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路行业科技创新基地管理办法(试行)(铁路 科技创新)

铁路行业科技创新基地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决策部署,推进科技强国、交通强国、铁路强国建设,规范和加强铁路行业科技创新基地的布局、管理,提升铁路行业科技创新整体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和《国务院关于印发“十三五”国家科技创新规划的通知》(国发〔2016〕43号)等有关法律规定和政策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铁路行业科技创新基地(以下简称铁路创新基地)是国家、部门、地方科技创新基地联动机制的重要组成部分,本办法适用于铁路领域及铁路相关科技创新基地的申报、认定、评估等。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铁路创新基地是指铁路行业重点实验室(以下简称重点实验室)和铁路行业工程研究中心(以下简称工程研究中心)。

  (一)重点实验室是铁路行业理论创新、提升科技攻关能力的重要平台,主要任务是立足国家重大战略实施、国家重大工程需求、铁路未来发展,围绕安全、便捷、高效、绿色、经济的主导方向,开展基础研究、应用基础研究、前瞻性技术以及相关公益性技术研究,解决铁路现代化建设中的技术难题,引领铁路行业科技创新。

  (二)工程研究中心是促进重大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的孵化器,主要任务是立足提升铁路工程建设、装备制造、运输服务、综合支撑等领域技术水平,开展前沿引领技术、共性关键技术、现代工程技术创新,促进科技创新成果的工程化、产业化,提供成熟的先进技术、工艺及其技术产品和装备。

  第四条 铁路创新基地建设要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形成定位清晰、运行高效、投入多元、动态调整、开放共享、协同发展的行业科技创新基地体系。

  (一)重点布局若干体现世界铁路发展趋势、支撑我国铁路科技水平持续领先的重点实验室和工程研究中心,并努力培育成为国家级科技创新基地。

  (二)面向铁路行业前沿科学、基础科学、工程科学,推动学科发展,统筹布局一批重点实验室。

  (三)面向铁路行业重大任务和重点工程建设需要,统筹布局一批工程研究中心。

  第五条 重点实验室主要依托科研院所、高等院校、重点企业进行建设和运行,工程研究中心主要依托具有较强研究开发和成果转化能力的企业进行建设和运行。

  第六条 铁路创新基地是具有相对独立性的科研实体,在人、财、物上实行相对独立的管理。鼓励铁路创新基地以独立法人单位运行。

  第七条 国家铁路局配合协助国家有关部门做好铁路行业国家级科技创新基地的申报、建设与管理,鼓励支持铁路相关单位申报国家级科技创新基地。国家铁路局积极与国家有关部委、各省(市、自治区)开展共建科技创新基地,推动铁路创新基地与相关国家级、其他省部级科技创新基地的衔接配合、资源共享、交流合作,共同推进铁路科技创新。

  第八条 国家铁路局在开展铁路法规政策、铁路发展规划、铁路科技创新规划、铁路重大科技专项和重点研发计划需求的研究、课题研究计划执行、铁路技术标准制定等重点工作中,充分依托铁路创新基地提供服务,支撑行政履职,切实发挥铁路创新基地在铁路行业科技创新中的主力军和带头作用。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九条 国家铁路局是铁路创新基地的主管部门,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铁路创新基地发展政策及相关管理规定,指导铁路创新基地建设与运行。

  (二)发布铁路创新基地认定通知,组织申报、认定工作。

  (三)组织开展铁路创新基地评估工作,依据评估结果对铁路创新基地进行调整。

  国家铁路局科技与法制司负责铁路创新基地归口管理具体工作。

  第十条 国家铁路局委托第三方机构作为铁路创新基地的专业管理机构(以下简称专业管理机构),负责开展铁路创新基地认定审核、定期评估等支撑服务。

  第十一条 铁路创新基地须依托独立法人单位(以下简称依托单位)进行建设,以联合体形式组建的铁路创新基地须在申请时明确一家独立法人单位作为依托单位。中央企业(集团)所属独立法人单位可作为依托单位,也可由中央企业(集团)归口管理。依托单位主要职责是:

  (一)落实本办法规定,负责铁路创新基地的申报,配合做好国家铁路局的评估、检查工作。

  (二)聘任重点实验室/工程研究中心主任和学术委员会/技术委员会主任,报国家铁路局备案。

  (三)根据学术委员会/技术委员会建议,提出铁路创新基地名称、研究方向、发展目标和研究重点。

  (四)为铁路创新基地提供后勤保障以及运行经费等条件。

  第三章 申报与认定

  第十二条 铁路创新基地采用认定方式确定,每2年认定一次。为配合国家重大战略实施或国家重大工程建设需要,可临时组织重点领域铁路创新基地认定。

  第十三条 铁路创新基地的认定依据铁路科技创新中长期发展目标,突出铁路科技优先发展方向,包括六个方面重点领域:

  (一)移动装备。

  (二)基础设施。

  (三)能源牵引。

  (四)指挥控制。

  (五)运输服务。

  (六)安全保障。

  第十四条 铁路创新基地须具备的基本条件:

  (一)研究方向符合铁路发展现实和长远需求,规划清晰、目标明确,在本领域有重要影响;有承担国家、部(省)重大科研任务的能力;学术水平和科研能力在国内或行业内领先,取得过高水平的科研成果,有培养高层次人才的能力。

  (二)重点实验室须拥有学术水平高、在本研究领域有一定知名度的学术带头人,有一支科研能力强、年龄与知识结构较为合理的研究队伍;工程研究中心须具有一批有待工程化开发、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和良好市场前景、处于国内领先水平的重大科技成果。

  (三)具有良好的实验条件和充足的研究场所,拥有国内先进水平的科学研究试验设备、仪器装备及配套设施等。

  (四)具有较完善的管理制度和基础条件。

  (五)符合国家铁路局发布的研究方向及相关要求。

  第十五条 符合认定基本条件的,其依托单位可按规定格式填写《铁路行业科技创新基地申请表》(另行发文公布)报国家铁路局。国家铁路局组织进行综合评估,经初审、现场评审、审定和公示后,公布铁路创新基地认定结果。

  (一)初审。国家铁路局委托专业管理机构组织专家对铁路创新基地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初审包括形式审查、会评等。通过初审的,进入现场评审。

  (二)现场评审。国家铁路局组织专家进行现场评审,形成评审意见。

  (三)审定和公示。根据初审和现场评审意见,经国家铁路局技术委员会审议并报国家铁路局同意,经公示无异议后发文予以公布认定结果。

  第十六条 经认定的重点实验室统一命名为“××铁路行业重点实验室”,英文名称为“Key Laboratory of Railway Industry of ××”;工程研究中心统一命名为“××铁路行业工程研究中心”,英文名称为“Engineering Research Center of Railway Industry of ××”。

  第四章 运行与管理

  第十七条 铁路创新基地实行依托单位领导下的主任负责制,主任应具有较高的学术水平、较强的组织能力和管理能力,负责铁路创新基地的全面工作。

  第十八条 铁路创新基地主任任期5年,可以连任。任期内每年在铁路创新基地工作时间一般不少于8个月。

  第十九条 重点实验室设立学术委员会,工程研究中心设立技术委员会,分别作为铁路创新基地的学术指导组织。学术委员会/技术委员会由相同或相关专业领域的专家组成,人数不低于9人,其中依托单位的委员人数不得超过总人数的1/2。委员会主任一般应由非依托单位人员担任。委员会委员每届任期5年,每次换届一般应更换1/3以上委员,原则上2次不出席委员会会议的委员应予以更换。

  学术委员会/技术委员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1次,每次实到人数不少于总人数的2/3。

  第二十条 重点实验室/工程研究中心研究方向、发展目标、参加单位变更等重大事项,须经学术委员会/技术委员会论证通过后由依托单位确定,并书面报告国家铁路局备案。

  第二十一条 鼓励铁路创新基地加大对外开放力度,加强国际国内学术交流,积极承办、参加国际国内学术活动;设立开放课题,吸引优秀人才开展合作研究。

  第二十二条 铁路创新基地的科研设施和仪器设备、科学数据等科技资源,符合条件的,应建立开放共享机制,依托有关平台面向社会开放运行;铁路创新基地应强化社会责任,面向社会开展科学知识传播与普及。

  第二十三条 铁路创新基地应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严格遵守国家有关保密、安全等管理规定。

  第二十四条 铁路创新基地的日常运行费用由重点实验室/工程研究中心、依托单位自筹,铁路创新基地应建立多渠道筹措研究与管理经费的机制,鼓励铁路创新基地与相关企业或机构合作开展技术研发、成果转化等活动,吸引社会力量投资铁路创新基地建设。

  第二十五条 铁路创新基地应重视科学道德和诚信建设,坚持严谨治学,维护良好学术风气,营造宽松民主、潜心研究的科研环境。

  第五章 考核与评估

  第二十六条 铁路创新基地实行年度考核报告制度。依托单位每年组织对铁路创新基地进行年度考核,考核内容包括基地研究水平与贡献、实验条件建设、队伍建设与人才培养、开放交流与运行管理等。年度考核报告应在下一年度3月底前经依托单位审核后,报专业管理机构备案。连续3年未进行考核并报告的,视为自动退出铁路创新基地序列。

  第二十七条 铁路创新基地实行定期评估制度,每5年为一个评估周期。国家铁路局组织实施铁路创新基地定期评估,包括:制定评估规则,确定参评基地名单,委托和指导专业管理机构开展具体评估工作,确定和发布评估结果,受理并处理异议等。

  第二十八条 定期评估主要对铁路创新基地评估周期内整体运行状况进行综合评估,评估程序分为自评、现场评估和综合评议三个阶段。

  (一)自评。参加评估的铁路创新基地,应根据其重点实验室/工程研究中心类型填写相应《铁路行业科技创新基地评估表》(另行发文公布),并形成自评工作总结报告,经专业管理机构审核后,报国家铁路局。

  (二)现场评估。国家铁路局对自评工作符合要求的铁路创新基地,组织专家进行现场评估并形成评估意见。

  (三)综合评议。国家铁路局根据自评和现场评估情况进行综合评议,经国家铁路局技术委员会审定并报国家铁路局同意后评估结果予以公布。评估结果分优秀、合格、不合格。

  第二十九条 国家铁路局根据评估结果,对铁路创新基地进行动态调整。评估结果为不合格的,限期整改;整改不通过的,不再列入铁路创新基地序列。对评估为优秀的铁路创新基地,优先考虑并积极推动其申报认定国家级创新基地,优先推荐申报国家科技研究重大项目。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在铁路创新基地建设与运行管理中,凡是属于国家科学技术涉密范围的相关情形和内容,应按照《国家科学技术保密规定》等相关法规执行。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国家铁路局科技与法制司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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