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内部审计制度(医院内部审计制度汇编)
内部审计制度是医院加强财务监督的重要手段,是国家审计体系的组成部分。为了健全内部控制,严肃财经纪律,加强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办法有关精神,结合本单位实际制订本制度:
1. 设置兼职审计员,审计员主要职责:
依照国家的方针政策、财经纪律和有关规章制度,在院长领导下,对单位的财务收支及其资金使用效益进行内部审计和监督,独立行使内部审计职权,对本单位负责并报告工作。
2. 内审员主要任务;
2.1 对各项资产的完整性、安全性进行督促检查。
2.2 对财务收支执行情况及其资金使用效益进行审计监督。
2.3 对内部控制制度的健全,有效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2.4 对会计报表、决算的真实、合法、合规进行审计并签署意见。
2.5 贯彻执行国家审计法规,研究或参与制定本单位有关的规章制度。
2.6 办理本单位领导交办的其他审计事项。
3. 内审员主要职权:
3.1 检查会计凭证、账簿、报告、决算、资金、财产,查阅有关的文件资料。
3.2 参与有关的会议。
3.3 对审计发现的问题,向有关单位人员进行调查并索取证明材料。
3.4 提出制止、纠正和处理违反财经法规事项的意见,以及提出加强管理,提高效益的建议。
3.5 对严重违反财经法规和严重失职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人员,向领导提出追究其责任的建议。
3.6 对阻挠、拒绝破坏内部审计工作的,必要时经领导批准,可采取封存账册和资料等临时措施,并提出追究有关人员责任的建议。
3.7 对审计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向上级审计机构反映。
3.8 根据内部审计工作的需要,要求有关职能部门及时向内审员提供财务收支情况、报表和有关文件资料。
4. 内部审计主要工作程序:
4.1 根据上级部署和单位的情况,拟订审计工作计划,制订审计方案,经院领导批准,进行审计工作。
4.2 对审计发现的问题可随时向有关部门和人员提出改进意见。审计终了,应提出审计报告,在征求被审计部门的意见后,报送本单位领导,重要的应同时报送上级审计机构。
4.3 对重大审计事项作出的处理决定,须经院领导批准,经批准的处理决定,被审计部门必须执行。
4.4 被审计部门对处理决定有异议,可在15日内向本单位负责人或上级审计机构提出申诉,单位负责人、上级审计机构应在接到申诉三十日内做出处理,对不适当处理决定予以纠正,申诉期间,审计处理决定应照常执行。
4.5 内部审计人员要坚持原则,敢于斗争,忠于职守,秉公办事,不得滥用职权,营私舞弊,泄漏机密,玩忽职守,内审人员依法行使职权受法律保护,任何人不得打击报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