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厂内交通管理制度(厂内交通管理规定)

厂内交通管理制度

WJ-AQ-23xx

编制:

审核:

批准:

日期:

Xxx有限公司


目录

1 目的 3

2 适用范围 3

3 职能与职责 3

4 具体要求 3

5 检查方式 5

6 考核 5

7 附则 5


1 目的

为维护公司厂区内交通运输安全,维护厂区交通秩序,防止交通事故,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工业企业运输安全规程》及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2 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内部道路交通管理

3 职能与职责

3.1 职能分配

3.1.1xxx负责厂区内部交通管理。

3.2 管理职责

3.2.1负责建立车辆准入档案,内部车辆管理,外部车辆检查登记管理。

3.2.2负责检查车辆牌证、速度、驾驶人证件、运载货物等。

3.2.3负责对违反厂区交通安全规定的人员、车辆进行查处。

3.2.4负责道路及相关设施的维护。

3.2.5协助公安交警部门处理厂区内交通事故。

4 具体要求

4.1道路要求

  1. 厂区道路应保持路面平整,路基稳固,边坡整齐、排水良好,主、次干道应有完好的照明设施。
  2. 路面宽度符合条件的道路,应划中心线,实行分道行车;路面狭窄或交通量大、容易堵塞的道路,应实行单向通行。
  3. 厂区道路应采用交通分流,人流量较大的主干道两侧应修筑人行通道。
  4. 厂区内建筑物、设备设施、绿化植物严禁侵入厂区道路影响安全视线。
  5. 跨越厂区道路上空架设管线或其他构筑物距路面最小净高不得小于5米。

4.2安全要求

  1. 厂门、厂区的交通道路、弯道、坡道、单行道、交叉路口等,根据情况设置交通信号标志,设置位置、形式、尺寸、颜色等须符合国家规定。
  2. 因生产、运输或者施工影响交通时,必须采取安全措施,设安全警示标志,保证车辆、行人安全。
  3. 易燃易爆品的作业区域、起重作业区域,应根据安全生产需要,可进行内部交通管制,并设标志。
  4. 厂区主干道必要时应设置限速警示或技术抓拍设施,严禁超速行驶。
  5. 任何人员不得擅自移动、占用、损毁交通标志、标线、安全警示标志。

4.2车辆要求

(1)机动车辆的车况必须良好,经交管部门定期检审合格后,持证驾驶。

(2)厂内特种车辆车况要保持良好,定期检验合格后厂内行驶。

(3)非机动车车况须保持良好,严禁改装。

4.3限速要求

  1. 机动车在保证安全的情况下,在厂区主干道行驶时,不得超过15km/h,其他道路不得超过10km/h。
  2. 机动车在交叉路口、装卸作业、行人稠密地段、转弯处、调头时,不得超过5km/h。
  3. 载运易燃易爆危险品行驶时,不得超过10km/h。
  4. 机动车在道路结冰、积雪、积水,大雾等恶劣天气行驶时,不得超过10km/h。
  5. 机动车在进出厂区大门、厂房、仓库大门、停车场、地磅、危险路段行驶、倒车时,不得超过5km/h。
  6. 非机动车在保证安全的情况下靠右行驶,在厂区主干道行驶时,不得超过10km/h,其他道路不得超过5km/h。
  7. 执行任务的消防、工程抢险、救护车辆、重大活动筹备用车,在保证安全的情况下,不受限制。

4.4货运要求

  1. 运输作业前,应事先掌握运输路线与货源情况,有序进厂,避免拥堵,主干道禁止停车待货。
  2. 装载货物超长、超高、超宽时,必须设专人观察行车路线,必要时可进行内部交通管制,并设标志。
  3. 载运散装、粉状和易滴漏的物品,应做好包装,不得散落、飞扬、滴漏。
  4. 货运车辆及废旧物资车辆持有效凭证经检查核对后,方可出入厂区。

4.5停放要求

  1. 厂门口、厂区主干道、弯道、坡道、单行道、交叉路口、消防通道禁止停车影响通行与生产运行。
  2. 机动车按箭头指示方向停车入位,非机动车应至指定地点(棚)存放。
  3. 摩托车、电动车、三轮车等无关车辆,禁止进入生产车间。

5 检查方式

  1. 交通管理责任部门安排巡逻班次现场检查,电话或违规告知单通知车主。
  2. 通过限速警示或技术抓拍设施监督检查,定期通报、公示。
  3. 发生交通事故的结合《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意见。

6 考核

6.1违反厂区交通管理规定,有以下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取消车辆进厂资格或50-200元处罚。

  1. 在厂区内部道路驾驶车辆超速行驶的。
  2. 在禁止停放车辆的地点或非停车位停放车辆,阻碍通行的。
  3. 不服从交通管理人员指挥和管理的。
  4. 因违规行为导致发生交通事故的。
  5. 因违规行为导致造成30分钟以上通行拥堵或影响生产运输的。

6.2因违规行为导致厂区内建筑物以及其他设施、车辆损毁的,照价赔偿。

7 附则

7.1本制度未尽事宜执行公司其他有关规章制度和要求。

7.2本制度涉及的交通事故由公安交管部门依法处理。

7.3本制度涉及处罚或通报由交通管理责任部门执行。

7.4本制度自2023年12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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