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大改动看券商内部审计新规,内部审计部门薪酬总额不低于同职级人员平均水平

财联社8月8日讯(记者 林坚)加强内部审计工作的重大创新,对完善证券公司内部治理机制、促进内部审计工作高质量发展具有重要意义。8月8日,中证协发布《证券公司内部审计指引》,对证券公司内部审计工作予以规范。新规将于2024年1月1日起实施。

图为中证协发布内部审计指引公告

《内审指引》共八章、四十九条,规定证券公司内部审计组织架构设置、职责权限范围、工作程序实施、结果运用、自律管理等。经记者梳理,共有以下内容值得关注:

内部审计职责原则上包括审计属于内部审计监督范围的公司总部部门、分支机构、子公司及其他下属单位贯彻落实国家发展战略和重大政策情况、财务收支及有关经营活动等内容。

应当建立集中统一、全面覆盖、权威高效的内部审计体系,公司董事会负责内部审计部门设置及内部审计制度建设等、设立审计委员会推进内部审计工作开展,并根据公司治理安排对内部审计工作进行监督。

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建立总审计师制度,聘请具有管理内部审计工作经验和职业技能的人员胜任。证券公司设立内部审计部门,为其配备足够的内部审计人员。

应当推进内部审计全覆盖,结合实际需要编制中长期审计规划和年度审计计划

加强人工智能等数字科技在审计中的应用,可以通过个别内部审计事项委托审计协同发挥内部审计监督功能。

应当完善内部审计发现问题整改机制,被审计单位应根据内部审计发现的问题和相关建议进行及时整改,对发现的典型性、普遍性、倾向性问题进行综合分析。

应完善考核任免机制,将内部审计结果及整改情况作为公司人员考核评价等的重要依据。

证券公司应当建立监督工作会商机制,加强内部审计与其他内部监督力量的协作。

内部审计人员不得利用职权谋取不正当利益,不得歪曲事实、隐瞒审计发现的问题,不得进行缺少证据支持的判断,不得做误导性的或含混的陈述。

中证协表示,内部审计作为审计监督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面临新形势、新要求和新使命,2021 年对证券公司内部审计工作开展了问卷调查工作,调研结果显示证券行业内部审计独立性和专业性显著提升,同时内部审计全覆盖、履职保障机制、专业胜任能力、内审结果运用等有待增强。《内审指引》的制定,旨在进一步推动证券公司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完善内部审计监督体系,提高内部审计工作效能,以证券公司内部审计高质量运行促进证券行业高质量发展

改动一:新增券商子公司内部审计管理模式

值得关注的是,此次中证协发布的新规集行业共识得出。记者获悉,中证协就《内审指引》向监管部门和全体证券公司征求了意见,监管部门和110家证券公司反馈了意见建议,最终版本吸纳采纳了部分主要意见,以及对部分意见出于审慎、求实的不予采纳。

对于“证券公司资产管理子公司等单一类别牌照的子公司是否适用”等建议,《内审指引》第七条规定“证券公司应当建立集中统一、全面覆盖、权威高效的内部审计体系”,证券公司控股子公司应当适用本规则,考虑到内部审计的统筹性,在第十九条中增加证券公司“规定对子公司的内部审计管理模式”,证券公司子公司开展内部审计工作由证券母公司根据自身情况安排决定。

新规显示证券公司应当规定对子公司的内部审计管理模式,通过集中管理、分级管理或集中管理与分级管理相结合的方式,加强对子公司及比照子公司管理的各类经济组织的内部审计工作的管理、监督、考核。

改动二:调整总审计师制度

关于“证券公司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建立总审计师制度”“强制要求设立总审计师并由公司高管担任可能增加公司负担”等。总审计师制度有利于证券公司内部审计工作的开展,但现阶段证券公司规模不一,直接要求建立总审计师制度可能会使个别证券公司难以适应,第十二条相关内容修改为“证券公司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建立总审计师制度”,同时删除总审计师不能兼职和满足高级管理人员任职等条件。

改动三:增加内部审计人员母子公司统计范围

关于“对内部审计人员数量进行原则性规定”“明确证券子公司可以与母公司合并计算人数”等。综合目前证券公司内部审计实践和行业对外开放情况,将第十四条相关内容修改为“内部审计人员数量原则上不得少于公司员工人数的 5‰,且一般不得少于 5 人”,进行原则性要求。

为方便证券公司开展内部审计工作,增加内部审计人员母子公司合并计算、公司员工人数统计范围。

改动四:确定内部审计部门的薪酬收入总额

关于“总审计师工作考核评价称职的,其薪酬收入总额应当不低于高管人员的中位值”“平均薪酬收入总额原则上不低于本公司其他同职级人员的平均水平,具体视整体审计工作成效、个人履职情况和市场薪酬水平等综合确定”等。

与中证协其他自律规则相关表述保持一致,将第十八条相关内容修改为“总审计师、内部审计部门负责人的工作考核评价称职的,其薪酬收入总额应当不低于本公司其他同职级人员的中位数”。为鼓励内审人员工作积极性,第十八条相关内容修改为“内部审计部门的工作考核评价合格的,按照人均不低于本公司总部其他同职级人员平均水平的原则,确定内部审计部门的薪酬收入总额”。

改动五:可纠偏违规措施,从轻处罚

新增条款“有效利用证券公司内部审计成果,对证券公司内部审计发现且已经整改的问题,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从轻、减轻或不予行政处罚”。

新规显示,证券公司内部审计工作主要是发现公司存在问题和风险,如果证券公司已纠正内部审计发现问题,可以视情况对相关违规情形从轻、减轻或免于采取自律措施,提高证券公司内部审计工作主动性。

整体来看,被审计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证券公司应当对其责任人员进行处理,并督促其改正:

(一)拒绝接受或者不配合内部审计工作的;

(二)拒绝、拖延提供与内部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或者提供资料不真实、不完整的;

(三)拒不整改审计发现问题的;

(四)整改不力、屡审屡犯的;

(五)违反有关规定或公司规定的其他情形。

证券公司内部审计人员因履行职责受到打击、报复、陷害的,公司应及时采取保护措施,并对相关人员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改动六:明确内部审计有关培训要求

增加审计培训条款“协会定期对内审人员进行培训,并对业务审计、档案管理等进行指导”。

提升证券公司内部审计人员专业水平与执业素养是中证协的责任,根据《意见》“加强宣传引导”相关规定,在自律管理章节中新增组织培训条款“协会根据内部审计相关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定期组织业务培训交流,强化证券公司内部审计人员专业能力和执业操守”,加强对内部审计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贯彻。

此外,同时在第十六条中进一步明确了证券公司定期组织内部审计人员培训相关规定。

改动七:发挥财会监督职能

在制定依据中增加《关于进一步加强财会监督工作的意见》《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对健全财会监督体系,发挥财会监督职能等作出具体指导,要求行业协会充分发挥督促引导作用,是制定《内审指引》的重要文件。

在起草《内审指引》过程中充分参考借鉴了《规定》及其他金融机构对内部审计工作的相关规定,新规采纳了该意见。

本文源自财联社记者 林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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