生活,进行民主评议,引导党员履行(党员义务),行使(党员权利),充分发挥作用。对组织关系不在本党支部的流动党员民主评议等情况,应当通报其组织关系所在党支部。

2.中共中央印发的《中国共产党支部工作条例(试行)》共八章37条,由(中央组织部)负责解释,自2018年(10月28日)起施行。

3.各级党委(党组)应当把党支部建设作为最重要的基本建设,定期研究讨论、加强领导指导,切实履行(主体责任)。县级党委每年至少专题研究1次党支部建设工作。 各级党委(党组)书记应当带头建立党支部工作(联络点),带头深入基层调查研究,发现和解决问题,总结推广经验。

4.党支部必须坚持(民主集中制),发扬党内民主,尊重党员( 主体地位),严肃党的纪律,提高解决自身问题的能力,增强生机活力。

5.党支部应当经常开展谈心谈话。党支部委员之间、党支部委员和党员之间、党员和党员之间,每年谈心谈话一般不少于1次。谈心谈话应当坦诚相见、交流思想、交换意见、帮助提高。 党支部应当注重分析党员思想状况和(心理状态)。对家庭发生重大变故和出现重大困难、身心健康存在突出问题等情况的党员,党支部书记应当帮助做好(心理疏导);对受到处分处置以及有不良反映的党员,党支部书记应当有针对性地做好思想政治工作。

6.要结合实际创新党支部设置形式。流动党员较多,工作地或者居住地相对固定集中,应当由(流出地)党组织商(流入地)党组织,依托园区、商会、行业协会、驻外地办事机构等成立流动党员党支部。

7.上级党组织应当经常对党支部书记、副书记和其他委员进行培训。 党支部书记培训纳入党员、干部教育培训规划,对新任党支部书记应当进行(任职培训)。中央组织部组织开展党支部书记示范培训,地方、行业、系统一般根据党组织隶属关系,分层分类开展党支部书记(全员轮训)。党支部书记每年应当至少参加1次县级以上党组织举办的集中轮训。注意统筹安排,防止频繁参训,确保党支部书记做好日常工作。

8.党支部应当组织党员按期参加党员大会、党小组会和上党课,定期召开党支部委员会会议。 (“三会一课”)应当突出政治学习和教育,突出党性锻炼,以(“两学一做”)为主要内容,结合党员思想和工作实际,确定主题和具体方式,做到形式多样、氛围庄重。

9.党支部应当严格执行党的(组织生活 )制度,经常、认真、严肃地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增强党内(政治生活)的政治性、时代性、原则性、战斗性。 党员领导干部应当带头参加所在党支部或者党小组组织生活。

10.党支部必须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遵守党章,加强(思想理论)武装,坚定(理想信念),不忘初心、牢记使命,始终保持先进性和纯洁性。

11.党支部设置一般以单位、区域为主,以单独组建为主要方式。企业、农村、机关、学校、科研院所、社区、社会组织、人民解放军和武警部队连(中)队以及其他基层单位,凡是有正式党员(3)人以上的,都应当成立党支部。

12.结合实际创新党支部设置形式,使党的组织和党的工作(全覆盖)。

13.对因党员人数或者所在单位、区域等发生变化,不再符合设立条件的党支部,上级党组织应当及时予以调整或者(撤销)。

14.为执行某项任务临时组建的机构,党员组织关系不转接的,经上级党组织批准,可以成立(临时党支部)。

15.党支部党员大会是党支部的议事决策机构,由全体党员参加,一般每季度召开(1)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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