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重点学科管理办法(医院重点学科管理办法最新)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科建设,提高医疗、教学、科研水平,促进科技创新,为学科建设的健康发展营造良好的氛围,结合医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科建设指导思想。以医疗为中心,立足解决本专业重大疑难疾病的诊断治疗工作,选准本学科专业技术的发展前沿,以传统优势项目为依托寻找新的发展点和突破口,坚持“人无我有,人有我先”的学科建设理念,形成科研促进医疗、医疗带动科研的格局,努力实现科研为技术服务、技术为社会服务,以此增加医院综合竞争力。

第三条 学科建设基本原则。在搞好医疗工作的基础上,坚持以应用研究为主,开展必要的应用性基础研究、注重扶持有应用价值的开发性研究。

第四条 学科建设规划目标。集中力量建设一批科研实力强、专业技术特色明显,具有发展潜力的院内重点学科,为申报省级重点学科奠定基础。以省、院级重点学科XX士学位授予点为依托,辐射和带动相关学科的发展,力争医院整体科研水平达到或超过省内先进水平,重点学科领域达到国内先进水平,个别重点学科领域达到国内领先水平,力争在某些主要疾病和常见疾病预防诊断治疗技术方面有较大突破,努力提高疾病的诊疗预防水平。

评选条件

第五条 学科带头人。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年龄一般不超过55岁,学术造诣较深,在省内或国内同行中有较高的学术地位,治学严谨,能把握和跟踪本学科的发展前沿,具有创新的学术思想和较强的科研组织与管理能力。

第六条 梯队结构合理。已形成一支年龄、知识和专业技术职称结构相对合理,整体素质优良,团结协作的学术队伍(其中:高级职称1—2名,中、初级职称2—6名)。

第七条 研究方向明确。有1—2个相对稳定的具有临床发展前景的研究方向,其中至少有一个研究方向处于本地区省内领先、国内先进,并已形成特色。在相应的研究方向上均有省级以上科研课题和科研成果。

第八条 研究工作成绩突出。近五年来,发表在国外、SCI收录及全国性期刊的学术论文、专著,获得专利成果或省部级以上科研成果奖,并已取得较好的社会和经济效益;承担有省级以上及其他科研课题,近五年来科研经费充足,有良好的科研工作基础,并得到社会公认。

第九条 临床工作成绩显著。与同级同类学科相比较,开展具有国内领先水平的重大技术项目以及国内先进、省内先进或领先水平的技术项目,开展和引进高新技术项目;在本地区有一定影响。在建设周期内能够引进、跟踪填补院内或省内空白的本学科领域的重大或标志性技术项目,而且临床应用中有自主创新或者应用效果能够稳定达到所引进或采用技术的水平。

第十条 基础建设扎实。病区环境完善,管理制度健全,有一定科研实验设施,能采取多种方式,多种渠道取得省内外,国内外相关学科的合作和支持,有良好的国内外学术交流与合作基础,能为持续不断地提高医、教、研水平提供较好的工作条件。主持过本地区或省级以上专业性学术会议,有较高水平的学术论文在会议上交流。

第十一条 已获得省卫生厅和省教育厅重点学科者,可直接进入院内重点学科行列。

申报与评选办法

第十二条 拟申报院内重点学科的科室,首先要进行科内初步论证,并到科教科申请填写“XX医学院第二附属医院重点专科建设申请书”。

第十三条 评选方式,采取学科建设展示、现场答辩等形式,经院科学技术委员会评估审核后,提交院长办公会议审查确定。

奖励

第十四条 被评为省级重点学科、重点扶持学科及院重点学科的科室当年医院将分别给予5000元、3000元、1000元的奖励,其金额的50%奖励学科带头人,50%由学科带头人奖励给对学科建设做出贡献的人员。

第十五条 省级重点学科、重点扶持学科、院重点学科的奖金在学科建设周期内分别按30%、20%、10%比例上浮,其中上浮部分的20%奖励学科带头人。

第十六条 对被评为省级重点学科的科室在人员设备、经费等各方面给予配套支持,并且按照省级重点学科专项经费1:2的比例进行年度配套。

第十七条 对跨世纪学术和技术带头人培养对象所获省卫生厅以上的科研资助经费给予1:2的匹配。

第十八条 对于省临床医学重点学科非跨世纪学术和技术带头人培养对象,所获省卫生厅的科研资助经费,给予1:1.5的匹配。

第十九条 省级重点学科、重点扶持学科、院重点学科学术活动经费和人员培养费,分别按30%、20%、10%的比例上浮。

第二十条 省重点学科及省重点扶持学科的学科带头人参加国家学术会议、出国培训、出版学术专著,在政策上给予倾斜;重点学科人员申报科研课题,给予优先考虑。

管理与检查

第二十一条 院重点学科建设三年为一评审周期,对具备条件的XX学科,可参照评选条件经申请、评估、审核后增补。在院重点学科的基础上,组织申报省级重点学科。

第二十二条 各重点学科要制定出学科建设规划及阶段计划,科教科将定期或不定期进行检查、指导、评估、验收。

第二十三条 对管理不善、建设速度缓慢的学科,限期整改,效果不明显,取消重点学科建设资格,造成严重后果者追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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