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内部控制——财务报告编制与披露(财务报告编制的内部控制)

16.1 反财务舞弊与投诉举报制度

制度名称

反财务舞弊与投诉举报制度

受控状态

文件编号

执行部门

监督部门

考证部门

第1章 总则

第1条 目的。

为规范财务工作人员的职业行为,维护公司经济利益,确保会计信息真实准确,充分发挥员工的监督作用,加强财务舞弊防范与治理,特制定本制度。

第2条 财务舞弊的界定。

本制度所指的财务舞弊主要是指故意的、有目的的、有预谋的、有针对性的财务造假和欺诈行为,相关人员通过舞弊行为获得非法的利益。

第3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各职能部门及各子(分)公司所有员工。

第2章 财务舞弊内容及方式

第4条 利用伪造与虚构进行财务舞弊。

1.伪造、变造记录或凭证,隐匿或套改凭证,如发票造假、伪造单据、虚开和伪造增值税专用发票等。

2.虚构业务、记录虚假的交易或事项。

第6条 利用计算机舞弊。

盗用公司计算机密码进行隐蔽的程序修改或暗藏程序,扰乱计算机程序,使其达到不法目的。

第7条 关联方交易舞弊。

利用关联方交易掩饰亏损,虚构利润,并且不在报表及附注中按规定做恰当、充分的披露。

第8条 用不当的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舞弊。

选用不当的借款费用核算方法、股权投资核算方法,选用不当的合并政策、折旧方法、收入费用确认方法及选用不当的减值准备计提方法等。

第9条 掩饰交易或事实舞弊。

公司相关人员利用会计报表项目掩饰交易或事实真相,或者在报表附注中不完全披露交易真相。

第10条 财务部及其他部门相关人员在从事财务报告编制和信息披露工作时,进行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等其他舞弊行为。

第11条 公司有关人员授意、指使、强令编制虚假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报告。

第12条 高级管理层或董事会成员在财务方面的其他不当行为。

第3章 投诉举报及处理程序

第13条 公司启用反财务舞弊投诉举报电子邮箱:××××××;启动反财务舞弊投诉举报匿名热线:××××××××。

第14条 反财务舞弊投诉举报邮箱及匿名热线对公司内外公布,接受来自公司内部员工及与公司有相关联供应商/代理公司/固定客户的投诉、举报,并配置专人对投诉、举报的案件进行妥善的记录及保管。相关人员收到举报材料后3个工作日内,应将举报材料转交至受理部门。

第15条 投诉、举报的案件,按照被投诉人或被举报人在公司的岗位,公司中层以下管理人员由公司办公室/人力资源部直接调查处理,并经公司董事会及其审计委员会审批后实施处理。公司中层以上(含)管理人员由董事会及其审计委员会直接调查处理。

第16条 公司对任何投诉、举报,均采取保密措施,保证投诉人或举报人的人身、利益不受侵害。

1.妥善保管和使用举报材料,不得私自摘抄、复制、扣压、销毁。

2.严禁泄露举报人的姓名、部门、住址等情况;严禁将举报情况透露给被举报人或有可能对举报人产生不利后果的其他部门和员工。

3.调查核实情况时,不得出示举报材料原件或复印件,不得暴露举报人的身份。

4.对匿名的举报书信材料及电话录音,不得鉴定笔迹和声音。

第4章 附则

第17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制定,解释权属董事会办公室,并每年根据实际情况予以修订、补充完善。

第18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生效执行。

编制日期

审核日期

批准日期

修改标记

修改处数

修改日期

16.2 财务报告编制准备管理制度

制度名称

财务报告编制准备管理制度

受控状态

编 号

执行部门

监督部门

考证部门

第1章 总则

第1条 为规范财务报告编制准备工作,保证财务报告编制准确、及时,特制定本制度。

第2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与编制财务报告相关的所有人员。

第2章 编制方案

第3条 财务部门负责制定年度财务报告编制方案,要求至少包括以下3个方面。

1.年度财务报告编制方法。

2.年度财务报告会计调整政策、披露政策。

3.年度财务报告编制时间要求。

第4条 年度财务报告编制方案提交财务总监核准,财务总监确认无误后签发至各参与编制部门。

第5条 编制人员判断对会计报表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交易或事项,并将其会计处理方法及时提交董事会及审计委员会审议。

第6条 财务部门不得随意变更会计政策和调整会计估计事项。对于涉及变更会计政策、调整会计估计的事项,编制人员应及时提交董事会及审计委员会审议。

第3章 账项调整

第7条 属于本期收入、尚未收到款项的账项调整。

按权责发生制原则,凡属于本期的收入,不管其款项是否收到,都应作为本期收入,期末时将尚未收到的款项调整入账。

第8条 属于本期费用,尚未支付款项的账项调整。

按权责发生制的规定,凡属于本期的费用,不管其款项是否支付,都应作为本期费用处理。期末应将那些属于本期费用、而尚未支付的费用调整入账。

第9条 本期已收款、而不属于或不完全属于本期收入款项的账项调整。

这部分预收收入记入“预收账款”科目,待确认为本期收入后,再从“预收账款”科目转入有关收入科目。

第10条 本期已付款、而不属于或不完全属于本期费用的账项调整。

预付的各项支出不属于或不完全属于本期费用,不能直接全部记入本期有关费用账户,根据项目的预付性质分别记入“预付账款”、“其他应收款”或“其他流动资产”账户。

第11条 属于本期支出,尚未支付税金的账项调整。

凡属于本期支出而尚未支付的税金,通过期末账项调整全部登记入账。

第4章 清产核债

第12条 编制年度财务报告前,需进行全面资产清查、减值测试和核实债务。清产核债的主要内容包括以下方面。

1.各项结算款项(包括应收款项、应付款项、应交税金、银行借款等)是否存在,与债权、债务单位的相应金额是否一致。

2.各项存货的实存数量与账面数量是否一致,是否有报废损失和积压物资。

3.各项投资是否存在,投资收益是否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确认和计量。

4.各项固定资产的实存数量与账面数量是否一致。

5.资产存在减值迹象的,是否进行减值测试,测试是否符合会计准则。

6.在建工程的实际发生额与账面记录是否一致。

7.其他方面。

第13条 财产清查后,如果实存数与账存数一致,账实相符,不必进行账务处理。如果账实不符,不论是盘盈、盘亏或是毁损,都需要进行账务处理,调整账存数,使账存数与实存数一致,保证账实相符。

第14条 财务部会计将清查、核实结果及其处理方法相关资料提交给财务部经理,财务部经理初审后向董事会及审计委员会报告。

第5章 编制工作底稿

第15条 编制试算表。

先将总分类账各账户的名称填入会计科目栏内,同时将各账户的余额填入试算表的借方栏或贷方栏。在将总分类账户填入会计科目栏时,考虑到期末账项调整的需要,有些账户需要空留几行,以满足登记调整金额的需要。

第16条 填写账项调整。

对于期末应调整账项,首先应确定其应借、应贷账户及金额,然后在账项调整栏内填写账项调整分录。

第17条 编制调整后的试算表。

将“试算表”与“账项调整”两栏相同科目的借、贷金额合并,同方向金额相加,反方向金额相减。合并所得的金额就是“调整后试算表”相应会计科目的金额,将其填入“调整后试算表”栏内。

第18条 账项结转的填写要求。

1.对于期末应结转的账项,首先确定应借、应贷账户及金额,然后在“账项结转”栏内填写结转分录。根据结转分录登记到“账项结转”栏内。

2.将“调整后试算表”各会计科目的余额与“账项结转”栏相同科目的金额合并,同方向金额相加,反方向金额相减,将合并所得金额,经过分析计算后分别填入“利润表”和“资产负债表”栏的有关科目。

第6章 对账、查账及结账

第19条 财务部会计人员及时对账,将会计账簿记录与实物资产、会计凭证、往来单位或者个人等进行相互核对,保证账证相符、账账相符、账实相符。

第20条 经查实后的资产、负债有变动的,按照资产、负债的确认和计量标准进行确认和计量,并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会计处理办法由财务部会计人员制定,经财务部经理审核确认后上交董事会及审计委员会审议。

第21条 查账的内容及要求。

1.检查相关的会计核算是否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

2.对于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中没有规定统一核算方法的交易和事项,检查其是否按照会计核算的一般原则进行确认和计量以及相关账务处理是否合理。

3.检查是否存在因会计差错、会计政策变更等原因需要调整的前期或者本期相关项目。

第22条 在账务检查过程中发现问题的,应当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调整账目及更正错账的处理。会计处理办法由财务部会计人员制定,经财务部经理审核确认后上交董事会及审计委员会审议。

第23条 结账工作必须在会计期末进行,分为月结、季结和年结。不得为赶编会计报表而提前结账,不得预先编制会计报表后结账。

第24条 结账前,必须将属于本期内发生的各项经济业务和应由本期受益的收入、负担的费用全部登记入账。结账时,应结出每个账户的期末余额。

第25条 根据工作底稿的资料编制调账、结账的会计分录。

第7章 附则

第26条 本制度由财务部制定,解释权、修改权归属财务部。

第27条 本制度自总裁审批之日起实施,修改时亦同。

编制日期

审核日期

批准日期

修改标记

修改处数

修改日期

16.3 会计凭证管理办法

制度名称

会计凭证管理办法

受控状态

编 号

执行部门

监督部门

考证部门

第1章 目的

第1条 为保证财务报告编制工作的顺利开展,确保财务报告数据的准确性,会计人员需按本办法的相关要求,做好会计凭证的取得、填制与保管工作。

第2条 本办法适用于对本企业及控股子公司会计人员取得、填制与保管会计凭证工作的管理。

第3条 会计凭证的相关界定。

1.会计凭证包括原始凭证和记账凭证,而记账凭证又分为现金凭证、银行凭证和转账凭证。

2.企业各部门及下属单位处理每一项经济业务时,都必须填制或取得各种会计凭证,并及时送交财务部。

第2章 原始凭证管理要求

第4条 原始凭证的内容必须具备下列要素。

1.凭证名称。

2.填制凭证的日期。

3.填制凭证单位名称或填制人姓名、经办人签名或盖章。

4.接受凭证的单位名称与经济内容。

5.数量、单价、金额。

第5条 原始凭证的印章必须齐全,其要求如下。

1.从外单位取得的原始凭证必须盖有填制单位的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业务公章、结算专用章。

2.从个人处取得的原始凭证,必须由经办人、验收人、业务主管人员签名或盖章。

3.自制原始凭证必须有经办单位负责人或指定人员的签名或盖章。

第6条 原始凭证记录要真实,计算要准确,具体要求如下。

1.凭证名称与经济业务内容相符。

2.凭证填制日期与经济业务发生日期相符。

3.经济业务与合同、协议、订货单等相符。

4.品种、数量、单价填写正确。

5.大写和小写金额相符等。

第7条 一张原始凭证所列支出需要几个单位共同负担的,应将其他单位负担的部分开给对方原始凭证分割单进行结算。分割单应包括四个方面的内容。

1.原始凭证的名称、编号、金额及所依附的记账凭证编号。

2.填制原始凭证单位的名称和日期。

3.填制分割单的单位名称、填制日期、分担金额。

4.填制单位的财务专用章,会计主管人员、经办人的签名或盖章。

各分割单的内容、数量、金额应与原始凭证相符。

第8条 原始凭证记载的各项内容均不得涂改;原始凭证有错误的,应由出具单位重开或更正,更正处应当加盖出具单位印章。其中原始凭证金额有错误的,应当由出具单位重开,不得在原始凭证上更正。

第9条 原始凭证不得外借,其他单位如因特殊原因需要使用原始凭证时,经财务部经理批准后可以复制。向外单位提供的原始凭证复印件,应在专设的登记簿上进行登记,并由提供人员和收取人员共同签名或盖章。

第10条 原始凭证遗失时,应取得原开具单位盖有公章的证明,并注明原凭证的编号、内容、数量和金额等,由财务经理和主管领导批准后,该证明才能代作原始凭证。如果确实无法取得证明的,应由经办人写出详细情况,经财务经理和主管领导批准后,代作原始凭证。

第3章 记账凭证的基本要求

第11条 会计人员应根据审核无误的原始凭证填制记账凭证。

第12条 记账凭证应具备下列内容。

1.填制凭证的日期。

2.填制凭证单位名称。

3.凭证的名称和编号。

4.经济内容摘要。

5.会计科目。

6.金额及其合计数。

7.附件张数。

8.填制凭证人员、记账人员、稽核人员、主管人员签名或盖章。

9.现金、银行凭证必须有出纳人员的签名或盖章,并在所附全部原始凭证空白处由出纳人员加盖“收讫”、“付讫”戳记。

第13条 记账凭证日期的填写。

记账凭证的日期应按编制当天日期填写。有些属于当月经济业务,如费用的分配或成本、利润的结转等调整分录和结账分录的记账凭证,需要到以后月份才能编制凭证的,应填写当月月末的日期。

第14条 记账凭证编号的填写。

记账凭证的编号可以分为现金凭证凭证、银行凭证和转账凭证三类分别进行编号。如果一笔业务需填制两张以上凭证时,可采取分数编号。

第15条 记账凭证摘要的填写。

1.经济业务摘要必须清楚、简明扼要,购买多种物品时应写明主要物品的名称。

2.往来业务的凭证、借款和报销业务摘要应具备对方单位名称或个人姓名及所属部门。

3.向银行提取现金需注明原因。

4.收支的结转和费用预提摊销应注明相应期间。

第16条 记账凭证除结账和改错外都应附有原始凭证。如果一张原始凭证涉及几张记账凭证,应将原始凭证附在一张主要的记账凭证后面,并在其他记账凭证上注明附有该原始凭证的记账凭证的编号或者附原始凭证复印件。

第17条 记账凭证的更正。

1.在过账前发现填制的记账凭证错误时应重新填制。

2.在过账后的当年内发现填制的记账凭证错误可用红字填写一张与原内容相同的凭证,同时再用蓝字重新填写一张正确的记账凭证。如果会计科目没有错误,只是金额错误,也可根据其差额另编一张调整的记账凭证。

3.若发现以前年度记账凭证错误的,应用蓝字填制一张更正的记账凭证。现金、银行凭证原则上不能出现红字,发生科目错误应用转账凭证进行更正。

第18条 记账凭证连同其原始凭证,应按编号顺序装订成册,加具封面。在封面上应注明单位名称、年度、月份和起迄日期、凭证种类、起迄号码等,并由装订人在装订线处盖章。

第4章 附则

第19条 本制度由财务部负责制定和解释。

第20条 本制度报财务总监(或总会计师、总裁)审核批准后实施,修订时亦同。

编制日期

审核日期

批准日期

修改标记

修改处数

修改日期

16.4 财产清查管理制度

制度名称

财产清查管理制度

受控状态

编 号

执行部门

监督部门

考证部门

第1章 总则

第1条 为了加强对公司财产的管理,确保公司财产的安全,使会计核算真实,根据会计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2条 财产清查的范围主要包括流动资产、非流动资产和债权、债务。

1.流动资产包括库存现金、银行存款、专项存款、有价证券、库存材料、在产品、出租开发产品、待售开发产品等。

2.非流动资产包括固定资产、专项物资(包括在途、委托外单位加工和保管的)、长期股权投资、在建工程、无形资产等。

3.债权、债务等各种往来结算款项。

第3条 财产清查的相关定义。

1.财产清查是指通过实地盘点、核对、查询,确定各种财产物资、货币资金、往来款项的实际结存数,并与账存数核对,以保证账账、账实相符。

2.按清查的范围划分,财产清查可分为全部清查和局部清查。

(1)全部清查一般是在期终结算时进行,对所有财产进行全面盘点和核对。

(2)局部清查是对一部分财产进行的清查,其清查对象主要包括三大类。

①对具有流动性或容易短缺的材料、在产品、产成品等,根据实际需要在年度内轮流盘点或重点抽查。

②各种贵重物资,每月都要清点一次。

③对库存现金每日终了进行清点。

3.按清查的时间划分,财产清查还可分为定期清查和不定期清查。

第2章 财产清查的组织领导与分工

第4条 开展全部清查时,应成立由企业高层领导、财务部、资产管理部及相关专业人员组成的财产清查领导小组,对清查工作进行指导。

第5条 开展局部清查工作时,也要由专人负责,制定好清查计划,确定相关人员的分工和职责,以使清查工作不重复、不遗漏。

第6条 财产清查的部门分工。

1.固定资产中的生产设备由生产部或投资发展部负责清查,其他固定资产由行政部负责清查。

2.库存材料物资由物资部负责清查。

3.出租开发产品、待售开发产品由营销部负责清查。

4.其余由财务部负责清查。

第3章 财产清查准备

第7条 财务部应将截止日期前发生的收付款项、库存物资的增加、减少情况,根据原始凭证填制记账凭证,全部登记入账。总分类账、明细分类账、银行存款和现金日记账均结出余额。

第8条 资产管理部应根据实物收发凭证全部登记实物明细账,并进行核对,保证账证、账账、账实相互一致。

第9条 财务部的各类物资明细账应与有关资产管理部门的实物明细账进行核对,保证账证、账账、账实相互一致。

第10条 仓储工作人员及物资保管人员将各项实物进行清理,分门别类,排列整齐,并分别挂上标签,标明实物的规格和结存数量,并准备好日常工作账簿。

第11条 在清理地点准备好各种必要的度量衡器具,并对其进行详细的检查,保证计量的准确性。

第4章 进行财产清查

第12条 对实物的清查,一般采取实地盘存法,清查内容如下。

1.各部门按照财产清查分工,对所管理的实物财产进行现场清点,核实品种、规格、编号、产地、数量、使用状态及完好程度等,填写实物盘点清册。

2.固定资产、材料、专项物资等要逐一盘点来确定其实物数量。

3.对于包装完整的材料或产成品,可以采用点数抽查的方法。

4.对于无法逐一清点的大宗散置物品,如煤炭、矿砂等,可通过技术测定来确定其数量。

5.有些财产物资不仅要清查其数量,还要用一定的技术方法来检查其质量。

6.对于各种实物的盘点都要填制盘存单,填明各种物资的名称、规格、数量、单价、金额;盘存单上要由盘点工作人员和原来的实物保管人共同签字确认。

7.盘存单送交财务部后,财务部应根据盘存单上所记录的各种物资的盘点数量,及时与账面上的结存数量逐一进行核对,并编制账存实存对比表,不符的地方应进行标注,作为调整账簿记录的原始依据,分析账实存在差异的原因,查明责任。对委托外部加工的材料、出租的固定资产、包装物等也应与有关单位进行核对,查明账实是否相符。

第13条 对库存现金的清查,一般也采取实地盘存法。

1.盘点时现金出纳必须在场,以便分清责任。

2.对现金的盘点一般在一天的业务结束之后进行,也可进行突击抽查。

3.不允许以白条抵充现金,现金不得低于库存限额,现金盘点的结果应编制库存现金查点表。

4.对有价证券(包括国库券、重点建设债券、股票等)的盘存,可按照现金盘存办法进行。

第14条 对银行存款的清查,主要采用与银行核对账目的办法。

根据银行对账单与本单位的银行存款日记账逐笔进行核对,查明双方的账目是否相符。核对过程中存在的未达账项主要有以下四种情况。

1.单位已入账,而银行尚未入账的收款款项。

2.银行已入账,单位未入账的付款款项。

3.单位已入账,银行尚未入账的付款款项。

4.银行已入账,单位尚未入账的收款款项。

财务部门应根据以上四种情况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使双方调整后的余额相等。

第15条 对应收账款的清查,也主要采用与对方核对账目的办法,

相关部门或单位在保证账目正确、完整的基础上,编制往来款项对账单,一式两份,一份自留,另一份给对方,双方核对结果相符,在对账单上盖章交给财务部。如果数字不相符,应注明情况,退回财务部,查明原因。如存在有争议的金额或无法收回的金额,应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账务处理。

第16条 股权清查办法如下。

股权清查由法律秘书根据有关法律证明资料编制“股权架构图”或“股权构成表”。无法律证明的不得确认为股权,尚未确认的股权应以附注形式说明。

第5章 财产清查结果处理

对财产清查中存在的问题,要按照国家有关政策、法规和制度认真处理。

第17条 在财产清查中确定的财产物资的盘盈、盘亏,应进一步查明原因,明确责任,分别处理。

第18条 属于定额之内或自然原因引起的盘盈、盘亏,可根据规定手续及时转账。

第19条 属于管理不善造成的损失,应报送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第20条 对清查中发现的不需用的固定资产和超储积压的材料物资,报经审批后,及时调出、出售或作其他处理。

第21条 对财产清查中发现的实物盘盈、盘亏、毁损、报废和确实无法收回(付出)的债权(债务),应写出专项报告,按照财务制度规定的审批权限报批后进行账务处理,确保账实相符。

第22条 对清查中发现的财产管理制度和会计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应认真总结经验教训,及时改进。

第23条 年度财产清查工作,应做出总结报告,对清查的组织领导、实施过程、清查结果、存在的问题等进行总结,与财产清查表一并装订存档。

第5章 附则

第24条 本制度由总裁办公室制定,并负责解释工作。

第25条 本制度经总裁审核批准后实施,其修订、废止时亦同。

第26条 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生效实施。

编制日期

审核日期

批准日期

修改标记

修改处数

修改日期

16.5 财务报告编制管理制度

制度名称

财务报告编制管理制度

受控状态

编 号

执行部门

监督部门

考证部门

第1章 总则

第1条 为了科学、有序地编制财务会计报告,确保完整、准确、及时地为公司外界财务会计报告使用者提供正确的财务信息,为公司内部经营管理人员的领导决策提供可靠依据,特制定本制度。

第2条 公司本部及所属子公司、分公司编制财务报告时,应遵守本制度。

第2章 财务报告的内容

第3条 财务报告主要包括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附注及财务情况说明书。

第4条 会计报表的种类及内容。

1.按照编制时期分为月报、季报、半年报和年报。

2.按照服务对象分为外部会计报表和内部会计报表。

3.按是否反映子公司的情况分为个别会计报表和合并会计报表。

4.向投资者、债权人和政府部门提供的外部会计报表主表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及现金流量表及所有者权益(或股东权益)变动表。

第5条 会计报表附注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不符合基本会计假设的说明。

2.重要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及其变更情况、变更原因及其对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

3.或有事项和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的说明。

4.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的说明。

5.重要资产转让及其出售情况。

6.企业合并、分立。

7.重大投资、融资活动。

8.会计报表中重要项目的明细资料。

9.有助于理解和分析会计报表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

第6条 财务情况说明书至少应当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下列情况给予说明。

1.企业生产经营的基本情况。

2.利润实现和分配情况。

3.资金增减和周转情况。

4.各项财产物资变动情况。

5.影响各项指标完成情况的主要原因。

6.报表调整事项和需要说明的事项。

7.对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第3章 会计报表的编制

第7条 财务部负责编制各类会计报表。在编制之前,财务部门人员根据《财务报告编制准备管理制度》布置、落实编制工作。

第8条 财务部会计人员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准则制度规定的会计报表格式和内容,根据登记完整、核对无误的会计账簿记录和其他有关资料编制会计报表,做到内容完整、数字真实、计算准确,不得漏报或者任意取舍。

第9条 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对会计报表中需要说明的事项作出真实、完整、清楚的说明。

第10条 财务部会计人员通过人工分析或计算机信息系统检查会计报表之间、会计报表各项目之间的勾稽关系是否正确,重点校验以下项目。

1.会计报表内有关项目的对应关系。

2.会计报表中本期与上期有关数字的衔接关系。

3.会计报表与附表之间平衡及勾稽关系。

第11条 公司合并、分立时,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准则制度的规定,做出恰当会计判断,选择合理的会计处理方法,编制相应的财务报告。

第12条 公司终止营业时,按照编制年度财务会计报告的要求全面清查资产,核实债务,进行结账,并编制财务报告;清算期间,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编制清算期间的财务会计报告。

第4章 合并会计报表的编制

第13条 公司对所属子公司编制合并会计报表。在编制之前,财务部将确定合并会计报表编制范围的方法以及发生变更的情况提交董事会及审计委员会审议。

第14条 确定合并会计报表编制范围后,对所属编制范围内子公司的会计核算执行如下规定。

1.统一执行公司财务部制定的会计政策和财务会计制度。

2.母子公司内部相互之间业务往来的会计处理严格贯彻权责发生制原则,相关的账务处理必须符合公司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

3.按照公司规定的时间和统一设定的合并会计报表工作底稿格式和有关明细表报送相关资料。

第15条 财务部的会计核算及合并报表执行如下规定。

1.公司对子公司进行权益性资本投资采用权益法进行核算,并以此编制个别会计报表,为编制合并会计报表提供基础数据。

2.设立在境外的子公司以外币表示的会计报表,折算为人民币并根据折算为人民币的会计报表编制合并会计报表。

3.合并会计报表必须按规定编制工作底稿,编制抵销分录后计算合并数据,纳入合并会计报表。

第16条 合并会计报表的附注应说明以下事项。

1.纳入合并会计报表范围的公司名称、业务性质、母公司的持股比例。

2.纳入合并会计报表的各公司财务数据的增减变动情况。

3.未纳入合并会计报表范围的各公司。

4.当母子公司会计政策不一致时,在合并会计报表时的处理方法。

5.其他事项。

第5章 附则

第17条 本制度由财务部制定,解释权、修改权归属财务部。

第18条 本制度自总裁审批之日起实施,修改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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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6 财务报告报送与披露管理制度

制度名称

财务报告报送与披露管理制度

受控状态

编 号

执行部门

监督部门

考证部门

第1章 总则

第1条 为规范本企业的财务报告报送与披露工作,确保所有财务报告使用者同时、同质、公平地获取企业的经营信息,特制定本制度。

第2条 本制度适用于财务报告报送与披露工作的控制。

第2章 审计财务报告

第3条 企业财务部根据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对上年度会计事务所的评价、选聘意见,确定本年度会计事务所选聘标准和程序,报董事会及审计委员会审议,需经股东大会决议的,报经股东大会批准。

第4条 根据审议通过后的选聘标准和程序,确定进行财务报告审计的会计事务所。

第5条 会计事务所制定审计工作方案,经财务总监、总裁审核后,提交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议。

第6条 企业本部、子公司、分公司财务部及有关部门,按照企业的相关规定和财务报表审计工作方案,配合会计事务所做好审计工作,及时研究审计查出的问题。

第7条 会计事务所出具初步审计意见,并将意见交企业财务总监和总裁审阅。财务总监及总裁及时与负责审计的注册会计师就有关意见进行沟通。沟通情况及初步审计意见交经财务总监、总裁签字确认后,提交董事会及审计委员会审议。

第8条 审计委员会审议会计事务所正式出具的审计报告,评价本年度会计事务所的审计工作情况,提出下一年度会计事务所的选聘意见,审议、评价及选聘意见报送董事会审批。

第3章 报送、披露财务报告

第9条 经审计后,企业月度财务报告于月度终了后6日内对外提供;季度财务报告于季度终了后15日内对外提供;半年度中期财务报告于年度中期结束后60日内对外提供;年度财务报告与年度终了后4个月内对外提供;各子公司的各类报表均于次月4日内完成并报送财务部。

第10条 年度财务报告发布方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规定,企业在规定时间内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提交记载以下内容的年度报告,并予公告。

1.企业概括。

2.企业财务会计报告和经营情况。

3.董事、监事、经理、有关高级管理人员的简介及其持股情况。

4.已发行的股票、债券情况,包括持有本企业股份最多的前10名股东的名单和持股数额。

5.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11条 企业对外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依次编订页数,加具封面,装订成册,加盖公章。封面上注明企业名称、企业统一代码、组织形式、地址、报表所属年度或者月份、报出日期,并由总裁、财务总监、会计事务所负责人签名盖章。

第12条 企业向有关各方提供的财务报告,其编制基础、编制依据、编制原则和方法一致。不得提供与上述事项不一致的财务报告。

第13条 企业内部财务报表属于本企业的商业秘密,非经财务总监批准,一律不对外提供;企业内部的使用人员由财务总监确定名单。

第4章 附则

第9条 本制度由财务部制定,解释权、修订权归属财务部。

第10条 本制度自总裁审批之日起实施,修订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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