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消防管理制度(公司消防管理制度规定)
公司消防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1条 目的
本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及公安消防机关颁布的有关消防、消防法规,结合本公司具体情况制定。旨在加强我公司的消防安全工作,保护通信设备、企业财产及工作人员生命安全,保障各项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2条 原则
本公司的消防安全工作实行“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原则,由消防安全领导小组负责实施。
第3条 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全体员工。
第2章 消防安全的组织与机构
第4条 设立消防责任人
公司、分公司及各部门、车间、班组均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设消防责任人。本公司的消防责任人由总经理担任,分公司消防责任人按有关要求由各单位行政主要领导担任,车间、班组的消防责任人分别由各车间主任、班组长担任。
第5条 成立消防安全领导小组
为确保各项消防安全措施落实,公司成立消防安全领导小组,负责本公司的消防安全工作,各分公司设立相应的消防安全领导小组。此外,各生产班组和要害工作部位设负责抓消防工作的兼职消防安全员。
第6条 建立义务消防队
各级均要建立义务消防队,以便在万一发生火灾及专业消防队未到达前,能起到控制火势蔓延或把火扑灭在初起阶段的作用。
第3章 消防安全规定
第7条 消防安全职责规定
1. 公司全体职工都应增强消防意识并有安全消防的责任和义务。
2. 公司消防责任人和各分公司、车间班组的消防责任人,分别对本公司和本部门的消防安全负责。
3. 各级消防安全责任人的职责是:
(1)贯彻上级的消防工作指示,严格执行消防法规。
(2)将消防工作列入议事日程,做到与生产、与经营同计划、同布置、同检查、同总结、同评比。
(3)执行消防安全制度,依法纠正违章。
(4)协助公安机关调查火灾原因,提出处理意见。
4. 消防安全领导小组的职责是:
(1)处理本公司消防安全工作。
(2)制定公司的消防安全制度和措施。
(3)组织消防安全检查,主持整改火险与事故隐患。
(4)组织交流经验,评比表彰先进。
5. 各施工生产班组和要害工作部位的兼职消防安全员要在消防安全领导小组的领导下,落实本工作部位的消防安全措施。
6. 义务消防队接受消防安全领导小组的指挥调动,应能召之即来,认真履行消防职责。
第4章 消防安全措施
第8条 消防安全培训
消防安全领导小组应经常对全体干部、职工进行消防安全教育,并组织业务消防队进行消防训练。
第9条 消防安全检查
1. 各施工生产班组、要害部位的兼职消防安全员,应在每日下班和交接班前,对本
工作部位进行一次消防安全检查。
2.其他各科室每星期做一次检查。
3. 各分公司的消防责任人应每月对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做一次检查。
4.本公司消防安全领导小组每半年进行一次检查,每季度进行抽查。
5. 完善逐级检查制度以保证及时发现和消除火险隐患。
第10条 消防器材要求
各办公大楼原设计安装的消防设施,如消防龙头、水管、烟感报警器以及其他消防器材要保证有效,此外,还应给各施工和要害部位及本单位其他工作地点配置相应种类和数量的消防器材。上述消防设备及器材不得借故移作他用。
第11条 消防人员要求
对从事或雇请电工,烧焊工,易燃易爆等特殊工种的人员,要按规定进行消防安全技术考核,取得合格证方可操作,提出动火申请后方可进行。
第12条 消防安全防范规定
1.施工单位在作业中需用明火的,要按规定由动火单位填写临时动火作业申请表,按不同级别事前进行审批。
(1)一级动火作业指可能发生一般性火灾事故,由本单位安技和保卫人员提出意见,经本单位的消防责任人审批。
(2)二级动火作业指可能发生重大火灾事故,由本单位保卫室或安技室提出意见,经本单位消防责任人审核,报总公司保卫部领导审批。
(3)三级动火责任人提出意见,经总公司保卫部审核,报公安消防监督机关审批。办理审批手续较为严格,待批准后发给临时动火许可证方可进行动火作业。并且要在动火前做到“八不”,动火中做到“四严”,动火后做到“一清”和下班前严格执行检查制度,确认安全后方可离开。全体干部职工不论在宿舍还是工作区,一般不得使用电炉等电器。
2. 仓库的库存物资和器材,要按公安部公布的《仓库消防安全管理规则》的要求堆放和管理,对易燃、易爆有害物品,更要严格按章妥善管理。
3. 任何人发现火险,都要及时、准确地向保卫部门或消防机关报警,并积极投入参加扑救。单位接到火灾报警后,应及时组织力量配合消防机关进行扑救。
第5章 奖励与惩罚
第13条 奖励
对消防安全工作定期检查评比,对取得下列成绩的单位或个人,给予适当的表彰和奖励。
1.进行消防技术革新,改善了消防安全条件,促进了安全生产的。
2. 坚持消防安全规章制度,敢于同违章行为作斗争,保障了安全的。
3.不怕危险,勇于排除隐患,制止火灾爆炸事故发生的。
4.及时扑灭火灾,减少损失的。
5.其他对消防工作有贡献的。
第14条 惩罚
1.对无视消防安全工作,违反有关消防法规,经指出拒不执行的单位或个人,应视情节给予处分和包括经济制裁在内的处罚。
2.对玩忽职守造成火灾事故的,应对直接责任者和所在部门的消防责任人追究责任,触犯刑律的,还应上报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6章 附则
第15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开始执行。
第16条 本制度的编写、修改及解释权归人力资源部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