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校涉外科研合作中知识产权的保护和应用(涉外知识产权工作)

摘 要:高校涉外科研合作的增加是提升整体科研实力与水平的必由之路。而涉外科研合作必然遇到知识产权保护及应用的问题。通过对清华大学、北京大学涉外科研合作中合作协议条款的初步分析及协议文本的条目解读,就涉外科研合作协议中的权利归属及应用等问题及注意事项进行讨论,为下一步高校在涉外科研合作中应注意的问题提出解决方案。高校应通过积极构建适合本校发展的人才队伍以及知识产权规章制度,避免出现合同纠纷和国有资产流失等问题。

关键词:高校;涉外科研合作;知识产权

近年来,随着我国高校国际化水平的进一步提高,高校涉外科研合作也在进一步增加。一方面,涉外科研合作可以提高我国高校科研整体实力与水平,促进消化、吸收、引进、再创新;另一方面,也是我国培养国际视野人才、增加科研经费的有益补充。涉外科研合作的核心就是要在合作中通过鉴别、培育、保护、转化有价值的知识产权,从而创造社会价值,实现知识产权的价值[1]。而合作协议就是为确定知识产权的归属及利益分配,合作双方在符合各自利益、平等协商互利的基础上所确定的法律文本。一般来讲,合作研究的成果应当归合作双方共有,但针对具体的权利归属,有时需要依照国际惯例和所在国的法律来确定其归属以及利益的分配[2]。这在高校与外企合作的涉外科研中尤其突出。但因目前我国多数涉外科研合作项目缺少一个统一框架,只能在实践中寻找最佳解决办法,这需要明技术、懂法律的专业人才就涉及的协议进行梳理及洽谈,确定知识产权的归属及应用。

我国涉外知识产权的保护性法律及法规

在国家层面,为明确国际科技合作项目所涉及知识产权问题的处理原则和管理措施,妥善处理好有关知识产权事宜,依法保护合作各方的合法权益,促进我国国际科技合作与交流事业的发展,1995年2月,原国家科委政策法规与体制改革司和国际合作司发布了《关于对外科技合作交流中保护知识产权的示范导则》[3],其中,第三章“合作研究、开发与设计中的知识产权保护”明确了在合作过程中知识产权的归属、处理原则,给我国从事涉外科研合作的单位提供了明确的指导。2006年,为了明确国际科技合作项目所产生的研究成果及其形成的知识产权的归属、国际科技合作项目管理部门以及承担单位的知识产权管理职责,确立合作过程中有关知识产权的要求,科学技术部研究制定了《关于国际科技合作项目知识产权管理的暂行规定》[4]。这两份文件在高校以及其他科研机构的涉外科研合作中,具有根本性的指导作用。

为加强和规范高校涉外科学研究合作的管理,促进高校对外科研合作与学术交流健康有序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文件精神,教育部科技司曾于2010年委托清华大学、北京大学和中国人民大学就高校涉外科研合作管理办法进行起草,并就涉外科研合作中的主体、合作原则、各级部门的管理职责及审批程序、合作过程和研究成果的管理等内容进行了规定。该意见汇总稿中明确提出:涉外科研合作合同订立时不得违反国家相关法律法规,“高校应在项目审批后与合作方订立涉外科研合作合同,未经学校主管机构审查或学校批准,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签署涉外科研合作合同或实施涉外科研合作。”同时,“高校应制定涉外科研合作研究成果的知识产权归属及利用的指导原则,涉外科研合同应包括知识产权条款或订立专门的知识产权合同,确保我方能够合理享有知识产权权益和利用涉外科研合作研究成果。”

所有这些规章制度以及规范性文件虽然反映出现阶段我国关于涉外科技合作中知识产权归属的制度建设还处于起步阶段,我们也在涉外科研中走了不少弯路,但也同时表明了我们很重视涉外科研合作中的知识产权问题,我们能以更快的速度吸收借鉴发达国家实际操作过程中的成熟制度和做法,加强我国相关领域的立法和执政。

涉外科技合作的类别及内容

因为不同研发项目之间的需求、目的及性质有较大区别,根据合作项目的实际情况,这些就技术开发、转让、咨询或者服务订立的相互之间权利和义务的合同,大致可分为谅解备忘录、框架协议、许可/转让协议、技术开发协议、技术服务/咨询协议、保密协议、材料转移协议以及选择权协议(Option Agreement)等类别[5]。虽然各类合同目的不同,其签订形式各异,但一般情况下均是围绕以下条款进行描述的:项目名称;合作内容、范围和要求;履行合同的时间段、地点、计划及进度;保密责任;风险责任;合作知识产权的归属和收益分配方式;验收标准和方法;费用情况及其支付方式;违约金或者损失赔偿的计算方法;适用法及争议解决办法等。此外,与履行合同有关的技术背景资料、可行性论证和技术评价报告、项目任务书和计划书、技术标准、技术规范、原始设计和工艺文件,以及其他技术文档,可以按照约定作为合同的组成部分。应当明确的是,所商定的合同内容应当遵循现行的法律法规,不应有任何损害国家和单位利益的条款[6]。

清华大学和北京大学在涉外科研合作方面一直走在全国各高校的前列。以清华大学为例,自2000年起,清华大学的涉外科研合作就进入了高速发展的时期。每年涉外科研合作签订的协议超过120项;2004年之后更是实现跨越式发展,每年涉外科研合作签订的协议超过270项;2007年之后,进入高速平台期,每年的协议在500项以上,领域涉及电子信息、环境能源、生物医药等方面,这其中大部分是联合研究协议或者技术委托开发协议,还有部分联合研究中心以及技术转移协议[7][8]。

通过对两校在涉外科研合作的具体实例的分析,笔者发现涉外科研合作中所涉双方所关注的核心问题主要集中在知识产权管理、保密责任等方面。一般合作双方会就合作过程中产生的知识产权以及后续的知识产权做出明确的规定[9],企业希望争取知识产权的独占许可,因此经常会在协议描述中加以“永久性”“世界范围内”“不可撤销”“一次买断性付费”等限定词,同时为了使该技术或成果能在其海外分支机构使用,还经常要求保留其分许可(Sublicense)的权利。而高校通常还会对其涉及知识产权的条款加以使用年限、地域、领域等限制,同时争取知识产权的学术自由使用权、发表文章、学生培养、不保证所合作成果不被第三方主张侵权,以及为后续知识产权保留自主开发的权利。如果出现了专利权归对方所有的情况,要争取获得专利的实施权以及许可权,从而最大限度地保护我方的权益。

笔者在实践过程中发现,在大多数情况下,知识产权都涉及专利,有时也涉及著作权(如文献发表)等。合作形成的知识产权一般遵循合作各方共同所有的原则,并依照以下原则确定知识产权的保护、许可及分配方式:一是如果合作过程中的部分内容由一方独立承担并完成,且该部分能独立存在, 完成该部分工作所产生的成果一般由完成单位单独享有。二是合作过程中产生的成果如果是双方共同投入人力物力完成的合作研究成果,则按照合作各方在合作协议中的约定,明确所述知识产权的归属。一般有以下几种方式:第一,某一合作方具有独立的且完整的知识产权权利,可以独立地申请专利并具有之后许可他人实施该项专利的权利。第二,在申请专利时,合作双方协商完成申请的主体。一般是谁负责申请专利,就负担专利的申请和维持。第三,合作各方中如有一方声明放弃专利申请权, 另一方可以自由单独申请。如不事先在协议中约定,放弃专利申请权的一方可以免费实施该项获得的专利。第四,合作中参与合作的任何一方向第三方转让共有的专利申请权或专利权时, 应当通知其他合作方, 合作的其他各方有优先受让的权利。第五,合作方中任何一方同第三方订立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应事先征得其他各方的同意,并由合作各方共同确定专利使用费标准。三是合作过程中所形成的阶段性成果和最终成果,均属于合作各方共有。任何一方都负有保密义务,未经合作各方同意, 不得对外公开所获成果,公开发表时, 应该以合著名义发表。

签订知识产权保护条款应注意的问题及政策建议

知识产权保护制度是源于西方的为保护科学技术和文化艺术成果的重要法律制度,从诞生到现在的200多年中已发展成为一个相当完备的法律体系,世界各国的法律法规均赋予了知识产权的创造者或拥有者在一定期限内享有独占权利。所以,在涉外科研合作与交流中,如何保护与应用我方的知识产权是核心问题[10]。通常,涉外科研合作中的协议是由合作发起方起草,起草方所提供的模板都是在压缩己方的责任与义务的同时更大限度地获取合作方所应当享受的权利。由于谈判及协商的过程复杂,有时候需要面对的是大型跨国公司的高水平的律师团队或深谙国际法律法规的代表,谈判的过程不可能“一帆风顺”,有时甚至是“艰苦卓绝”。我方参与及负责谈判的人员大多数非科班出身,更多的是在实践中成长,在“交学费”、走弯路的过程中学习。

因此,我们在与外方共同起草或协商合同的过程中,需做好充分准备,在符合国家现行涉外科研合作法律规章制度的前提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进出口管理条例》(涉及技术跨境许可时),主要就合作当中所涉及的背景技术/未来成果事先约定;所有权、使用权、义务责任的限定;遵循的规章制度/法律适用及纠纷等相关问题做出事先安排,必要时应邀法律或知识产权专业人士协助,协商达成知识产权条款或专门的知识产权协议,明确研究成果的知识产权归属和应用等方面的基本原则,以商业的眼光把握好合作的灵活性、公平性,确保我方科研人员能有效掌握、合理分享合作研究成果及其权益。

我们应当注意到,专利不仅是涉外科研合作中的核心,而且也是近年来国家大力推动知识产权战略的重中之重。而目前各高校专利管理人员专业化程度普遍不高,未起到向全员普及专利知识、提高专利意识的职能,难以实现与企业和社会中介机构之间的有效衔接,不能把关专利撰写质量和权利稳定性;同时,因晋升评价体制所致,发明人多为项目结题完成任务而申请专利,并未完全意识到其专利的产业化价值,而这就导致了专利撰写质量不高,转化率不高,PCT(Patent Cooperation Treaty,专利合作协定)比例不高,而这直接妨碍并削弱了高校在建设创新型社会主义国家中的重要作用。所以,在完善科技管理制度的同时,要大力加强知识产权管理专业队伍建设,有条件的高校要设立专门知识产权管理机构管理知识产权的全过程事务,吸收外语好、具有较宽泛的科技知识、通晓国际科技合作与交流规则和科技项目管理规则的人员,或聘请专业人员或团队,将他们充实到管理队伍中来,提高职能部门的服务水平。(作者单位:张琰,北京大学科学研究部;姚卫浩、田旸,北京大学科技开发部;马军,清华大学科研院)

参考文献:

[1][10]汤锡芳. 浅谈国际科技合作与交流中的知识产权保护[J]. 中国科学基金,1995(2):70-72.

[2]陈美章. 国际科技合作中知识产权归属及保护策略[J]. 电子知识产权, 1995 (5) : 7-11.

[3]关于对外科技合作交流中保护知识产权的示范导则[Z]. 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1995

[4]科学技术部. 关于国际科技合作项目知识产权管理的暂行规定[EB /OL]. (2006-12-20)[2018-03-26].http://www.most.gov.cn/fggw/zfwj/zfwj2006/200612/t20061220_54419.htm.

[5][6]廖日坤,张琰,杨凌春. 国际科技项目合作中的合同预制问题[J]. 科技导报, 2010, 28(20):128.

[7]Bing Wang, Jun Ma. Collaborative R&D: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 between Tsinghua University and multinational companies [J] . Technology Transfer ,2007(32):457-474.

[8]焦汉玮,马军. 北京市高校、科研院所在国际科技合作中的现状分析[J]. 科研管理,2008(S1):47-51.

[9]徐开翟, 林朝熙. 国际科技合作中的知识产权保护[J]. 科学新闻周刊,2001(42):14-15.

《北京教育》杂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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