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新技术企业:北京检察机关发布保护商业秘密建议(保护商业秘密依据的法律)

商业秘密具有很高的商业价值,有的甚至决定企业的发展命脉,如果随便被他人窃取、泄露、非法利用,会带来难以预料的风险。4月15日下午,北京市人民检察院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全市检察机关2020年度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并发布典型案例。据悉,2019年至今,全市检察机关共办理侵犯商业秘密刑事案件11件14人,其中不乏企业关键技术被非法窃取泄露的案件

北京检察机关结合办案实际,并深入研究全国各地侵犯商业秘密案件反映的常见问题,对高新技术企业从四大方面提出风险防范建议

一是建议企业锁定需要保密的信息范围,高度重视相关信息的商业价值。对于在有限范围内公开的信息、部分内容已经公开的信息、通过反向工程获得的技术信息、企业研发或谈判过程中的阶段性信息以及失败的信息,企业仍然要合理判断可能存在的保密价值和经济价值,采取相应保密措施进行保护。

二是建议企业持续性、有针对性地采取保密措施,确保经营安全。除了与企业高管人员、关键技术人员在入职、离职时签订保密协议、竞业限制合同以外,最好与相关员工明确约定职务智力成果的权属,尤其是劳动合同解除或无效后的权属问题。建议在日常管理中经常性提示员工保密事项,在商业秘密的内容发生变化时,尽可能通过书面或特殊标注的形式提示员工注意。建议规范载体保存、流转等管理手续,实行责权分配。合理利用电子技术等科技手段限制接触主体和接触范围。提高安全防范意识,积极修复技术及管理漏洞。建立漏洞告知奖励机制,一旦发现要及时弥补。在系统升级、设备更新、管理人变更、员工离职等关键节点,注意检查是否存在管理盲区。在员工离职时再次强调需要继续履行相应保密义务的重要性,要求员工登记、返还、检查、清除、销毁其接触或者获取的商业秘密及其载体,对检查情况进行记录,注意未进行完全清理之前不要随意交给不相关人员使用。

三是建议加强培训,提高企业自身和员工的法律意识,做到知法懂法。结合典型案例介绍商业秘密的概念、侵犯商业秘密的法律后果,从思想上杜绝违法犯罪的念头。不得以各种不正当手段获取他人商业秘密,不得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不正当手段获取的商业秘密。对于合法掌握的商业秘密,不得违反保密义务或者违反权利人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也不得教唆、引诱、帮助他人实施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禁止为境外的机构、组织、人员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商业秘密。对可能是竞争对手公司的员工、前员工提供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合理审查来源,对其职业经历、信息的市场价值及研发时间、是否残留权利人的特殊标志等进行综合性了解。注意未经许可修改、改进、调整、优化他人商业秘密后自行使用,仍可能属于侵权。

四是提高维权能力,充分维护企业自身合法权益。建议实行全程留痕管理,注重保存客观证据。保留会议纪要、电子申请单等接触商业秘密的记录。保留阶段性研发方案、研讨会议记录、谈判方案等显示商业秘密研究过程的材料,并注意保管。规范企业财务管理,保留各类开支单据,包括研发费用、弥补修复费用、维护费用、销售发票等,证明商业秘密的价值及遭受的损失,以备维权之需。借助多方合法途径收集相关证据材料,可以尝试与侵权人的交易相对方、生产委托方、原材料采购方等第三方沟通,获取侵权产品、销售额、委托生产资料等材料。可以委托公证机构证明企业收集侵权事实证据的过程。必要时可以借助行业协会力量收集证明商业秘密属性、权利人损失或侵权人获利额等事实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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