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现代农业产业技术体系项目及资金管理细则(上海现代农业科技产业化促进中心)

上海市现代农业产业技术体系项目及资金管理细则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并加强上海市现代农业产业技术体系项目及资金管理,根据《现代农业产业技术体系建设专项管理办法》(农科教发〔2022〕3号)和《上海市乡村振兴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沪农委规〔2022〕5号)有关精神,依据国家和本市有关科技项目及资金管理规定及相关财务制度,结合本市现代农业产业技术体系建设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上海市现代农业产业技术体系项目(以下简称“体系项目”)聚焦农业农村现代化发展要求,根据本市农业农村相关规划和区域特色农产品布局,整合本市科研、教育、技术推广、企业等科技创新和产业化资源,以农产品为单元,以产业为主线,按照全产业链配置科技力量,建设具有地方特色或优势的相关产业技术体系,提升上海都市现代绿色农业的质量效益和竞争力。

第三条 体系项目围绕规划确定的产业发展需求,开展产业链关键节点的技术研究、集成和示范。广泛凝聚各方研发力量,打破部门、区域学科界限,围绕产业链部署创新链。体系项目建设周期与规划相匹配,一般为五年,从各个产业发展的整体性出发,在内容设计、任务分解、协作方式和组织管理等方面做好系统化、制度化设计。建立相对稳定的资金支持渠道,加强与国家现代农业产业技术体系的对接。

第二章 管理机构与职责

第四条 上海市农业农村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农业农村委”)会同上海市财政局(以下简称“市财政局”)组建上海市现代农业产业技术体系建设协调指导委员会(以下简称“协调指导委员会”),负责对体系项目进展情况开展年度监督考核,负责协调解决体系项目实施中遇到的重大问题。

第五条 协调指导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市农业农村委。上海市农业科技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市农业科技服务中心”)协助协调指导委员会办公室具体开展体系项目日常管理工作。

第三章 组织架构与岗位职责

第六条 上海市现代农业产业技术体系由首席专家、专业组和综合试验站构成,根据建设任务需要,可设置专项和关键节点应用场景示范点。

每个专业组设一个组长岗位,每个综合试验站设一个站长岗位。

首席专家所在单位为体系项目技术依托单位,其他单位为体系项目建设单位。

第七条 首席专家岗位职责:组建并管理本体系项目创新团队;提出体系项目建设周期内研究和试验示范任务与分年度计划,制定任务分解方案;组织、指导、协调和落实体系项目年度研究和试验示范任务;组建关键节点技术创新团队实施专项,强化各节点协同创新;执行体系项目资金预算,统筹管理资金安排和使用情况;组织创新团队年度总结与考核;遴选关键节点应用场景示范点,示范应用体系项目成果,扩大体系项目辐射和带动作用。

第八条 专业组组长岗位职责:根据体系项目任务要求,研判本领域国内外技术发展趋势,提出体系项目建设任务建议,明确本专业组责任分工,制定落实技术方案,组织本专业组创新团队成员围绕产业发展的关键技术问题开展技术攻关、政策咨询和应急服务等,对接和指导综合试验站与关键节点应用场景示范点。

第九条 综合试验站站长岗位职责:根据体系项目任务要求,调查、收集生产实际问题与技术需求信息,对体系项目形成的研究成果开展集成试验和示范,组织本试验站创新团队成员开展技术培训、服务等,对接和指导关键节点应用场景示范点。

第十条 体系项目技术依托单位要严格履行法人主体责任,为首席专家提供必要的研究场所和辅助人员,及时报告首席专家工作单位调动、出国、违纪违法等重大事项。将体系项目工作纳入科研项目进行日常监督和管理,加强资金内控制度建设。

第四章 体系项目管理

第十一条 体系项目设立

(一)发布。市农业农村委围绕本市农业产业发展规划和科技需求,组织产业主管部门和专家,研究确定体系项目建设目标与重点任务,公开发布遴选通知。

(二)申报。首席专家申报人根据遴选通知编制首席专家推荐表、体系项目建设实施方案等申报材料,经所在单位审核后,报送市农业科技服务中心。市农业科技服务中心受理后,根据遴选通知要求,对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并形成审查结果。

(三)评审。市农业科技服务中心提出评审方案,经市农业农村委审定后,组织开展专家评审。市农业科技服务中心汇总专家评审结果,报市农业农村委。

(四)公示。市农业农村委根据专家评审结果,研究确定首席专家人选、体系项目建设实施方案和建设经费,并向社会公示首席专家人选。

(五)下达。经公示无异议后,由市农业农村委根据资金预算安排,商市财政局同意后,下达年度计划。

第十二条 体系项目日常管理

(一)任务下达。计划下达后,首席专家组织体系项目技术依托单位和各建设单位形成年度计划任务分解方案,经专家评议通过后,由市农业科技服务中心与首席专家、专业组、综合试验站、专项承担单位等签订任务委托协议和年度计划任务书,明确实施内容、计划进度、考核指标、经费预算等。

(二)动态管理。专业组、综合试验站、专项承担单位应于每年11月30日前通过管理系统提交年度工作总结,总结资金使用、实施进展等情况,首席专家应于每年12月31日前提交产业发展形势和政策咨询年度报告

(三)年度考核。协调指导委员会对首席专家进行年度考核,对未完成任务指标的,限期整改,必要时可对体系相关组、站或人员进行调整。体系项目实施最后一年不单独进行考核,与综合绩效评价合并开展。

首席专家根据年度计划任务书和任务委托协议,组织对专业组、综合试验站及专项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年度绩效支出分配依据,报市农业科技服务中心备案。

(四)项目变更。涉及体系项目技术依托单位变更,应向市农业农村委提出申请,获得批准后方可实施变更;涉及考核指标、专业组、综合试验站、专项承担单位发生变化,应向市农业科技服务中心提出申请,获得批准后方可实施变更;其他不涉及经费的变更,应向市农业科技服务中心备案。

(五)项目终止。体系项目实施过程中,如发生重大变化,体系项目技术依托单位可以向市农业农村委申请终止,如出现年度考核未完成任务且整改后仍未达到预期或严重违规违纪行为等情况,市农业农村委可直接终止。

第十三条 人员管理

(一)人员遴选。按照按需设岗,按岗聘人的原则,首席专家在申报编制实施方案时,提出创新团队成员建议名单,在评审时予以确定。

(二)人员聘任。创新团队成员实行聘任制,在被聘期间仍可承担其所在单位的岗位职责以及相关工作任务。

(三)人员变更。首席专家变更,应向市农业农村委、市财政局提出申请,获得批准后方可实施变更;专业组组长、综合试验站站长变更,应向市农业科技服务中心提出申请,获得批准后方可实施变更;其他创新团队成员变更,应向市农业科技服务中心备案。

第十四条 综合绩效评价

体系项目建设周期结束后,采用综合绩效评价的方式,从对产业发展的贡献度、与创新型生产经营主体的结合度、国内同行业的认可度和政府产业决策的参与度等方面综合评价体系项目任务目标完成情况,评价结果为不合格或排序为末位的,不再继续支持建设。综合绩效评价方案另行制定。

第五章 资金管理

第十五条 资金支持方式

体系项目采取前补助方式支持,分年度安排资金预算,拨付预算到体系项目技术依托单位,体系项目技术依托单位根据年度计划任务书预算拨款至体系项目建设单位。

第十六条 资金开支范围

体系项目资金预算由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组成。

(一)直接费用。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的与之直接相关的费用,主要包括:

1. 设备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购置或试制专用仪器设备,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以及租赁外单位仪器设备而发生的费用。计算类仪器设备和软件工具可在设备费科目列支。应当合理安排设备购置,鼓励开放共享、自主研制、租赁专用仪器设备以及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避免重复购置。对于使用专项经费购置的单台/套/件价格在50万元以上的设备,应当按照本市新购大型科学仪器设施联合评议的有关规定执行。

2. 业务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消耗的各种材料、辅助材料等低值易耗品的采购、运输、装卸、整理等费用,发生的测试化验加工、燃料动力、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会议/差旅/国际合作交流等费用。具体支出内容可包括:

(1)材料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需要消耗的各种原材料、辅助材料、试剂等低值易耗品、实验动植物、元器件、部件、外购件、包装物等采购、运输、装卸、整理等费用。

(2)测试化验加工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委托外单位(包括体系项目技术依托单位和建设单位内部独立经济核算单位)开展与项目相关的检验、测试、设计、化验及加工等费用。

(3)燃料动力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直接使用的相关仪器设备、科学装置等运行发生的可单独计量的水、电、气、燃料消耗费用等。

(4)差旅/会议/国际合作与交流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为组织开展学术研讨、咨询论证,以及组织协调项目活动而发生的会议费用;开展科学实验(试验)、科学考察、业务调研、学术交流等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研究人员出国及外国专家来华开展科学技术交流与合作的费用。

(5)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需要支付的出版费、资料费、专业软件购买费、文献检索费、专业通信费、专利申请及其他知识产权事务等费用。

3. 劳务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支付给参与项目的研究生、博士后、访问学者和项目聘用的研究人员、科研辅助人员等的劳务性费用,以及支付给临时聘请的专家咨询、评审等费用。

项目聘用人员劳务费开支标准,参照本市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从业人员平均工资水平,根据其在项目研究中承担的工作任务确定,其由单位缴纳的社会保险补助、住房公积金等可纳入劳务费科目开支。

支付给临时聘请的专家费用,不得支付给参与项目研究和管理的相关人员,其管理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二)间接费用。是指体系项目技术依托单位和建设单位在组织实施过程中发生的无法在直接费用中列支的相关费用。主要包括:为项目研究提供的房屋占用,日常水、电、气、暖消耗费,有关管理费用的补助支出,以及激励科研人员的绩效支出等。结合单位信用情况,间接费用实行总额控制,按照不超过项目直接费用扣除设备购置费后的40%进行核定。

间接费用应纳入单位财务统一管理,健全内部管理制度,统筹安排使用。绩效支出安排应当与科研人员在项目工作中的实际贡献挂钩。体系项目技术依托单位和建设单位可将间接费用全部用于绩效支出,并向创新绩效突出的团队和个人倾斜。

第十七条 预算调整

体系项目技术依托单位和建设单位应严格按任务委托协议和年度计划任务书规定的内容使用项目资金,确有必要调整时,按以下程序办理,并在建设周期结束前,报市农业科技服务中心备案:

(一)体系项目技术依托单位预算调整:

1. 设备费预算调整,由首席专家提出申请,单位统筹考虑现有设备配置情况和项目实际需求后,由单位自行审批。

2. 除设备费外的其他直接费用调整,单位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完善内部管理制度,结合单位实际情况自行审批或授权首席专家根据科研活动实际需要自主安排。

3. 间接费用预算总额不得调增,内部构成调剂或调剂至直接费用,由首席专家提出申请,单位自行进行审批。

(二)体系建设单位预算调整:

1. 设备费预算调整,由专业组、综合试验站、专项负责人提出申请,单位统筹考虑现有设备配置情况和项目实际需求后自行审批,并及时报首席专家和体系项目技术依托单位备案。

2. 除设备费外的其他直接费用调整,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完善内部管理制度,结合单位实际情况自行审批或授权专业组、综合试验站、专项负责人根据科研活动实际需要自主安排,并及时报首席专家和体系项目技术依托单位备案。

3. 间接费用预算总额不得调增,内部构成调剂或调剂至直接费用,由专业组、综合试验站、专项负责人提出申请,单位自行进行审批,并及时报首席专家和体系依托单位备案。

第十八条 资金结转结余

体系项目年度结转资金留存体系项目技术依托单位和建设单位结转下一年度按规定继续使用。  

项目因故终止,体系项目技术依托单位和建设单位应自提出终止申请或接到市农业农村委终止通知之日起,在1个月内完成清理账目与资产,编制财务报告及资产清单,市农业农村委停拨项目经费、组织项目资金清查处理、确认并收回项目结余资金。

综合绩效评价合格的体系项目,结余资金留归体系项目技术依托单位和建设单位使用,统筹用于科研活动直接支出。体系项目技术依托单位和建设单位应优先考虑原项目团队科研需求,加强结余资金管理,健全结余资金盘活机制,加快资金使用进度。

综合绩效评价不合格的体系项目,结余资金按原渠道收回,如仍有尾款的,不再拨付。

第十九条 资金审计

体系项目建设周期中,市农业科技服务中心委托具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抽查审计。

体系项目建设周期结束后,市农业科技服务中心委托具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对全部项目资金进行审计,审计结果作为综合绩效评价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条 事业单位使用项目资金形成的固定资产属于国有资产,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国有资产管理规定管理。企业等经营单位使用项目资金形成的固定资产,按照《企业财务通则》等相关规章制度管理。

第二十一条 项目实施形成的大型科学仪器设备、科学数据、自然科技资源等,在保障有关单位合法权益的基础上,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开放共享。

第六章 责任与监督

第二十二条 体系项目技术依托单位应依法依规建立健全项目管理制度,完善内部控制和监督制约机制,认真行使资金管理、审核和监督权;采取有效措施为项目实施提供科研、财务、行政等支撑;制定并严格执行调整审批程序,配合做好评审、年度考核、综合绩效评价等有关工作。

体系项目技术依托单位、建设单位和首席专家是体系项目建设、管理和资金使用的责任主体。专业组组长、综合试验站站长按照与首席专家签订的年度计划任务委托协议,完成实施内容和考核指标,配合首席专家完成原始资料收集、年度考核、综合绩效评价、资金决算及审计等工作。

第二十三条 市农业农村委、市财政局通过专项检查、监督评估、绩效评价等多种方式,对体系项目实施和资金管理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发现问题的单位,采取警示、约谈等方式,督促整改,追踪问责。

在任务委托协议条款中应明确,因故终止或综合绩效评价不合格的体系,除确因客观原因外,首席专家及相关责任人3年内不得申报农业科技创新项目和体系项目,市农业农村委将在一定范围内通报;对存在未经批准擅自变更,以及不配合综合绩效评价、不配合资金审计等严重违约行为的,追回项目已拨资金,取消相关责任人项目申报资格。

第二十四条 体系项目技术依托单位和建设单位在实施过程中存在违规违纪违约行为的,市农业农村委、市财政局等将视情节轻重采取约谈、暂停项目拨款等措施,并根据任务委托协议的约定,采取终止执行、追回已拨资金、阶段性或永久性取消申报资格等措施;对弄虚作假和截留、挪用财政资金等违法行为,将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追究法律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有关处理结果将依法向社会公开。

第二十五条 加强科研诚信建设和信用管理。市农业农村委对体系项目技术依托单位和建设单位、相关责任人、专业机构、评审专家等在项目实施和管理工作中的科研失信行为进行记录,作为今后项目申报、管理等的重要评价依据。

第二十六条 体系项目在执行任务过程中,须按照国家科技保密有关法律法规进行管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细则由市农业农村委会同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细则自2023年9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8月31日。《上海市现代农业产业技术体系建设实施方案》(沪农委〔2017〕123号)废止。已实施的体系项目,在不改变任务委托协议和计划任务书的前提下,参照本细则管理。

相关新闻

联系我们
联系我们
公众号
公众号
在线咨询
分享本页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