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级科研事业单位绩效评价暂行办法(中央级科研事业单位绩效评价暂行办法)
中央级科研事业单位绩效评价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关于“加快建设创新型国家”、“建立全面规范透明、标准科学、约束有力的预算制度,全面实施绩效管理”的部署要求,进一步深化中央级科研事业单位管理改革,建立科学合理的评价机制,创新政府配置资源方式,激发科研事业单位创新活力,引导科研事业单位面向世界科技前沿、面向国民经济主战场、面向国家重大需求,立足职责定位,增强科技创新能力,发挥骨干引领作用,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国务院各部门、直属机构、直属事业单位等(以下简称主管部门)所属自然科学和技术领域科研事业单位(以下简称科研事业单位)。
第三条 科技部牵头,会同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以下简称牵头部门)统筹开展科研事业单位绩效评价工作。主管部门组织开展所属科研事业单位的绩效评价工作。科研事业单位进行绩效自评价,配合牵头部门、主管部门开展绩效评价工作。
第四条 开展科研事业单位绩效评价,应重能力、重绩效、守规范、讲贡献,遵循以下原则:
(一)能力导向。引导科研事业单位根据职责定位,聚焦能力提升,注重科技创新的科学价值、技术价值、经济价值和社会价值,建立基于绩效目标的评价机制,强化创新责任,激发创新活力,提升科技资源配置和资金使用效益,增加知识创造与技术供给。
(二)科学分类。结合科研事业单位职责定位,将中央级科研事业单位分为基础前沿研究、公益性研究、应用技术研发等三类进行评价。对三类科研事业单位的绩效评价,在绩效目标设定、评价指标选择、评价方法运用等方面均体现各自类别特点,评价过程中不以论文作为唯一标准。从事基础前沿研究的科研事业单位,绩效评价应突出研究质量、原创价值和实际贡献等;从事公益性研究的科研事业单位,绩效评价应突出实现国家目标和履行社会责任等;从事应用技术研发的科研事业单位,绩效评价应突出成果转化、技术转移和经济社会影响等。
(三)协同推进。建立牵头部门、主管部门、科研事业单位协同配合、试点先行的工作机制。牵头部门加强顶层设计,推进科研事业单位绩效评价,加强对科研事业单位及其主管部门绩效评价工作的指导监督,组织开展科研事业单位综合评价和年度抽查评价;充分发挥主管部门的积极性,由主管部门组织开展所属科研事业单位部门评价,督促指导科研事业单位做好绩效评价管理、目标设置、执行监控、绩效自评价以及评价结果运用等方面工作;科研事业单位开展本单位绩效目标设置、执行监控和绩效自评价,配合牵头部门、主管部门开展绩效评价工作。
(四)促进发展。采取参与式、开放式评价模式,充分发挥第三方机构和专家学者作用,通过开展评价,促进科研事业单位发现科技创新中的问题,完善绩效管理机制。加强评价结果运用,推动科研事业单位聚焦职责定位,优化科研力量配置,加强创新团队和研发条件建设,改进科研组织方式和管理机制,提高绩效水平。
第五条 建立包括综合评价、年度抽查评价等评价类型的科研事业单位绩效评价长效机制。综合评价是面向全部中央级科研事业单位开展的,涵盖职责定位、科技产出、创新效益等方面的全面评价,以五年为评价周期。年度抽查评价是指五年期间,每年按一定比例对中央级科研事业单位开展的,聚焦年度绩效完成情况、创新能力等重点方面的评价;五年期间,通过年度抽查评价,实现中央级科研事业单位全覆盖。同时,结合绩效评价总体要求,围绕科研事业单位管理运行、科技创新,开展绩效执行监控,为综合评价、年度抽查评价等提供基础性支撑。
第二章 任务分工
第六条 科技部会同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开展以下工作:
(一)制定科研事业单位绩效评价制度,确定科研事业单位绩效总体目标,以及绩效评价指标框架;
(二)统筹协调科研事业单位绩效评价工作,制定综合评价、年度抽查评价等评价计划和工作方案,提出总体工作要求。结合年度抽查评价开展评价试点,在总结试点经验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评价计划、工作方案、指标体系等;
(三)指导监督主管部门开展所属科研事业单位绩效评价工作;
(四)组织开展科研事业单位绩效综合评价、年度抽查评价,并形成评价报告。建立绩效评价结果信息库并滚动管理;
(五)运用评价结果,优化科技资源配置、科研事业单位布局,加强科研事业单位人事管理与绩效工资总量核定;
(六)组织开展相关宣传、交流和培训。
第七条 主管部门开展以下工作:
(一)制定本部门科研事业单位绩效评价细则;
(二)制定本部门所属科研事业单位绩效评价工作计划、实施方案和绩效指标体系;
(三)在会同所属科研事业单位研究、协商的基础上,审定所属科研事业单位绩效目标、绩效指标;
(四)组织所属科研事业单位开展绩效执行监控工作;
(五)组织开展所属科研事业单位绩效评价,向科技部提交科研事业单位绩效部门评价报告;
(六)加强对科研事业单位绩效评价结果的运用;
(七)组织部门内绩效评价宣传与培训。
第八条 科研事业单位开展以下工作:
(一)与主管部门研究、协商、制定本单位绩效目标、绩效指标;
(二)配合主管部门开展绩效评价,制定本单位自评价工作方案;
(三)开展绩效执行监控工作,向牵头部门、主管部门提交绩效评价相关数据、资料、材料等;
(四)开展绩效自评价,提交自评价报告;
(五)结合绩效评价提出的问题与建议,改进科研和管理工作;
(六)面向本单位开展绩效评价宣传和培训。
第三章 绩效目标与指标制定
第九条 绩效目标是科研事业单位在评价周期内开展科技创新活动的预期结果。绩效指标是对绩效目标的细化、具体化,是衡量绩效目标实现程度的考核工具。
第十条 主管部门、科研事业单位根据牵头部门确定的总体目标,研究设定绩效目标和指标,绩效目标包括五年综合绩效目标和年度绩效目标。绩效目标、绩效指标制定应符合以下标准:
(一)导向明确。根据中央编办、主管部门关于本单位职责、机构、编制的文件以及科研事业单位章程等文件规定的职责定位,国家科技发展规划和政策,所属行业发展规划,以及相关领域科技创新趋势,设定绩效目标。对有条件的科研事业单位,探索实行合同管理制度,通过合同约定绩效目标。
(二)具体清晰。绩效目标和绩效指标应有时间节点,指向明确,内容具体清晰,定量指标、定性指标应可比对、可考核。
(三)科学可行。绩效目标应充分考虑科研活动规律与特点,与预算投资额或资金量相适应,经过充分调查、研究和论证,符合客观实际且科学可行。绩效指标数据口径规范、资料易于采集。
(四)分类制定。根据学科特点,不同类型的科研事业单位应分类制定绩效目标。五年综合绩效目标和年度绩效目标应有机结合、有序衔接,通过年度绩效目标的积累递进,实现五年综合绩效目标。
第十一条 绩效目标包括预期产出、预期效果、服务对象及社会公众满意度等方面。主要应包括以下五个方面:
(一)科技创新成果与水平;
(二)人才团队与条件平台建设;
(三)科研成果推广应用,科学传播、科技服务;
(四)科研组织方式与管理机制创新;
(五)其他。
第十二条 科研事业单位绩效目标、指标由科研事业单位研究提出,经主管部门审定,报科技部备案。
第十三条 实施中如有客观原因,确需调整绩效目标的,应按绩效目标设定程序,再行调整、审定、备案。
第四章 评价内容与指标
第十四条 绩效评价的基本内容包括:
(一)绩效目标的设定情况;
(二)绩效目标的实现程度;
(三)实现绩效目标的管理效率;
(四)创新活动与成果的影响。
第十五条 评价指标体系一般由三级指标构成,一、二级指标为共性指标,三级指标为分类指标。一级指标包括职责定位、科技产出和创新效益;二级指标包括职责相符性、需求一致性、管理规范性、完成情况及效率、创新能力、创新贡献等;三级指标按照基础前沿研究、公益性研究和应用技术研发等不同单位类型,结合单位自身职责定位、科技创新特点,确定评价指标和权重。
第十六条 立足科研事业单位的基础、条件、特色,选择科学、适用的评价方式,坚持定性和定量相结合。基础前沿研究类科研事业单位综合运用专家咨询、文献计量等方法,公益性研究类科研事业单位综合运用用户评价、调研座谈等方法,应用技术研发类科研事业单位综合运用市场调查、案例分析等方法。
第五章 评价程序
第十七条 主管部门制定评价工作计划、实施方案和指标体系,报科技部备案。
(一)主管部门制定本部门的评价工作计划,确定开展绩效评价的组织方式、工作流程和进度安排等。
(二)按照评价工作计划,制定所属科研事业单位的评价实施方案、目标、指标体系等。
第十八条 科研事业单位按照牵头部门部署要求,根据主管部门制定的评价工作计划、实施方案和指标体系,开展绩效执行监控和自评价。自评价过程中,应听取包括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工勤技能人员的意见建议,在此基础上,形成自评价报告。
第十九条 主管部门开展部门评价工作。
(一)根据评价工作计划、实施方案和评价指标体系,组织或委托评估机构等,在核实科研事业单位自评价报告的基础上,按照绩效评价指标和评价标准,合理运用专家评议、市场评价、文献计量、案例分析、问卷调查等方法分析评价,形成初步结论。
(二)主管部门将评价初步结论反馈科研事业单位,参考科研事业单位提交的意见建议,研究形成科研事业单位绩效部门评价报告,报送科技部。
第二十条 科研事业单位自评价报告、主管部门评价报告应包含以下重点内容:职责履行情况、绩效目标完成情况与效率、创新能力、创新贡献、存在的问题及改进建议等。
第二十一条 牵头部门在部门评价报告基础上,委托评估机构等开展第三方评价,结合绩效执行监控相关信息,形成科研事业单位绩效综合评价报告、年度抽查评价报告。
第六章 评价结果及运用
第二十二条 科研事业单位绩效综合评价和年度抽查评价结果实行计分制,并根据评分情况分为优秀、良好、一般、较差四级。
第二十三条 科研事业单位应根据绩效评价报告提出的问题、意见、建议,提出具体整改措施和方案,加强学科、团队建设,完善条件保障,改进科研组织管理,提高绩效水平。
第二十四条 主管部门应将绩效评价结果,作为加强所属科研事业单位管理的重要依据。在科研事业单位领导人员调整、任期目标考核、学科方向调整、条件平台建设、绩效激励等工作中,强化评价结果的应用。
第二十五条 科技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按照职责,在科技创新政策规划制定、科研任务安排部署、财政拨款、科研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绩效工资总量核定等工作中,将绩效评价结果作为重要依据;按照程序办理科研事业单位编制调整事项时,参考评价结果。
第七章 评价条件保障
第二十六条 科技部依托国家科技管理信息系统,建立完善科研事业单位绩效评价信息平台和数据库,促进科研事业单位绩效评价信息资源的整合与共享,发布科研事业单位绩效评价报告。
第二十七条 科技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主管部门对科研事业单位绩效评价工作提供条件保障,鼓励委托评估机构等参与评价工作,提高评价的质量和效率,确保评价结果客观公正。
第二十八条 科研事业单位应将绩效信息采集、分析等绩效评价基础性工作纳入日常管理,建立绩效执行监控机制。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科技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地方科研事业单位绩效评价工作由省级科技行政管理部门会同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参照本暂行办法作出规定,推动相关工作开展。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