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服务的数电票,还需要备注项目地址和项目名称吗?
数电票推开以后,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开票时,只要选择“305”税收分类编码(含工程服务、安装服务、装饰服务、修缮服务、其他建筑服务),发票票面自动加“建筑服务”标签,发票格式变成如下式样:
建筑服务数电票的备注栏项目有两项:一是跨地(市)标志,为必填项;二是土地增值税项目编号,为选填项。
与税控发票在备注栏备注相关信息的做法相比,数电票的设置更为科学合理,一是将项目地址、项目名称、跨地(市)标志等有关要素设为必填项,有效避免了开票人员疏忽导致的漏填现象,降低了交易成本;二是项目地址采用菜单式选择(省-市-县),使数据信息为规范统一,提高了税务机关的信息采集效率。
然鹅,随着试点范围的扩大,我们发现了一个新问题:即,建筑服务的数电票,备注栏还需要备注项目地址和项目名称吗?
这个问题初看不是问题,从人的正常思维出发,既然数电票上已经能够显示项目地址和项目名称信息,而且显示的地方从票面的“偏安一隅”一举跃升到“C位”,自然就无需再在备注栏备注了!
仔细想一想,这好像还真是个问题。到目前为止,数电票的开票试点地区为24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而受票方则为全国36个省区市。所有的试点文件均由各省级税务机关发布,而要求在备注栏备注项目名称和项目地址的文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却是由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它是这样规定的:
「提供建筑服务,纳税人自行开具或者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时,应在发票的备注栏注明建筑服务发生地县(市、区)名称及项目名称。」
23号公告现行有效,各省的试点文件没有也无法对此问题做出新规定,因此,如果有建筑服务受票方要求开票方在备注栏“再备注”一遍相关信息,开票方除了暗自神伤,你还能说什么?你能说人家违规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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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晶晶亮读后感】
我在国家税务总局12366网站上找了一下,看到成都税务局的一个回复,明确数电发票不需要再备注工程名称和工程地点。
数电票确实没有必要在备注栏中填写工程名称和工程地点,因为票面中已经填写了,这应该是通过常理判断就可以得出的结论。
之所以这会成为实务中一个问题,估计有两个原因。
一是总局的相关文件规定并没有修改,但这也可以理解,一项变革出台,需要考虑的问题千头万绪,出台文件时不可能面面俱到,总归会有遗漏和滞后的地方。
二是企业财务人员担心遇到的税务人员不通常理,执行政策死板教条,会因此不允许税前扣除。其实,也不用过于担忧,企业财务人员完全可以据理力争,如果税企意见有分歧,税务干部吃不准政策规定,通常都会逐级向上请示,请示到省一级税务机关相关业务科室,他们对数电票政策的理解肯定比基层人员更透彻,这个问题就会迎刃而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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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何博士说税;晶晶亮的税月简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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封面图片来源于公众号:图说一分为Z 摄影师顾伯群授权本号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