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自然科学研究系列农业科研高、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标准

天津市自然科学研究系列农业科研高、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标准 

第一条  为适应现代都市型农业发展对农业科技创新的需求,科学、客观、公正地评价农业科研人员的能力和水平,创造优秀人才脱颖而出的环境,促进农业科技进步,结合我市农业科研工作实际,制定本评审标准。 

第二条  评审坚持以德为先,实行学术造假“一票否决制”。 

第三条  本标准适用于在农学园艺畜牧兽医、农业经济、农业信息等相关领域从事农业基础研究、应用研究等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申报高级(研究员、副研究员)、中级(助理研究员)任职资格的评价。 

第四条  基本条件 

(一)申报人员必须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祖国,遵纪守法,认真履行岗位职责,有良好的职业道德,积极服务于农业农村现代化建设。 

(二)任现职期间,历年业绩考核均为“合格”以上。 

第五条  学历和资历条件 

(一)申报研究员任职资格,应具备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取得副研究员任职资格并担任该职务五年以上。 

(二)申报副研究员任职资格,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获得博士学位,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两年以上。 

2.获得硕士学位,取得助理研究员任职资格并担任该职务四年以上。 

3.大学本科毕业,取得助理研究员任职资格并担任该职务五年以上。 

(三)申报助理研究员任职资格,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获得博士学位。 

2.获得硕士学位,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两年以上。 

3.获得第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毕业,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三年以上。 

4.大学本科学历,取得初级任职资格并担任该职务四年以上。 

第六条  基础理论和实践能力 

(一)申报研究员任职资格,应具备下列条件: 

1.全面系统掌握本学科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具备分析本学科国内外发展趋势的能力,并根据学科发展趋势提出本学科研究方向和开拓新的研究领域。 

2.在本学科或交叉学科领域,主持过省部级以上科研项目,能创造性地解决重大的、关键的科学技术问题。 

3.具有指导中级以上科技人员提高科研水平的能力。 

(二)申报副研究员任职资格,应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本学科扎实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业知识,了解本学科国内外现状和发展趋势。 

2.掌握本研究领域的研究方向,能创造性开展研究工作,解决科研工作较复杂的理论问题或技术问题。 

3.具有选定课题、指导和组织课题进行研究工作的能力,以及培养初级以上科技人员的能力。 

(三)申报助理研究员任职资格,应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本学科扎实的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基本了解本学科国内外现状和发展趋势。 

2.了解本学科研究工作的基本环节,初步掌握本学科的研究方法和实验技术,能承担研究课题中的具体工作。 

3.对研究实验结果能独立进行分析处理,能够进行专业研究和编写实验报告。 

第七条  业绩条件 

(一)申报研究员任职资格 

1.自然科学研究人员申报,需符合下列每项中的1条以上。 

(1)工作能力 

①主持完成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1项。 

②参与完成国家级攻关或研发项目1项(前3名)或主持子课题1项,或主持省部级科研项目2项。 

(2)业绩成果 

①获国家级科技奖励 1 项(一等奖前10名、二等奖前5名)。 

②获省部级科技奖励一等奖1项(前2名)。 

③获省部级科技奖励二等奖1项(第1完成人)和省部 

级科技奖励三等奖1 项(第1完成人)。 

④获省部级科技奖励二等奖1项(第1完成人)和省部 

级科技奖励二等奖1 项(前2名)。 

⑤主持选育并通过国家级品种审定的农作物品种2个; 

⑥主持选育并通过省级品种审定的农作物品种4个。 

⑦获得授权国家发明专利4项(第一发明人),并且有1 

项完成技术转让。 

⑧作为第1完成人研发的新兽药或诊断制剂、新农药、新肥料等获国家相关部门认证,并转化为批量生产,且效益显著。 

(3)论文著作 

①作为主编撰写并出版10万字以上著作1部(具有ISBN号)。 

②作为第一作者公开发表被SCI、EI、ISTP等收录高水平学术论文4篇。 

③作为第一作者在本专业相关期刊上发表学术论文8篇,其中在核心期刊发表3篇。 

2.软科学研究人员,需符合下列每项中的1条。 

(1)工作能力 

①主持完成国家级软科学研究项目或省部级软科学研究类重点项目1项。 

②主持完成省部级软科学研究类项目2项。 

(2)业绩成果 

①获省部级社会科学优秀成果或优秀调研成果二等奖以上1项(前3名)。 

②获省部级社会科学优秀成果或优秀调研成果三等奖 

以上1项(第1完成人)。 

③获省部级社会科学优秀成果或优秀调研成果三等奖以上3项(额定人员)。 

④作为第1执笔人有2篇对策研究报告被市委、市政府领导批示肯定,并形成决策文件。 

(3)论文论著 

①作为第1主编撰写并出版10万字以上著作1部(具有ISBN号)。 

②作为第1作者在本专业相关核心期刊上发表有较高学术价值的论文10篇以上。 

(二)申报副研究员任职资格 

1.自然科学研究人员,需符合下列每项中的1条。 

(1)工作能力 

①主持完成省部级科研项目1项。 

②参加完成省部级科研项目2项(前 2名)。 

③参加完成国家级攻关或研发项目子课题1项(前3名)。 

(2)业绩成果 

①获省部级科技奖励一等奖1 项(额定人员) 

②获省部级科技奖励二等奖1 项(前5名)。 

③获省部级科技奖励三等奖2 项(额定人员)。 

④参与选育并通过国家级品种审定的农作物品种2个(前3名)。 

⑤主持选育并通过省级品种审定的农作物品种1个,或 

参加选育通过省级品种审定的农作物品种3个(前3名)。 

⑥参与制定国家技术标准1项(前3名)或主持制定行 

业技术标准2项或主持制定省部级地方标准2项,并颁布实施。 

⑦获得授权国家发明专利2项(第1发明人)。 

⑧作为主要完成人(前5名)研发形成的新兽药、新农 

药、新肥料、新饲料等获国家相关部门认证,并转化为批量生产,且效益显著。 

⑨作为科技成果主要完成人(前3名),其成果在成果转化和推广中取得巨大经济和社会效益。 

(3)论文著作 

①作为主编撰写并出版3万字以上著作1部(具有ISBN号)。 

②作为第1作者公开发表被SCI、EI、ISTP等收录学术论文2 篇。 

③作为第1作者在本专业相关期刊上发表学术论文 4 篇,其中在核心期刊发表2篇。 

2.软科学研究人员,需符合下列每项中的1条。 

(1)工作能力 

①参加国家级软科学研究项目或省部级重点软科学研究项目2项。 

②主持省部级一般软科学研究项目1项。 

③主持局级软科学研究项目2项。 

(2)业绩成果 

①获省部级社会科学优秀成果或调研优秀成果三等奖1项(额定人员)。 

②获局级优秀成果一等奖1项(额定人员)或主持局级优秀成果三等奖以上2项(第1完成人)。 

③主持编写(制定)本市、本专业领域发展规划、可行性研究报告、调查报告2项,被主管部门采纳实施。 

(3)论文著作 

①作为第1主编撰写并出版3万字以上著作1部(具有ISBN号)。 

②作为第1作者在本专业相关期刊上发表学术论文10篇,其中在核心期刊发表5篇。 

(三)申报助理研究员任职资格 

1.工作能力,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参与局级以上科技项目1项。 

(2)参与制定本市、本专业领域发展规划、可行性研究报告等。 

(3)参与制定国家、行业、地方标准等。 

(4)参与本市、本行业新品种、新技术、新设备、新工艺、新产品、新资源等选育、推广、开发。 

2.业绩成果,应获省部级以上科技奖励(额定人员)1项或具备下列条件中的2条: 

(1)获局级科技奖励1项(额定人员)。 

(2)参加完成科技项目,通过主管部门验收(鉴定),获市科技成果登记证书1项。 

(3)获国家专利管理部门授权的发明专利或实用新型专利1项。 

(4)参与制定国家、行业、地方标准等1项,并颁布实施。 

(5)参与编写(制定)本市、本专业领域发展规划、可行性研究报告,被主管部门采纳实施。 

3.论文著作,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参编并出版专业著作1部。 

(2)作为第1作者在本专业相关期刊发表学术论文2篇以上。 

第八条  继续教育 

任现职期间,已完成本单位、本行业及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规定的继续教育任务。 

第九条  破格晋升条件 

(一)学历符合条件而资历不符合条件。 

1.破格申报研究员资格 

(1)自然科学研究人员,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①获国家科技奖励一等奖的额定人员或二等奖的第一完成人。 

②获省部级科技奖励一等奖的第1完成人。 

③主持完成国家级重大项目及课题。 

(2)农业软科学研究人员,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①获省部级社会科学优秀成果或调研优秀成果一等奖的第1完成人。 

②获省部级科技奖励一等奖的第1完成人。 

2.破格申报副研究员资格 

(1)自然科学研究人员,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①获国家科技奖励二等奖的额定人员。 

②获省部级科技奖励一等奖的前2名。 

③获省部级科技奖励二等奖的第1完成人。 

(2)农业软科学研究人员,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①获省部级社会科学优秀成果或调研优秀成果二等奖以上的第1完成人。 

②获省部级科技奖励二等奖以上的第1完成人。 

(二)资历符合条件而学历不符合条件的人员,除应具备第九条(一)中的条件外,还应通过相应的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考试。 

第十条  本评审标准中的“以上”均含本级(或本数量)。 

第十一条  本评审标准中涉及的业绩条件均应为本专业,且为任现职以后取得。 

第十二条  本条件中核心期刊范围参见下列评价体系之一: 

1.北京大学编制的《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览》; 

2.南京大学编制的《中文社会科学引文索引(CSSCI)来源期刊》; 

3.中国科学院编制的《中国科学引文数据库(CSCD)》核心库中的期刊; 

4.中国科学技术信息研究所编制的《中国科技核心期刊》。 

第十三条  本评审标准自2019年4月1日起施行。原有与本标准规定不一致的停止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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