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科技厅发布1个科技与金融结合专项(广东省科技厅发布1个科技与金融结合专项计划)

一、申报要求

  (一)同一个专题同一家单位仅限申报一个项目,同一专题申报两项及以上项目的视为形式审查不通过。

  (二)申报单位应坚持诚实守信原则,对申报资料的真实性负责,并提供申报材料真实性承诺函。严禁申报单位对申报资料弄虚作假。一旦发现,将收回财政资助资金,并按有关规定将申报单位纳入科研失信行为管理,与其它社会领域信用信息共享,实施联合惩戒。

  (三)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申报单位原则上不得申报或通过资格审查:

  1.项目负责人现有广东省级科技计划项目逾期一年未结题的或具有3项以上(含3项)在研项目的(平台类、普惠性政策类项目除外);

  2.在省级财政专项资金审计、检查过程中发现重大违规行为的;

  3.同一项目通过变换课题名称等方式进行多头申报的;

  4.项目未经主管部门组织推荐的;

  5.在国家、省级科技计划信用信息以及纪检监察部门提供的涉案信息中有严重失信行为记录和有相关社会领域信用失信记录;

  6.被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列为异常机构,或存在不良诚信记录等情形;最近三年受国家或地区监管机构的重大处罚,或存在重大事项正在接受司法部门、监管机构的立案调查。

  7.违背科研伦理道德。

二、申报方式

  项目申报单位通过省网上办事大厅或广东省科技业务管理阳光政务平台提交有关资料。

三、申报程序

  (一)注册。首次申报的单位在广东省政务服务网或省科技业务管理阳光政务平台注册单位信息,获得单位用户名和密码,同时获得开设个人用户账号的权限。申报单位通过单位账号设立单位科研管理人和财务管理人账号,再由单位科研管理人账号设立项目申报人账号。创业投资机构及其他首次申报的单位注册填写单位信息时,按属地化原则,“主管单位”选择单位注册地所在区的科技主管部门。已注册的单位继续使用原有账号进行申报和管理。已注册的单位继续使用原有账号进行申报和管理。

  (二)申报。项目采用在线申报,项目申报人按本指南规定在线填写申报书、提供相关资料,提交本单位财务管理人和科研项目管理人审核后,提交推荐单位(即各级主管部门)审核。

  (三)审核推荐。各级主管部门在省科技业务管理阳光政务平台对申报项目进行审核,择优推荐。

  (四)申报材料报送。各级主管部门在线审核通过后,各单位下载并打印纸质申报书一式1份(含通过系统上传的所有附件和真实性承诺函),签名并盖章后送交省科技厅业务受理窗口。

四、有关说明

  (一)根据省政府政务服务“四免”专项工作要求,我厅阳光政务平台可提供电子证照应用服务。对政府部门核发的证明材料,申报单位可通过阳光政务平台电子证照关联功能,获取已有相关电子证照材料,进一步简化优化材料填写和上传工作。

  (二)申报时间。申报单位网上集中申报时间为2023年8月1日~31日17:00,各级主管部门网上审核推荐截止时间为2023年9月8日17:00,书面申报材料一式1份送省科技厅综合业务办理大厅的截止时间为2023年9月15日。

五、2023~2024年广东省科技与金融结合专项申报指南

专题一:孵化及概念验证基金后补助(专题编号:20230803)

(一)专题背景

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要求,结合广 东区域创新能力现状,引导孵化器、技术源头单位(指高等院校、 科研院所、国家和省实验室、粤港澳大湾区国家技术创新中心、 被省科技厅认定的新型研发机构)发起设立或与参与设立基金, 推动科技企业发展壮大;鼓励社会资本设立或联合技术源头单位 设立概念验证基金,支持概念验证活动,助力原始创新及早期科 技成果的转化,设立本专题。

(二)申报单位

广东境内注册成立的创业投资企业。

(三)申报条件

申报单位应为广东境内注册成立、税务部门实行“查账征收” 计征所得税的居民企业或合伙创投企业,并按照相关规定在发改 部门或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登记备案,至申报截止日期未清盘退出,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中任意一项

1.创业投资企业由广东境内注册成立的科技企业孵化器运营 主体发起设立或参与设立。该孵化器运营主体应在 2021 年 1 月 1 日~2023 年 6 月 30 日持续填报科技企业孵化器火炬统计,并对创 业投资企业认缴出资比例不低于创业投资企业认缴总规模 5%,且在2022年7月 1 日至 2023 年 6 月 30 日期间对创业投资企业有实缴出资。实缴出资日期及金额以银行转账凭证为准。科技企业孵化器运营主体设立的经营性国有资产投资运营公司出资的,可视为科技企业孵化器运营主体出资。

2.创业投资企业由广东境内注册成立、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技 术源头单位发起设立或参与设立。该技术源头单位应在近五年内承担过省级及以上科技计划项目,累计获得财政资助经费超过 1000 万元;并在 2021 年 1 月 1 日至 2023 年 6 月 30 日期间对创业投资企业有实缴出资。实缴出资日期及金额以银行转账凭证为准。技术源头单位设立的基金会、经营性国有资产投资运营公司出资 的,可视为技术源头单位出资。

3.创业投资企业由广东境内注册成立的企业或社会组织发起设立或参与设立,且基金合伙协议明确支持基础研究项目应用前景验证、前沿颠覆性技术进一步研发可行性验证、科技成果商业 可行性验证等概念验证活动;并在 2021 年 1 月 1 日至 2023 年 6 月 30 日期间实际收到各股东出资。出资日期及出资金额以银行转 账凭证为准。

(四)支持方式和强度

结合省财政资金年度预算安排,根据创业投资企业的实缴出资额,分段计算给予一次性后补助:

1.实缴出资额不超过1000万元的部分,财政后补助金额按不 超过该部分的 3%计算;

2.实缴出资额超过1000万元至5000万元的部分,财政后补助金额按不超过该部分的 1.5%计算;

3.实缴出资额超过5000万元的部分,财政后补助金额按不超过该部分的 1%计算。本专题中的“实缴出资额”不含政府引导基金等财政资金出资部分。单个项目按以上方式分段计算后合计获得的后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专题二:科技天使投资后补助(专题编号:20230804)

(一)专题背景

为引导创业投资机构面向科技企业生命周期更前端开展天使 投资业务,帮助广东境内种子期、初创期科技企业(以下简称“初创科技型企业”)发展壮大,设立本专题。

(二)申报单位

广东境内注册成立的创业投资管理企业。

(三)申报条件

申报单位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在广东境内注册成立、税务部门实行“查账征收”计征所得 税的居民企业或合伙创投企业,并按照相关规定在发改部门或中 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登记备案;

2.2022 年 7 月 1 日至 2023 年 6 月 30 日期间,申报单位直接 投资或所管理的基金产品采取股权投资方式直接投资于初创科技型企业。投资后至申报截止日期,申报单位或所管理的基金产品及其关联方应持有被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的股权,且持股比例合计低于 50%,同时不为第一大股东。投资日期及实际投资额以银行转账凭证为准;

3.申报单位直接投资或所管理的基金产品投资的初创科技型企业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在广东境内注册成立、税务部门实行“查账征收”计征所得税的居民企业;

(2)接受投资时,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其中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的从业人数不低于 30%;资产总额和年销售收入均不超过 5000 万元;

(3)接受投资时设立时间不超过 5 年(60 个月);

(4)接受投资时至 2023 年 6 月 30 日未在境内外证券交易所上市;

(5)接受投资时研发费用总额占成本费用支出的比例不低于 20%,研发费用及成本费用以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为准(接受投资时间或设立时间在 2023 年 1 月 1 日以后的,以 2023年第一季度企业所得税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及财务报表为准)。

(四)支持方式和强度

结合省财政资金年度预算安排,根据申报单位或所管理的基金产品对初创科技型企业的实际投资额,按照不同档次给予一次性后补助,核算方式和强度如下:

1.初创科技型企业接受投资时设立时间不超过2年(24 个月)的,财政后补助金额不超过实际投资额的10%;

2.初创科技型企业接受投资时设立时间满2年(24 个月)不 超过 4 年(48 个月)的,财政后补助金额不超过实际投资额的 6%;

3.初创科技型企业接受投资时设立时间满 4 年(48 个月)不超过 5 年(60 个月)的,财政后补助金额不超过实际投资额的 4%。本专题中的“实际投资额”不含政府引导基金等财政资金出资部分;投资方式仅限于通过向被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直接支付现金方式取得的股权投资,不包括受让其他股东的存量股权。单家创业投资管理企业获得的后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 100 万元。按照上述标准计算,后补助金额在10万元以下的不予补助,请申报单位先行自我测算。

专题三:科技企业补投贷联动后补助(专题编号:20230805)

(一)专题背景

为充分发挥创业资本、信贷资金优势,大力挖掘和培育主营业务突出、竞争力强、成长性好的细分行业优质科技企业,激发企业技术创新积极性,设立本专题。

(二)申报单位

广东境内注册成立的科技型企业。

(三)申报条件

第十一届中国创新创业大赛(广东赛区)成长组和初创组一等奖获奖企业同时满足下述条件 1~3,可直接提交申请;其他申 报本专题的科技型企业须同时符合以下 1~5 条件:

1.截至 2023 年 6 月 30 日,企业设立时间不超过 10 年(120 个月)且未在境内外证券交易所上市;

2.所在领域属于集成电路、生物医药、5G、纳米、工业软件、 人工智能、新型储能、海洋科学等领域之一;

3.2022 年 7 月 1 日-2023 年 6 月 30 日期间,至少获得 1 次创业投资企业的货币投资及 1 笔银行机构的科技贷款,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在此期间,最近一轮融资估值超过 5 亿元人民币(含)以上;

(2)截至 2023 年 6 月 30 日,创业投资企业及其关联方持有的股权比例合计应超过 3%(含)且低于50%,同时不为第一大股东;

(3)截至 2023 年 6 月 30 日,仍有贷款余额尚在正常还款中。

4.拥有 1 项以上 I 类知识产权或 4 项以上 II 类知识产权(I 类 知识产权指:发明专利、植物新品种、国家级农作物品种、国家 新药、国家一级中药保护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II 类知识产权指: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软件著作权);

5.2022 年研发费用总额占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 5% (含),研发费用总额及销售收入总额以 2022 年企业所得税年度 纳税申报表为准(企业设立时间在 2023 年 1 月 1 日以后的,以 2023 年第一季度企业所得税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及财务报表为准)。 “企业成立时间”以在工商部门注册的时间为准,“创业投 资企业的货币投资”和“银行机构的科技贷款”的时间以银行转 账凭证为准。

(四)支持方式和强度

对申报企业创新能力和增长潜力(研发投入、知识产权、科技成果转化、销售收入等指标)综合评价,结合省财政资金年度 预算安排,择优对不超过20家企业给予一次性后补助,单家企业后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 150 万元(其中,一个地市原则上支持不超过 5 家企业)。

专题四:地市科技金融综合服务中心能力提升计划后补助(专题编号:20230806)

(一)专题背景

根据《广东省科技金融综合服务中心分中心建设运行工作指 引》,为进一步强化广东省科技金融综合服务中心各地市分中心 (以下简称“各地市分中心”)“扶优汰劣”机制,持续提升各 分中心服务能力和水平,激发各分中心服务新动能,设立本专题。

(二)申报对象

纳入省科技金融综合服务中心管理序列的各地市分中心。

(三)支持方式和强度

根据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对各地市分中心开展2022年度监测评估工作,评估采用定性和定量评价相结合的方式计算结果,其中:定性评估包括建设方向与总体定位、队伍建设与人才培养、管理及合作机制、政务支撑等方面;定量评估主要根据各 分中心开展科技信贷、创业投资、上市辅导和其他科技金融活动数据作为依据计算。根据评估结果,对工作扎实、服务效果好的分中心按优秀、良好等级一次性分别给予不超过 50万元和 30 万元后补助;考核合格的,不予补助,但继续纳入省科技金融综合服务中心管理序列;考核不合格的,不再纳入省科技金融综合服务中心管理序列。

附件:

2023~2024年广东省科技与金融结合专项申报指南

广东省科技厅
2023年7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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