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校科技成果转化的合规风险及应对(一):开发确权阶段(高校科技成果转化政策)

高校科技成果转化的合规风险及应对(一):开发确权阶段(高校科技成果转化政策)高校科技成果转化的合规风险及应对(一):开发确权阶段(高校科技成果转化政策)

文 | 王刚 陈佳琪 汇业律师事务所

引言

高等院校是社会创新力和活力迸发的源头,是科技成果的重要产出地,而高校科技成果只有实现有效转化,才能为社会经济发展提供重要驱动力。中国工程院院士、重庆大学教授潘复生在2023智博会腾讯先进制造高峰论坛上指出,“我国科技成果转化率最高只有30%,与发达国家的60%—70%相差一倍,高校的科研成果产业化只有10%。科技成果的浪费已经成为我国当今社会最大的浪费”。2024年1月26日,国家知识产权局、教育部等八部门联合发布《高校和科研机构存量专利盘活工作方案》,从盘活存量和做优增量两方面发力,在与企业有效对接的基础上引导高校和科研机构形成更多符合产业需要的高价值专利,努力促进高校和科研机构专利向现实生产力转化。

  • 从全国范围看,高校科技成果转化整体呈逐年上升趋势。

高校科技成果转化的合规风险及应对(一):开发确权阶段(高校科技成果转化政策)

图1 2017-2021年高校科技成果转化情况

数据说明:含以转让、许可、作价投资和技术开发、咨询、服务方式

数据来源:中国科技成果转化2018-2022年度报告(高等院校与科研院所篇)

  • 就湖南省而言,高校科技成果的本地转化率偏低。根据湖南省科技厅数据,湖南省 2020 年至 2022 年高校科技成果本地转化情况按合同金额仅21.3%。

高校科技成果转化的合规风险及应对(一):开发确权阶段(高校科技成果转化政策)

图2 湖南省高校 2020-2022 年科技成果本地转化情况

数据说明:含技术转让、技术合作、技术许可合同

数据来源:湖南省科技厅

因此,在积极推进高校研发、产出科技成果下,我们同样要关注科技成果对区域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的赋能,科技成果只有在尽可能实现本地转化下,才会助力本地经济发展。

高校科技成果转化的一般流程为由科研团队发起申请、院系初审、成果评估、初审公示、校方终审、签署转化协议、转化公示、权属变更、实施奖励等,归纳起来可划分为四大阶段,即:

  • 开发确权阶段
  • 推广阶段
  • 转化阶段
  • 收益分配阶段

基于本律师团队在服务高校科技成果转化过程中的服务经验,主要从合规的视角总结探讨高校科技成果转化过程中各阶段的合规风险与应对措施。

本文为系列文章的第一期,主要总结探讨高校科技成果转化确权阶段的合规风险及应对。

一、开发确权阶段的合规风险及应对

开发确权阶段,即明确科技成果的权利归属方。准确界定权利归属有利于消除科技成果开发所涉的各方主体在创新过程中的疑虑,保护相关主体的合法权益,激发创新积极性;同时,亦能够明确各方主体在科技成果转化和应用过程中的责任和权利,推动科技成果的顺利转化和应用,提高科技创新的整体效能。

一项科技成果可能包含多个知识产权,开发确权阶段需由成果完成人提出确权申请,阐明科技成果状况,由专门机构组织评议,确定该成果权属(分享比例)并予以公示。

此阶段,需要特别关注以下两类合规风险:

一是职务科技成果的判定,即什么是职务科技成果?

根据《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第二条,“职务科技成果,是指执行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和企业等单位的工作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上述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科技成果”。

二是职务科技成果的归属,即谁才是职务科技成果的权利人?

根据《专利法》第六条,“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为职务发明创造。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该单位,申请被批准后,该单位为专利权人。该单位可以依法处置其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和专利权,促进相关发明创造的实施和运用。

非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申请被批准后,该发明人或者设计人为专利权人。

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单位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订有合同,对申请专利的权利和专利权的归属作出约定的,从其约定”。

合规要点:

因此,判断一项科技成果是否属于职务科技成果,一般应当从职责标准资源标准两方面综合判断。

  • 职责标准是研发人员在执行高校工作任务(科研任务、履职过程)中完成的科技成果。
  • 资源标准是研发人员主要利用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完成的科技成果。

一项科技成果如满足职责标准或资源标准,则高校为科研成果的权利主体,意味着高校可以自己名义对外签订合同,对内向研发人员发放奖励。不满足职责标准且不满足资源标准下,研发人员为科研成果的权利主体,此时,研发人员可自行处置研发成果,自由转让。

常见合规风险:

风险一:高校与科研人员技术成果约定不明的风险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技术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当事人对技术成果的权属约定有比例的,视为共同所有,其权利使用和利益分配,按共有技术成果的有关规定处理,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当事人对技术成果的使用权约定有比例的,人民法院可以视为当事人对实施该项技术成果所获收益的分配比例,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合规提示:

因此,高校与科研人员可自行通过合同约定双方对科研成果所获收益的分配比例,但技术成果作为无形财产,一般不能在权属上实现按份共有,如双方约定了技术成果权属的比例或使用权的比例,不产生按份共有的效果,但约定比例可以视为当事人对实施该项技术成果所获收益的分配比例。

风险二:在外兼职(包括在职创办公司)、离岗创业高校科研人员的合规风险

对于高校党员领导干部,在外兼职有严格限制。高校属于事业单位,根据中央纪委法规室的解释,事业单位领导干部包括事业单位(未列入参照公务员法管理范围)领导班子和其他六级(注:副处级)以上管理岗位的中共党员。此外,已退出上述领导职务、但尚未办理退休手续的中共党员干部也属于党员领导干部的范围。

《中共教育部党组关于印发〈高等学校深化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的若干规定〉的通知》《中共教育部党组关于进一步加强直属高校党员领导干部兼职管理的通知》等相关规定中明确,非教育部直属高校领导干部未经批准不得在社会团体、基金会、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和企业兼职;教育部直属高校领导干部规定则更为严格,其中校级党员领导干部原则上不得到企业中兼职,确因工作需要在本校设立的资产管理公司兼职的,须经学校党委(常委)会研究决定,并按干部管理权限报教育部审批和驻教育部纪检组监察局备案;直属高校校级党员领导干部在社会团体等单位中兼职的,需经学校党委(常委)会研究同意后,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报教育部审批。直属高校处级(中层)党员领导干部原则上不得在经济实体和社会团体等单位中兼职,确因工作需要兼职的,须经学校党委审批。兼职领导干部均不得在兼职单位领取任何报酬且应在一定范围内公开、公示,接受师生监督。

对于普通科研人员,在企业中兼职未有特殊限制。根据《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若干规定》,国家设立的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科技人员在履行岗位职责、完成本职工作的前提下,经征得单位同意,可以兼职到企业等从事科技成果转化活动,或者离岗创业,在原则上不超过3年时间内保留人事关系,从事科技成果转化活动。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应当建立制度规定或者与科技人员约定兼职、离岗从事科技成果转化活动期间和期满后的权利和义务。为鼓励高校科研人员创新创业,部分地区或高校规定离岗创业期间可不超过六年。

合规提示:

因此,对于高校党员领导干部不可离岗创业,且如非必要不在外兼职,如必须兼职,也需要严格完成相关的审批、备案、公示手续和流程;具体判断高校院系级领导干部是否在外兼职是否属违规行为时,还需要进一步结合任职高校是否系教育部直属高校,以及该高校是否已推进内设机构取消行政级别等因素综合衡量。

对于普通科研人员,经过单位同意,可在外兼职。对于引进高校人员兼职的企业来说,应当事先做好背景调查,要求兼职人员提供其取得的内外部相关审批文件、出具承诺函等,明确兼职人员的兼职已经取得审批同意。

为避免兼职、离岗创业过程中产生的科研成果归属争议,建议高校建立和完善科技人员在岗兼职、离岗创业和返岗任职制度,对在岗兼职的兼职时间和取酬方式、离岗创业期间和期满后的权利和义务及返岗条件作出规定并在校内公示;同时高校、兼职或离岗创业人员、企业签订三方协议,明确约定兼职或离岗创业过程中科研人员的工作内容、薪酬发放、兼职期间的工作成果归属、收益分配、保密义务、侵权责任、兼职结束或离岗创业期满后的安排等权利义务问题。如没有特别约定的,将参照本文所述合规要点予以确认权属。

风险三:高校科研人员在离职后/退休后/工作调动后一年内取得成果的合规风险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技术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执行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工作任务,包括:(二)离职后一年内继续从事与其原所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岗位职责或者交付的任务有关的技术开发工作,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与其职工就职工在职期间或者离职以后所完成的技术成果的权益有约定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约定确认”。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指导案例158号:深圳市卫邦科技有限公司诉李坚毅、深圳市远程智能设备有限公司专利权权属纠纷案,在涉及与离职员工有关的职务发明创造的认定时,需要综合考虑以下因素:

(1)离职员工在原单位承担的本职工作或原单位分配的任务的具体内容,包括工作职责、权限,能够接触、控制、获取的与涉案专利有关的技术信息等。

(2)涉案专利的具体情况,包括其技术领域,解决的技术问题,发明目的和技术效果,权利要求限定的保护范围,涉案专利相对于现有技术的“实质性特点”等,以及涉案专利与本职工作或原单位分配任务的相互关系。

(3)原单位是否开展了与涉案专利有关的技术研发活动,或者是否对有关技术具有合法的来源。

(4)权利人、发明人能否对于涉案专利的研发过程或者技术来源作出合理解释,相关因素包括涉案专利技术方案的复杂程度,需要的研发投入,以及权利人、发明人是否具有相应的知识、经验、技能或物质技术条件,是否有证据证明其开展了有关研发活动等。

可见,入职不满一年,从事与原所在法人或者组织岗位职责或者交付的任务有关的技术开发工作可能被认定为属于原法人或者组织所有,且对于“有关性”的认定将可能产生争议。

合规提示:

因此,为了避免相关争议,高校应与离职人员在离职前约定清楚该人员在职期间或者离职以后所完成的技术成果的权益及归属;而应聘企业或单位也应了解应聘人员在原单位从事的科研工作、职务情况、是否有知识产权权益方面的约定,如有相关约定,可通过不列其为发明人或者设计人来规避,但仍然可能存在侵权风险。

综上,在确权后,应当及时将确权结果应当在高校内或社会范围内公示,确权全过程应当通过书面记录留底(有条件可录音录像),高校应当建立科技成果台账,对科技成果权属状况进行线上线下同步管理。

接下来,第二期文章将探讨高校科技成果转化推广阶段与转化阶段的合规风险与应对,欢迎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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