月球与深空探测工程科学数据管理办法(月球与深空探测科学数据与样品发布系统)
月球与深空探测工程科学数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制定目的】为规范月球与深空探测工程科学数据(以下简称科学数据)的管理,有效推进数据研究、应用,促进科学产出最大化,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数据定义】科学数据是指月球与深空探测活动中所获得的科学与应用信息,包括地外天体遥感、就位探测与感知、空间观测等。
第三条 【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科学数据的处理、存储、建档、申请、发放、应用研究、成果管理等,以及相关的国际合作与交流。在月球与深空探测国际合作计划中产生的,中方获得的各类科学数据,除政府间合作协议另有约定外,也适用于本办法。
第四条 【管理模式】科学数据管理实行归口管理、分级负责的管理模式。
第二章 组织架构与职责
第五条 【组织架构】国家国防科技工业局是科学数据的归口管理部门,委托探月与航天工程中心(以下简称工程中心)对科学数据实施管理。中科院国家天文台是工程中心的业务支撑单位。
第六条 【工程中心职责】工程中心主要职责包括:
(一)拟制科学数据有关规章制度。
(二)在中国探月与深空探测网(www.clep.org.cn)建立和维护科学数据信息平台,按月发布科学数据动态信息。
(三)对科学数据使用申请进行技术评议。
(四)确定公开发布数据的种类。
(五)汇总形成科学成果清单并发布。
(六)开展科学数据有关的国际合作与交流。
(七)协调工程研制单位汇交科学数据。
(八)监督检查科学数据发布和使用。
(九)协调解决科学数据研究使用中出现的问题和需求等。
第七条 【国家天文台职责】国家天文台主要职责包括:
(一)制定科学数据接收、处理、解译、数据格式等技术操作细则。
(二)接收航天器发回的原始科学数据,处理解译后对生成数据产品存储。
(三)形成数据产品清单以及对应的应用规范说明。
(四)根据工程中心技术评议情况,完成相应科学数据的准备和发放。
(五)按月生成数据动态信息等。
第八条 【其他单位职责】国家天文台以外的工程研制单位,应将获得的科学数据汇交至工程中心。
第九条 【用户职责】科学数据用户(以下简称用户)在应用和交流等过程中,应严格履行本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如有违反,将注销用户名、停止数据服务;情节严重的,追究法律责任。
第三章 科学数据产品分级及申请权限
第十条 【数据分级】航天器发回并经预处理的数据分为0,1,2三级,对各级数据描述如下:
0级:Level0A,经地面调解、帧同步、解扰、信道译码、分路解帧等处理后形成的探测仪器源包数据。Level0B,在0A级基础上经过多个地面接收站数据合并(适用时)、排序去重复、去除包结构、解压缩(适用时)后形成的探测仪器采集数据。
1级:Level1,在0B级数据产品的基础上进行温度、电压、电流等仪器参数的数值转换,并按探测周期重新组织的数据。
2级:Level2,在1级数据产品的基础上利用定标结果进行校正,并提供了几何信息的数据。
0级数据产品格式为二进制文件;1级和2级数据产品格式一般采用PDS标准格式。
第十一条 【数据处理】国家天文台在接收到原始探测数据后,经为期5-6个月的数据处理周期,形成首批科学数据。之后对探测器持续工作发回数据进行不间断的处理,并按月形成动态更新信息。
第十二条 【申请权限】在首批科学数据形成后,科学载荷单机及以上的研制单位,经技术评议后可使用该载荷全部级别的科学数据。其他用户经技术评议后可以使用1、2级科学数据,并注明是否需要该类型数据后续数据。
第十三条 【数据公开】在首批数据处理期满12个月后,结合数据发布和研究等情况,工程中心确定公开的科学数据种类。
第四章 科学数据发放程序
第十四条 【资质要求】国内用户应具有相应的科研条件,有明确的数据研究计划与目标。
第十五条 【数据申请】用户在数据信息平台注册登录后,填写并提交《月球与深空探测工程科学数据申请表》(见附件)。
第十六条 【数据评议】工程中心于10个工作日内完成《月球与深空探测工程科学数据申请表》的技术评议后,将数据发放意见通知国家天文台。国家天文台于10个工作日内完成发放数据的准备,生成下载链接并以电子邮件通知用户并抄送工程中心。下载链接地址的数据存放时间不少于1个月。
第十七条 【公开数据下载】公开发布的科学数据,用户可注册登录数据信息平台后直接下载。
第五章 国际合作与交流
第十八条 【政府间协议】国内有关部门与其他国家(地区)政府、国际组织签署的合作协议需向对方提供科学数据的,应经工程中心报国家航天局批准后方能执行。
第十九条 【国外载荷数据】对于国外载荷搭载中国航天器生成的科学数据,获取方式及权限按照政府间协议或相关协议执行。
第二十条 【国内载荷数据】搭载到国外航天器的中国载荷生成的科学数据,在不违背政府间协议有关内容的前提下,汇交到数据信息平台。
第六章 推广应用和成果管理
第二十一条 【鼓励原则】鼓励国内部门、科研机构和院校积极主动开展数据研究、成果转化和推广应用工作。同时,支持社会参与相关科学研究和应用探索。
第二十二条 【成果报备】用户在国内和国外论文发表及学术交流等活动中,应分别注明“科学数据由国家国防科技工业局提供”和“科学数据由中国国家航天局提供”;论文发表后3个月内,应登录数据信息平台进行报备。
第二十三条 【成果管理】形成的研究成果和产品,按照国家知识产权和国防科技工业知识产权相关法律法规进行管理,由工程中心汇总并在数据信息平台公布。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解释权】本办法由国家国防科技工业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施行时间】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2010年1月印发的《探月工程科学数据发布管理办法》(科工月〔2010〕50号)同时废止。
附件:月球与深空探测工程科学数据申请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