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业单位科研人员,最新最全创新创业指引来了!(事业单位科研人员创新创业的指导意见)

日前,省委组织部、省人社厅、省科技厅、省教育厅联合印发《湖北省事业单位科研人员创新创业工作指引》(以下简称《工作指引》),推动企业、高校、科研院所协同创新,进一步鼓励支持事业单位科研人员开展创新创业活动。

省人社厅相关负责人表示,《工作指引》内容共有九个部分,包括:创新创业形式、适用范围、条件、手续、科研人员享有的权利、行为约束(负面清单)、对担任领导职务科研人员的规定、激励措施、组织保障等。主要对以下四个方面予以规范指引。

明确了范围条件和办理程序

明确适用范围是高校、科研院所等事业单位聘用在专业技术岗位上、开展科技成果研发转化活动的工作人员。

创新创业活动包括兼职创新、在职创业、离岗创业、挂职、项目合作五种形式。

科研人员的职称、年龄、资历、科技成果形式、获奖层次、获得专利与否,均不作为限制创新创业的条件。

办理程序方面,应履行个人申请、单位审核、签订协议三项手续,并明确协议应当约定起止时间、权利义务、知识产权保护、成果归属、违约责任等十项要素,便于科研人员和单位、企业把握。

列明了科研人员的权利和底线

分类列明科研人员创新创业享有的人事关系、工资待遇、社会保险、职称评审、返岗保障、续聘解聘、成果权益等相关权利;特别是明确兼职取酬、获得科技成果转化收益的情形和条件,如科研人员职务科技成果转化可按照国家和省相关规定获得70%-99%的现金奖励或股权激励。同时,列出负面行为清单,对危害国家和公共安全、弄虚作假、侵权违约、交叉兼职、漏缴税款、违法违规等行为明确禁止性要求,划清底线红线。同时,严格规范领导人员兼职取酬和获取收益。

兼职创新创业类科研人员享有的权利

1

人事关系不变。在单位的工资福利待遇不受影响,继续享有参加职称评审、项目申报、岗位竞聘、培训、考核、奖励等各方面权利。

2

兼职取酬。兼职创新创业可以合法取得报酬,包括但不限于薪酬、企业股权、期权、限制性股票、出资比例奖励等。兼职取酬收入不受单位绩效工资总量限制。

3

参加社会保险。在单位参加社会保险不受影响。兼职单位或创办企业应当为兼职创新创业科研人员缴纳工伤保险。可获取企业为兼职创新人员参加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提供的补贴。

4

创新创业业绩运用。在兼职单位的工作业绩或者在职创办企业取得的成绩可以作为其职称评审、岗位竞聘、考核等的重要依据。

5

解聘自主权。对科研人员自愿流动到兼职单位工作,或者在职创办企业期间提出解除聘用合同的,事业单位应当及时与其解除聘用合同并办理相关手续。

6

灵活安排工作时间。经与单位协商一致,可实行相对灵活、弹性的工作时间。

7

科技成果赋权。享有单位赋予的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或长期使用权。

离岗创业类科研人员享有的权利

1

保留人事关系。离岗期限不超过3年,期满后创办企业未盈利的可延长不超过3年,累计不超过6年。期间继续由单位保管人事档案,连续计算工龄,正常调整档案工资;在单位参加职称评审、培训、考核、奖励等。不被单位以离岗创业为由解除人事关系。

2

相关待遇。工资、医疗等待遇按本地、本单位规定执行,没有规定的按约定确定。

3

离岗取酬。离岗创业可以合法取得报酬,包括但不限于薪酬、企业股权、期权、限制性股票、出资比例奖励等。

4

参加社会保险。由原单位参加社会保险,承担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创业企业为离岗创业科研人员同时缴纳工伤保险费;住房公积金等所需费用,由单位和离岗创业人员协商确定。

5

创业业绩运用。离岗创业期间取得的业绩、成果等,可以作为其职称评审的重要依据。

6

评优表彰。创业业绩突出,年度考核被确定为优秀档次的,不占原单位年度考核优秀比例,符合相应条件的,给予表彰奖励。

7

返岗保障。离岗创业人员返回时,聘用至不低于离岗创办企业时原岗位等级的岗位。

8

解聘自主权。离岗创业人员提出解除聘用合同的,原单位应及时依法解除聘用合同。

9

科技成果赋权。享有单位赋予的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或长期使用权。

挂职合作创新类科研人员享有的权利

1

人事关系不变。与单位在岗人员同等享有参加职称评审、项目申报、岗位竞聘、培训、考核、奖励等方面权利。

2

岗位竞聘倾斜。合作期满返回原单位,单位可按照有关规定对业绩突出人员在岗位竞聘时予以倾斜。

3

解聘自主权。科研人员与企业协商一致,自愿流动到企业工作的,单位应当及时与其解除聘用合同并办理相关手续。

4

续签协议。所从事工作确未结束的,三方协商一致可以续签协议。

5

获取收益和奖励。按照与单位、企业的约定,获得报酬、奖励,参与相关成果转让、开发收益等权益分配。

梳理了相关支持政策和服务

着力消除科研人员关于收益分配、融资、税收、服务、风险等方面的顾虑。

1

现金奖励或股权激励。科研人员在职务科技成果转化工作中开展技术转让、技术许可等活动,并办理技术合同登记的,按照国家和省相关规定获得70%-99%的现金奖励或股权激励。

2

金融服务链支持。实行人才创新创业发展基金天使基金、风险基金、股权基金分类支持,采取“无偿 股权”等方式支持科研人员创业。

3

税收优惠。符合条件的高校、科研院所科研人员转化职务科技成果的转化现金奖励,可减按50%计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股份或出资比例等股权奖励,可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个人因作出突出贡献,从省级以下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取得的一次性奖励收入,按照“偶然所得”项目20%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

4

表彰奖励。符合条件的可参加“湖北省杰出人才奖”“杰出专业技术人才”等评选,获得相应奖励或补助。

5

项目经费支持。实现“卡脖子”关键核心技术攻关、科技成果在鄂转化等重要成果的,可申请参评科技创新团队、产业创新人才等项目支持,获得相应经费。

6

“楚才卡”服务。科研人员符合“楚才卡”相关条件的,可在省政务服务网人才服务专区申领“楚才卡”,在全省按照有关政策获取科技、金融、税务、社保、住房、医疗、子女教育等服务,享受高效、便捷的人才服务。

7

成果转化对接服务。鼓励科研人员积极参加“专业人才智汇基层”活动,按照单位选派计划参与“院士专家企业行”“科技副总”“科技特派员”“博士后科技服务团”等专项活动。鼓励科研人员通过“智慧之光”等创新创业成果转化平台,参加专场对接、成果推介、政企洽谈、投融资等活动,实现科技成果转化落地。

明确了组织保障相关要求

1

要求各地各部门各相关单位大力支持鼓励科研人员创新创业,做好宣传引导服务,帮助解决实际困难。

2

要求事业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完善奖惩措施,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严禁简单封杀或放任不管。

3

对在创新创业活动中出现的问题,按照“三个区分开来”的要求对待,注重保护科研人员积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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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事业单位科研人员,最新最全创新创业指引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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