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公安厅交通管理局出台《公路交警中队规范执勤执法十二条》(全省公安交警执勤执法工作规范)

黄河新闻网讯(记者 赵 晶)3月31日上午,省公安厅交通管理局召开全省公安交警纪律作风集中教育整顿动员部署会。为了进一步规范交通民警路面执勤执法工作,树立良好警风,塑造良好形象,确保全省道路交通安全形势和公安交警队伍“双稳定”。会上,省公安厅交管局公布了《公路交警中队规范执勤执法十二条》规定。

公路交警中队规范执勤执法十二条

第一条 公路交警中队执勤执法要牢记习近平总书记“对党忠诚、服务人民、执法公正、纪律严明”十六字总要求,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范执勤执法行为。

第二条 辅警要在民警的直接管理、指挥和监督下协助开展执法活动,不得单独上路执法。

第三条 公路中队民警辅警在路面执勤执法时,必须佩戴执法记录仪。执法过程中,应当使用执法记录仪进行全程不间断记录。

第四条 日常巡逻时,民警辅警主要开展以下活动:

(一)喊话警示;

(二)排查道路隐患;

(三)对违法行为以拍照、摄像方式固定证据。确需现场查纠,有民警在场的,直接查纠;只有辅警在场的,报中队领导同意后,引导至执法站或执勤点查纠。

第五条 遇交通拥堵时,民警辅警以疏导交通为主,发现重点违法行为,采用拍照、摄像方式固定证据。确需现场查纠,民警在场的,直接查纠;只有辅警在场的,应立即报告中队领导,中队领导根据实际情况,派民警及时赶赴现场处置或通知邻近的执法站、执勤点设卡拦截。

第六条 公路中队要经常开展辖区重点违法行为集中查纠活动,集中查纠由中队领导或授权民警带队,采用:

(一)应用缉查布控系统在执法站或临时执勤点进行查纠;

(二)对酒驾、无证驾车等违法行为选设执勤点集中查纠。

第七条 公路中队要以科技应用为引领,推动勤务方式改革。要充分应用缉查布控系统,开展对重点车辆和违法嫌疑车辆的检查、登记和处罚。

第八条 民警在执法过程中,对违法行为要根据违法事实固定证据,作出相应处罚;没有证据,不得处罚。

第九条 日常执勤执法中,发现毒驾嫌疑时,应立即移交当地公安禁毒部门;集中查处毒驾时,必须与当地公安禁毒部门联合执法。

第十条 对货车五类违法行为(安全设施不全、驾驶人未按规定使用安全带、未按规定喷涂放大号、违反禁令标志指示、机件不全含挂车机件不全),经大队领导同意后,方可进行处罚。

第十一条 公路民警辅警执勤执法时,应当配备必要装备,合理站位,遇被检查车辆强行冲卡的,不得追车、强行拦截、攀扒车辆,确保自身安全;车辆冲卡后,可通知前方执勤点拦截或记下车号,事后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二条 中队民警辅警发生违纪违法案件,中队长是第一责任人,涉及管理问题的,分别追究分管队长和大队长的责任。

本规定用于国省县乡公路交警中队内部使用,自2018年4月1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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