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制度(模板)(企业易制毒危化品内部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易制毒化学品管理,规范易制毒化学品申购、采购、结算、储存、使用、安全管理程序,做到易制毒化学品使用安全,过程可控、责任可追溯。防止易制毒化学品流入非法渠道,根据《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设立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办公室,统一协调易制毒化学品的管理和监督,其职能由物资分公司兼负。物资分公司、生产管理部、各使用部门(分厂)、技安环保部、财务审计部、武装保卫部、人力资源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易制毒化学品的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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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申购管理

第三条 易制毒化学品使用部门(分厂)应依据实际使用情况,向生产管理部提交易制毒化学品采购申请,采购申购单(见附表1)上应注明:用途、年需求量、工艺单耗及上批领用现余量。物资分公司接收到生产管理部提交的采购申请单报主管公司领导审批后向具有易制毒品化学品经营资质的单位进行联系。联系完成后填写易制毒化学品合法使用证明(附表2,为系统易制毒化学品购买提交公安必有项)交公司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办公室申盖公司章。

第四条 物资部采购经办人应提供供应商的有效营业执照复印件、供应商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经营备案证明、本人身份证复印件、购买合同复印件和易制毒化学品合法使用证明材料,交物资分公司易制毒化学品系统管理信息员在“全国易制毒化学品管理信息系统”进行易制毒化学品网上申报。

第五条 物资分公司所办理的经公安批准备案购买证明仅限于本公司使用,不得将购买备案证明以任何形式交给其它单位或个人使用,或请其他单位或个人代为购买。

第六条 购买易制毒化学品时必须严格按照公安部门批准的数量购买,不得超过购买的证明上所限定的数额,

第七条 物资分公司在购买易制毒品化学品时,应向供货方明确要求送货到库,不承担运输责任风险。送货到库的车辆应凭公安机关运输备案证明进入公司仓库,否则门卫可拒绝车辆进入公司生产区。

第八条 物资分公司应及时在“全国易制毒化学品管理系统”企业端做好数据的上报和登记。按时办理易制毒品化学品的备案手续。严禁私自在未办理易制毒化学品购买备案证明的情况下,采购、运输易制毒化学品,经公安机关检查存在未备案先使用将追究相关责任人的相关法律刑事责任。

第九条 物资分公司采购经办人员每完成一次购买都需要将该批次的易制毒化学品的申购单,易制毒化学品合法使用证明、购买合同复印件、易制毒化学品购买备案证明复印件公司交易制毒品化学品管理办公室归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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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结算管理

第十条 财务审计部接收需支付的易制毒化学品采购发票必须要是增值税发票,付款方式必须为银行转账,不能采用现金结算方式。结算单笔单结。银行付款凭证和发票复印件应在月未交公司易制毒管理办公室进行存档管理。

第四章 储存管理

第十一条 易制毒化学品运抵公司仓库后,采购员、技安环保部负责装卸安全员应在场监视卸货、入库,核对送货单数量。仓管员和采购员并分别在易制毒化学品出入库登记证明簿上签名。

第十二条 易制毒化学品存储,实行双人双锁,出入库登记簿(附表3)和统计盘存台账(附表4)要登记清楚、全面、准确。无关人员不得进入易制毒化学品仓库。仓管员应每月盘点当月的出入库和库存数量,核对后如在盘点中发现存在数量不对应,应立即报告公司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办公室。如发现被盗应立即向公司武装保卫部报案。

第十三条 仓库保管员每月应将易制毒化学品送货单、入库单、出库单原件或复印件上交公司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办公室进行归档管理。其中每份出库单后面应注明领用人的身份证、手机号码。出入库登记簿每年年底交公司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办公室进行归档管理。

第五章 使用管理

第十四条 使用部门(分厂)须开具易制毒化学品领用单,由使用部门(分厂)负责人签字后,方可向仓库领用易制毒化学品。出库时领用人、仓管员核对数量后分别在易制毒危险化学品出入库登记簿上签名。出库后领用人与装卸人员一起将易制毒危险化学品送到使用班组或(个人)。易制毒化学品使用单位应建立易制毒化学品登记台帐,单独装订成册备查。每年年底将登记账簿交制毒化学品管理办公室进行归档管理。

第十五条 使用部门(分厂)易制毒化学品内部领用原则上应按当天使用计划,合理领用易制毒化学品。使用部门(分厂)台账记账方式为谁使用由谁领用签名,领用人下班,易制毒化学品还有剩余即视为不能使用完。使用部门(分厂)负责人应安排二个人将多余的易制毒化学品送回本部门(分厂)的材料仓库或公司仓库,送回本部门(分厂)材料仓库实行双人双锁和台账管理,重新领用应由双管理职责的人到场在出入登记账簿上签字后领用。送回公司的由仓库管理人员对送回的易制毒化学品进行称量后作为入库原料进行登记,送回人、双仓库保管员分别在登记簿上签名。不得将领用原料暂存在班级或生产场地,使用班组或个人再次领用已送回公司仓库的易制毒化学品应按第十四条规定重新办理领用手续。
第十六条 易制毒化学品为主要原材料生产使用部门(分厂)要制定本部门的易制毒化学品安全使用操作规程和安全规章制度。

第六章 安全管理

第十七条 易制毒化学品入库,仓库保管员应及时上报给技安环保部,由技安环保部指派专职安全员指导卸车入库。卸车过程应避免性质相抵触的材料入库混装、同一区域的物品应有隔离距离,盛装易制毒化学品的外包装如有破损应提出处理措施。

第十八条 易制毒化学品仓库保管和使用人员配备专用的劳动防护用具和器具。

第十九条 盛装易制毒化学品的容器,使用前必须检查,消除隐患,防止火灾、爆炸、中毒等事故发生,使用后残渣、锢桶由使用部门(分厂)报技安环保部统一回收进处理。避免流失,防不法分子有机可乘。

第二十条 易制毒化学品专用库房应当符合有关安全、防火规定,并根据物品的种类、性质,设置相应的通风、防爆、泄压、防火、防雷、灭火、防晒、消除静电等安全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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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 公司易制毒品管理办公室负责公司易制毒化学品的全过程监督管理工作。易制毒化学品的各使用部门(分厂)、财务审计部、技安环保部、武装保卫部、物资分公司等应配合管理、按时上报材料。易制毒化学品办公室也将不定期对各使用部门(分厂)台账和使用情况进行检查。

第八章 罚则

第二十二条 各部门(分厂)领导人在易制毒化学品管理使用过程中为各部门(分厂)合法使用承诺人。采购、保管、领用、使用等人员是直接接触易制毒化学品责任人,因此在易制毒化学品管理过程中如果在各自范围内出现问题,将视情节给予相关人员200至2000元的经济处罚,情节严重的交公安机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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