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解知网“垄断”困局的两条“版权解局”思路(如何破解知网)

破解知网“垄断”困局的两条“版权解局”思路(如何破解知网)

【编者按】经历近半年持续不断的负面舆论后,知网近期被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立案调查。

《互联网法律评论》认为,此刻最符合公众利益的,并不是“打倒知网”,而是积极思考、讨论知网“破”后,如何“立”的问题。

《互联网法律评论》今日刊发特约专家、北京大学国际知识产权研究中心助理研究员初萌的“解局”建议:既然问题由著作权法引发,或许可以从著作权法的角度寻求解决方案,从知网的“输入”“输出”两端着手,限制独家版权、引入法定许可。

5月13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宣布,对知网涉嫌实施垄断行为立案调查,中国最大的学术期刊数据库再次卷入舆论漩涡中心。

中国知网的运营模式,在赵德馨教授、周秀鸾教授的起诉,以及中科院因高昂续订费用而停用知网等事件中已有所体现,简单地说,即“低买高卖”。从上述三个事件的关联来看,收取垄断高价无疑是知网涉嫌的垄断行为之一。

知网是否实施了垄断行为,仍待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作出判定。在尘埃落定之前,笔者对“垄断”一词加上引号,以示客观。

知网虽涉嫌“垄断”,但其对学术期刊论文的获取、对科研机构数据库使用权的授予,无不与版权息息相关。忧思于“苦知网久矣”的群体提出的“查办知网”“收归国有”等较为激进的方案,笔者不揣冒昧,尝试从版权角度分析这一问题,提出一些更为和缓、更具建设意义的解决方案。

从本质上说,知网“垄断”认定最难之处,恰恰在于其整体经营模式在版权方面的瑕疵并不凸显;即便有,在很大程度上也有补救的可能性,这在“输入”与“输出”两个角度均有体现。

破解知网“垄断”困局的两条“版权解局”思路(如何破解知网)

一、知网“输入端”分析:版权获取有瑕疵,但可补救

“输入”指的是知网从出版商和作者处获取学术作品的版权。赵德馨、周秀鸾两位教授提起的侵权诉讼,即涉及输入端的合法性问题。

一般说来,学术期刊数据库提供期刊作品需要获得单篇论文著作权、期刊汇编作品著作权和版式设计权三项权利的授权。单篇论文的原始著作权人为从事科研工作的作者期刊汇编作品著作权、版式设计权的权利人通常为期刊社

从公开的判决书来看,知网获取授权的方式是与期刊社签订协议。这种做法合法的前提是,期刊社需要从著作权人处获得关于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及转授权权利的授权。但许多案件并不满足这一条件。具体而言:部分案件中,期刊社以投稿须知的方式告知作者其作品将进入数据库,未明确告知许可的类型、期限、地域等内容,由于缺乏明晰性,法院秉持着“未明确授权的权利仍归属于著作权人”的理念,认定授权不存在;另有部分案件虽涉及更详细、更明晰的投稿须知,但法院依旧基于其格式合同属性、对著作权人利益的实质损害,以及推定同意所潜在的意思表示缺陷,认定授权不存在。

这也是知网败诉的主要原因。

破解知网“垄断”困局的两条“版权解局”思路(如何破解知网)

不过,上述授权瑕疵并非不可补救。稿约不能被视为期刊或者知网从作者处获得作品传播权利的当然依据,是相关案例带给我们的启示,但这一启示所作用的范围相对有限。

事实上,期刊社目前普遍采取规范化的电子投稿系统,在确定稿件录用之后,期刊社会要求作者上传一份签名版的作品转让协议,此举至少使作者对期刊社的相关授权不再构成推定,而是处于明示状态。这无疑会在一定程度上弥补“投稿须知”的效力瑕疵。

诚然,实质正义缺失的问题仍旧存在。这一问题集中体现为:明明是作者创作了作品,作者却无法参与作品传播利益的分配。考虑到不少期刊不仅不支付作者稿费,还收取版面费,此中利益失衡进一步加剧。

不过格式合同导致的实质不公不是一家期刊社的问题,也不是知网特有的问题,而是网络平台普遍存在的问题。因此对这一问题的解决需要具有系统思维。

学术知识产品的生产具有特殊性,这也是版权思路在知网事件中失灵的一个主要原因。从整体上看,版权制度是一项以经济利益的赋予激励作品创作,进而促进文学艺术领域繁荣的制度。但对科研工作者而言,对经济利益的追求始终是次要的。相较于获得版税,大多数科研工作者更为关注的是作品发表期刊的级别、作品阅读量、作品引用量、同行评价,等等。从这个角度来看,版权转让条款在多大程度上构成对作者真实意思的违背,值得商榷。

考虑到知网等学术期刊数据库对科研活动提供的便利,例如,集成期刊文章以降低科研成本、梳理引用文献以揭示研究发展脉络、扩大作品传播面以利学者知名度的提升,不少作者对知网收录自己的作品是欣然接受的。

由于学术作品的特殊性,即便知网因授权瑕疵而败诉,很多作者依旧不愿作品在知网被下架。

二、知网“输出端”分析:定价行为难被著作权法规制

然后再来看看“输出”。

高昂的使用费是知网被广为诟病的原因之一,中科院停用事件并非个案,这几年陆续有高校因同样的原因而停用知网。

究竟何为合理定价,应由一份详实全面的市场调研来回答。但就目前情形而言,笔者认为,“知网存在不公平定价”是人们基于朴素的正义观得出的结论。

这一朴素的正义观可以概括为两个层面。

1.有部分学者认为,科研工作,尤其是国家资金资助的科研工作产出的成果应当免费惠及全民。这一观点似有一定的合理性,但恐怕难以为科研工作者认同。科研成果产权的归属直接关乎科研人员的积极性,这点在我国过往的经验中教训颇多,而目前总的趋势是推动相关权利的下放。另外,这个问题也可以从思想与表达区分的角度来分析,国家资金的资助主要指向观点、观念、理论等思想成分,很难延及具体表达。因此,总体来看,这一观点并不十分具有说服力。

2.在由学术产品的流通所引发的利益链条中,知网是最大的受益者,利益分配不均的现象严重。对此,即便是在撰写学术论文时,本未考虑后续经济利益的作者,在看到知网从中获得巨大收益后,也难免产生不公平之感——正所谓“不患寡而患不均”。这种利益分配不均衡的根源在于,从事研究的人不得不用知网,这一方面是因为知网收录文献的全面性、提供增值服务的便民性,但另一方面,也与知网与部分期刊签订独家协议、锁定期刊竞争市场不无关系。

令人遗憾的是,针对这种朴素的正义观,著作权法并没有有效回应。著作权法在一般情况下赋予著作权人禁止未经授权使用作品的权利,这也就意味着将作品定价权赋予了著作权人。

考虑到知网在知识收集和提供增值服务方面贡献的智力劳动,作为著作权人,其行使定价权的行为比较难以受到著作权法的规制,这也揭示了反垄断监管介入的必要性。

破解知网“垄断”困局的两条“版权解局”思路(如何破解知网)

三、著作权法项下的破局之策:限制独家版权、引入法定许可

既然问题由著作权法引发,或许也可以从著作权法的角度寻求问题的答案。上述分析表明,破解知网“垄断”需畅通许可与获益渠道,限制独家版权、引入法定许可,或可成为解决这一问题的切入点

2022年1月,国家版权局约谈主要唱片公司、词曲版权公司和数字音乐平台,要求采取符合音乐传播规律、公平合理原则和国际惯例规则的授权模式,通过保底金加实际使用量分成模式结算,除特殊情况外,不得签署独家版权协议。

此事对知网“垄断”困局的解决不无启示意义。

一方面,科学研究具有路径依赖性,只有不断吸收最新研究成果,才能保证自己的研究在所属领域处于前沿地位。学术论文是最需要广泛传播的作品,这也符合作者的利益。正因如此,部分期刊社与学术期刊数据库签订独家版权协议、锁定作品网络传播平台的做法,不利于学术事业的长远发展,可通过行政命令限制这类行为。

另一方面,法定许可也可为问题的解决提供可资借鉴的思路。

法定许可是一项为便利作品传播而设置的将许可权转换为获益权的制度。具体而言,可考虑对公共图书馆、大学等科研机构使用学术期刊数据库的行为适用法定许可,事先规定作者、期刊社、数据库就作品收益的分配比例,并按使用次数付费。

这种方式的合理性如下:

  • 其一,法定许可制度主要适用于因公共利益需求而需要广泛传播的作品,学术作品当属此类。

  • 其二,按次付费的方式较能体现作品的价值,以及不同主体在作品传播中的贡献,是一种公平分配的举措,也能避免事先付费对科研机构造成的资金压力。

  • 其三,得益于区块链等技术的发展,基于作品阅读、下载次数的精细化付费模式已具备技术可能性,各国集体管理组织也在不断探索、完善更为透明的作品收益分配机制,我们也应当积极融入这一浪潮。

  • 其四,这种方法使科研机构仍旧可以在不同期刊数据库中自由选择,防止构建一家独大的“国家学术平台”所导致的懈怠。毕竟,竞争才是促进不同学术期刊数据库不断提升自身服务的最基本动力。

作者:初萌

《互联网法律评论》特约专家

北京大学国际知识产权研究中心助理研究员

【免责声明】此文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与本平台无关。本平台对文中陈述、观点判断保持中立,不对所包含内容的准确性、完整性或可靠性提供任何明示或暗示的保证。

相关新闻

联系我们
联系我们
公众号
公众号
在线咨询
分享本页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